(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转载声明: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统一组织编制,请在本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后,规范转载并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请勿提前通过任何平台发布或传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上海市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执业行为,明确律师在该业务中的操作标准、职责边界与执业风险,提升律师办理此类业务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期货资产管理市场秩序,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结合上海市律师执业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接受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投资者、托管人、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委托,办理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募集、投资运作、变更、终止、清算、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
本指引所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活动,具体包括单一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管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指引性质
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为上海市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提供的指导性规范,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仅供律师执业时参考。律师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灵活运用本指引,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机构或监管部门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为准;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执行。
第四条 制定与修订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随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法律法规的更新及监管政策的调整,本委员会将适时对本指引进行修订,确保其适用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第五条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与分类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是指管理人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业务。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可分为以下类别:
(一)按投资者人数分类,可分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接受单一投资者委托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指接受两个以上(含两个)投资者委托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人。
(二)按投资范围分类,可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和期货及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资产;期货及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期货及衍生品资产。
(三)按运作方式分类,可分为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在存续期内不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产管理计划;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在存续期内可以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资产管理计划。
第六条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顾问(如有)等,各主体的职责与义务如下:
(一)管理人。管理人是指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投资者。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享有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承担投资风险。
(三)托管人。托管人是指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负责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履行下列职责: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销售机构。销售机构是指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推介工作,应当依法、合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等义务。
(五)投资顾问(如有)。投资顾问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管理人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第七条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流程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核心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设立环节。管理人制定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确定计划类型、投资范围、运作方式、存续期限等核心要素,委托律师进行合规审查,起草、修改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募集环节。销售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推介工作,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和适当性匹配,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收取投资者出资,完成资金划转。
(三)投资运作环节。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进行投资运作,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管理人定期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净值信息等。
(四)变更环节。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因市场环境变化、投资者需求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条款、计划规模、投资范围等事项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需经投资者同意。
(五)终止与清算环节。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出现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管理人应当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委托托管人、律师等相关机构进行清算,分配清算财产。
第八条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体系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层面:
(一)行政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对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参与主体的监管,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募集、投资运作等环节的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自律监管。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其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管理、从业人员自律管理等;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
第三章 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与执业要求
第九条 基本原则
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确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得协助委托人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二)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应当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所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恪尽职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不得遗漏重要法律风险点。
(三)诚实信用原则。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法律意见,不得与委托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独立公正原则。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其他相关主体的不当干预,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在涉及利益冲突时,应当依法回避,确保执业的公正性。
(五)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律师在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委托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
(六)保密原则。律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涉密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执业要求
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素养,满足以下执业要求:
(一)专业知识要求。律师应当熟练掌握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监管政策,了解期货市场、资产管理市场的运作规律和行业惯例,具备金融、期货、法律等多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识别和分析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二)执业经验要求。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律师,应当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服务经验,熟悉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全流程,能够独立处理业务中的各类法律问题,包括合同起草与审查、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纠纷处理等。对于复杂的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牵头办理。
(三)职业道德要求。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收受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律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四)风险防范要求。律师应当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充分识别和评估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委托人提示风险,并提出合理的风险防范建议,协助委托人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持续学习要求。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不断变化,律师应当持续学习相关知识,关注行业动态和监管政策更新,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审查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当严格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情形,确保执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一)审查范围。利益冲突审查应当涵盖委托人、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销售机构、投资顾问等所有参与主体,审查是否存在下列利益冲突情形:
1.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已接受同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中其他参与主体的委托,且委托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
2.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委托人、其他参与主体存在可能影响执业公正的关联关系、利益关系的;
3.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曾为委托人或其他参与主体提供过与本次委托事项相冲突的法律服务的;
4. 其他可能影响律师独立、公正执业的利益冲突情形。
(二)审查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利益冲突审查工作。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委托事项及相关参与主体信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利益冲突审查。经审查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经审查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方可接受委托。
(三)回避制度。如果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律师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及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决定是否需要回避。需要回避的,律师应当立即停止办理相关业务,并协助委托人另行委托律师。
第十二条 委托关系的建立与终止
(一)委托关系的建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律师费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合法、规范,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歧义。
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事项的法律风险、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确保委托人理解并同意。委托人应当向律师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和信息,配合律师开展工作。
(二)委托关系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关系可以终止:
1. 委托事项办理完毕的;
2. 委托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委托代理合同的;
3. 委托人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但应当提前通知律师事务所,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律师事务所因不可抗力、律师丧失执业资格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义务的;
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委托关系终止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及时将办理业务过程中取得的委托人的资料和信息返还给委托人,或者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留存或泄露。同时,律师应当对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向委托人提交业务总结报告。
第四章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阶段的律师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 设立阶段的核心法律事务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阶段是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起始环节,核心法律事务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的合规审查、法律文件的起草与修改、备案手续的协助办理等。律师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管理人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防范设立环节的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方案的合规审查
律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对资产管理计划方案进行合规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主体资格审查。审查管理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子公司,是否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是否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最近两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是否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资产管理计划类型与规模审查。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单一或集合)是否符合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不少于二人、不超过二百人的要求;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分期缴付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是否不低于合格投资者参与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是否不少于1000万元。
(三)投资范围与投资策略审查。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超出监管规定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投资限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如杠杆比例、投资集中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四)存续期限与运作方式审查。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是否明确,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运作方式(封闭式或开放式)是否明确,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赎回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扩募条件(如有)是否符合规定。
(五)托管安排审查。审查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委托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托管人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托管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明确,托管人的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约定不聘请托管机构的,是否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六)费用与收益分配审查。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销售费用等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是否合理、明确,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收益分配方案是否明确,收益分配的条件、方式、比例等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七)风险控制措施审查。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是否针对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异常情况的处理机制是否完善。
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资产管理计划方案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修改建议,协助管理人完善方案,确保方案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 法律文件的起草与修改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阶段的核心法律文件包括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资产管理计划方案,起草、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完整、明确,不存在歧义。
(一)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是明确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三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律师在起草、修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条款:
1. 当事人基本信息。明确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类型、规模、存续期限、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核心要素,与资产管理计划方案保持一致。
3. 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明确投资者的出资方式(货币资金或其他合法持有的金融资产)、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等,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应当明确证券非交易过户等相关安排。
4.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作。明确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投资决策程序、投资限制等;明确托管人的托管职责、托管账户的管理、资金清算与交割等;明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运作要求,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5. 费用与税收。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用、销售费用等各类费用的计提标准、计提方式、支付方式等;明确税收相关事宜,说明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各自的纳税义务。
6. 收益分配。明确收益分配的条件、方式、比例、时间等,说明收益分配的计算方法,明确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的原则。
7. 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的条件、程序和范围;明确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程序;明确清算的流程、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等。
8. 信息披露。明确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方式、频率等,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
9. 违约责任。明确各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违约情形、违约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确保合同的可执行性。
10.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或仲裁)、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等,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11. 其他条款。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增加其他必要的条款,如投资顾问的相关约定(如有)、免责条款等,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免除管理人、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计划说明书。计划说明书是向投资者介绍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的文件,律师在起草、修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2. 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3.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4. 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5. 管理人、托管人报酬,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6. 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7. 募集期间;
8. 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9. 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情况和投资风险。
(三)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是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的重要文件,律师在起草、修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 风险揭示的原则和说明,明确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任何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
2. 各类风险的详细揭示,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政策风险等,对每类风险进行具体说明,明确风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提示,提醒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4. 风险确认条款,要求投资者签字确认已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不得隐瞒或淡化风险。
(四)其他法律文件。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情况,律师还可能需要起草、修改托管协议、销售协议、投资顾问协议(如有)等其他法律文件,确保各类法律文件之间相互衔接、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十六条 备案手续的协助办理
根据监管要求,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工作包括:
(一)协助管理人准备备案所需材料,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申请表、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管理人的资质证明文件、托管人的资质证明文件、投资顾问的资质证明文件(如有)、募集情况说明等;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要求;
(三)协助管理人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跟踪备案进度;
(四)针对备案过程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出的反馈意见,协助管理人进行补充说明和材料修改,确保备案手续顺利完成。
律师应当提醒管理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完毕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不得在未备案的情况下开展投资运作活动。
第十七条 设立阶段的风险提示
律师在期货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阶段,应当向管理人提示以下主要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风险。管理人不具备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或者相关财务、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无效,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
(二)方案合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如投资范围超出规定、投资者人数不符合要求、规模未达到最低标准等,可能导致备案失败,或者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三)法律文件风险。法律文件内容不合法、不完整、不明确,存在歧义或漏洞,可能导致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晰,引发纠纷,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备案风险。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合法运作,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
(五)托管风险。托管人资质不符合要求,或者托管协议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托管职责。
律师应当针对上述风险,向管理人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建议,协助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和文件,防范设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五章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阶段的律师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募集阶段的核心法律事务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阶段是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关键环节,核心法律事务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募集行为的合规审查、法律文件的签署、资金划转的合规性审查等。律师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规范募集行为,确保募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的协助
根据监管要求,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协助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制定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的标准、流程、责任等,确保审查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协助明确合格投资者标准。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监管要求,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具体条件:
1.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 法人合格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 其他合格投资者: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同时,明确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金额要求: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参与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协助开展投资者风险测评。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设计合理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将投资者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确保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四)协助审查投资者资质。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对投资者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如资产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进行审查,核实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确保投资者资质真实、有效。
(五)协助履行风险揭示义务。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确保投资者已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签字确认。不得隐瞒或淡化风险,不得向投资者作出保本或最低收益承诺。
(六)协助处理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纠纷。如发生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纠纷,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收集证据,分析纠纷原因,提出解决方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募集行为的合规审查
律师应当对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行为进行合规审查,确保募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募集方式的合规性。审查募集行为是否属于非公开募集,是否存在公开宣传、推介的情形,如通过媒体、互联网、公开讲座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是否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主体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募集期限的合规性。审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是否符合规定,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募集规模的合规性。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规模是否达到初始募集规模的最低要求(不低于1000万元);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分期缴付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单个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是否不低于最低投资金额,所有投资者首期缴付金额合计是否不少于1000万元;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的扩募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四)销售机构的合规性。审查销售机构是否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是否与管理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销售协议;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虚假宣传、违规承诺收益等行为;销售机构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和风险揭示义务。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合规性。审查募集资金是否及时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
(六)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审查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向投资者披露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投资风险、费用安排、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募集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法律文件的签署与审查
在募集阶段,投资者应当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与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如有)等法律文件。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对法律文件的签署过程进行规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核对签署主体的身份信息。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核对投资者的身份信息,确保签署主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不存在代签、冒签等情形;对于法人投资者,应当核对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等材料,确保签署行为合法、有效。
(二)协助审查签署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审查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否完整,包括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表等;审查签署手续是否规范,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日期是否明确。
(三)协助留存签署相关证据。协助管理人、销售机构留存投资者签署法律文件的相关证据,如签署照片、视频、录音等,确保签署过程可追溯,防范后续纠纷。
(四)协助解释法律文件条款。向投资者解释资产管理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法律文件的核心条款,确保投资者理解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投资风险等内容,避免因误解条款引发纠纷。
第二十二条 资金划转的合规性审查
律师应当对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划转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资金划转合法、规范,具体包括:
(一)审查资金划转的路径。审查募集资金是否从投资者的自有账户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是否存在资金划转路径不规范的情形,如从第三方账户划转资金、将资金划转至非托管账户等。
(二)审查资金划转的及时性。审查投资者缴纳的资金是否及时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管理人、销售机构是否存在截留、拖延资金划转的情形。
(三)审查资金划转的金额准确性。审查资金划转的金额是否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出资金额一致,是否存在多划、少划资金的情形。
(四)审查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审查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约定,是否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用于非资产管理计划约定用途的情形,如用于管理人的固有业务、偿还债务等。
律师应当提醒管理人、销售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划转募集资金,建立健全资金划转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募集阶段的风险提示
律师在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阶段,应当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示以下主要法律风险:
(一)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或者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可能导致相关合同无效,或者被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引发投资者索赔纠纷。
(二)募集行为违规风险。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募集期限、募集规模不符合规定等违规行为,可能被监管机构处罚,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
(三)资金管理风险。募集资金未及时划转至托管账户,或者被截留、挪用,可能导致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引发投资者纠纷,还可能被监管机构处罚。
(四)法律文件签署风险。法律文件签署不规范,存在代签、冒签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引发纠纷。
(五)风险揭示不充分风险。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或者作出保本、最低收益承诺,可能被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导致投资者索赔。
律师应当针对上述风险,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建议,协助其规范募集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募集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六章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阶段的律师操作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投资运作阶段的核心法律事务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阶段是资产管理计划实现投资收益、控制投资风险的核心环节,核心法律事务包括投资决策的合规审查、投资标的的合规审查、投资运作的监督、信息披露的合规审查等。律师在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协助管理人规范投资运作行为,确保投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防范投资运作环节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决策的合规审查
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具体包括:
(一)协助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协助管理人制定完善的投资决策制度,明确投资决策机构的组成、职责、决策程序等,确保投资决策过程规范、透明。
(二)审查投资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审查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是否按照投资决策制度的规定进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决策流程,如投资建议、研究分析、风险评估、集体决策等;投资决策记录是否完整、规范,是否留存了相关决策文件和证据。
(三)审查投资决策内容的合规性。审查投资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如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杠杆比例、投资集中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投资决策是否考虑了投资者的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四)协助防范投资决策中的利益冲突。审查投资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情形,如管理人的关联方参与投资决策、投资标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等;协助管理人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对于存在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回避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投资决策程序或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提出整改建议,协助其纠正违规行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 投资标的的合规审查
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标的合法、合规,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和监管要求,具体包括:
(一)审查投资标的的合法性。审查投资标的是否为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投资的资产,是否存在禁止投资的情形;投资标的的设立、存续、交易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股票、债券是否经过合法发行和上市,期货合约是否在合法的期货交易所交易等。
(二)审查投资标的的合规性。审查投资标的是否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是否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投资标的的风险等级是否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是否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审查投资标的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投资标的的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虚假标的、欺诈等情形;投资标的的价值评估是否合理、准确,是否聘请了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
(四)审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如果投资标的与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或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审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审查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的合规性。对于期货及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审查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等投资标的的交易场所是否合法,交易品种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杠杆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过度杠杆的情形;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是否针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
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建立投资标的合规审查机制,对每一项投资标的进行事前审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核查,确保投资标的合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投资运作的监督协助
律师应当协助托管人、投资者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具体包括:
(一)协助托管人履行监督职责。协助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进行审查,确保投资指令合法、合规,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规定;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规行为的,协助托管人及时制止,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协助投资者行使监督权。协助投资者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解答投资者关于投资运作的疑问;协助投资者查阅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记录、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如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规行为,协助投资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
(三)协助管理人建立投资运作监控机制。协助管理人建立健全投资运作监控机制,对投资运作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投资运作中的违规行为;定期对投资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形成合规检查报告,向管理人管理层和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合规审查
根据监管要求,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情况、净值信息、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律师应当协助管理人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合规审查,确保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具体包括:
(一)审查信息披露的内容。审查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包括资产管理计划的净值、投资组合情况、费用支出、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情况、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审查信息披露的方式。审查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如是否通过约定的渠道(如官网、邮件、短信等)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及时、平等地获取披露信息。
(三)审查信息披露的频率。审查信息披露的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如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是否按规定披露净值信息,定期报告(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是否按规定时间披露;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披露。
(四)审查信息披露的文件。协助管理人起草、修改信息披露文件,如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确保文件内容合法、规范、易懂;审查信息披露文件的签署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核程序。
律师应当提醒管理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隐瞒或拖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二十九条 投资运作阶段的风险提示
律师在期货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阶段,应当向管理人提示以下主要法律风险:
(一)投资决策违规风险。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内容不符合规定,可能导致投资行为违规,被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纠纷。
(二)投资标的违规风险。投资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可能导致投资行为无效,造成投资者损失,还可能被监管机构处罚。
(三)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决策程序违规,可能被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引发投资者索赔纠纷。
(四)信息披露违规风险。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可能被监管机构处罚,还可能引发投资者纠纷。
(五)操作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员工违规操作、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操作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损失,引发纠纷。
(六)市场风险。市场波动、利率变动、政策调整等市场因素,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引发投资者纠纷。
律师应当针对上述风险,向管理人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建议,协助其建立健全投资运作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运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终止与清算阶段的
律师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 变更、终止与清算阶段的核心法律事务
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阶段是业务周期的收尾与终结环节,核心法律事务涵盖计划变更的合规论证、终止程序的启动、清算组的组建、清算资产的处置与分配、以及业务终结后的档案管理等。律师在此阶段的核心工作是确保全过程符合法定及合同约定程序,防范因程序瑕疵导致的清算无效或民事赔偿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剩余财产权益。
第三十一条 计划变更的合规审查与操作指引
(一)变更范围与情形界定
律师应首先协助管理人界定可变更的合法范围,严禁突破监管底线。可变更事项通常包括:计划存续期限的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有限优化、托管人的更换、管理人的变更(需符合监管资质要求)、收益分配方式的修订、计划规模的扩募或缩编等。严禁变更事项包括:改变计划性质(如从私募变为公募)、变更核心投资标的且不符合合同约定、降低投资者权利保障标准等。
(二)内部决策程序合规性审查
管理人内部决策:律师需审查管理人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及内控流程,召开了投决会或董事会,对变更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合同约定程序:审查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变更的约定条款,确认是否需履行投资者大会表决程序,以及表决通过的比例要求(通常为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沟通
律师应协助管理人制作详尽的《计划变更说明书》,明确变更理由、核心内容、对投资者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确保变更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渠道向全体份额持有人披露,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异议权。
针对投资者提出的疑问,协助管理人进行专业解答,留存沟通记录,为后续程序提供证据支持。
(四)变更备案与登记
计划变更经投资者大会通过后,律师应协助管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相关监管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完成登记系统的信息更新。
第三十二条 计划终止的法律审查与程序启动
(一)终止事由的认定
律师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准确判断终止事由是否成立。主要终止情形包括:
计划存续期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
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破产;
托管人职责终止且无新托管人承接;
计划资产净值连续低于合同约定阈值且达到一定期限;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计划无法继续运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终止通知与公告
律师应协助管理人制作《计划终止公告》,明确终止日期、清算安排、资产返还方式及时间节点。公告需在规定媒体及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并书面通知所有份额持有人。
(三)清算组的组建与监督
合同终止后,律师应协助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组建清算组。清算组成员通常包括管理人代表、托管人代表、外部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必要时可聘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律师需对清算组的组成合法性、履职权限进行审查,确保清算组独立、公正地开展清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清算操作的法律规范
(一)清算财产的清查与核实
清算组的首要任务是清查并接管计划财产。律师应指导清算组完成以下工作:
资产盘点:对计划名下的现金、证券、期货合约、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及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全面清点。
负债核实:确认计划应支付的各项税费、应付清算费用、应付投资者收益及本金等债务。
资产保全:对处于冻结、质押状态的资产,依法办理解冻、解押手续,确保清算财产的完整性与可处置性。
(二)清算费用的界定与支付
律师应严格审查清算费用的范围,包括:清算组人员报酬、公告费、审计费、评估费、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为清算目的必须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清算费用从计划财产中优先支付,并制作详细的费用清单供监督。
(三)清算资产的处置
变现原则:除合同约定无需变现的资产外,其余资产应遵循快速、高效、保值的原则进行变现。律师应协助制定合法合规的资产处置方案,如通过交易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处置合规性: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公开、透明,关联交易需履行回避和披露程序,严禁低价处置、内幕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四)清算财产的分配
分配顺序:清算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各项税费后,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分配。通常顺序为:优先偿付投资者本金,再按约定比例分配剩余收益。
分配方案制定:律师应协助清算组制作《清算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各投资者的分配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分配执行:监督分配方案的执行,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地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对于无法联系的投资者,应依法提存或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四条 清算报告的出具与备案
(一)清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查
清算结束后,律师应协助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核心内容包括:计划基本情况、清算工作过程、资产负债清查结果、资产处置情况、费用支付明细、财产分配方案及结果、清算结论等。清算报告需经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二)报告披露与备案
律师应协助管理人将清算报告向全体份额持有人披露,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清算备案手续,完成计划的最终注销。
第三十五条 终止与清算阶段的风险提示与防范
(一)程序瑕疵风险
风险:未履行投资者大会表决程序、未依法进行公告、清算组组成不合法等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清算行为被认定无效,引发投资者集体诉讼。
防范:律师应严格对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文本,对每一个步骤进行合规性论证,留存全部决策文件、公告记录、沟通记录和清算文件。
(二)资产处置风险
风险:资产处置价格过低、处置流程不规范,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公开、竞争的处置方式,律师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规、可追溯。
(三)债务清偿风险
风险:遗漏债务或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导致计划财产被后续债权人追索,或承担法律责任。
防范:全面清查债务,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并在清算报告中对未清偿债务的后续处理作出明确安排。
(四)责任承担风险
风险:管理人、托管人在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计划财产损失。
防范:建立健全清算内控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律师对关键环节进行合规审查,最大限度降低履职风险。
第八章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审查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合规审查的总体要求
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将合规审查作为核心工作贯穿业务全流程。合规审查应坚持全面性、前瞻性、专业性、可操作性原则,不仅要审查现有行为的合法性,更要预判监管政策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调整,提出具有可落地的合规建议。
第三十七条 重点合规审查领域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合规审查
严格审查投资者的资格认定,确保不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拆分份额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虚假陈述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情形。
(二)资金募集合规审查
重点审查募集行为的私密性,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介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严禁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误导性陈述。
(三)投资运作合规审查
核心审查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特别是对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需严格审查保证金比例、持仓限额、风险敞口控制等指标。
(四)信息披露合规审查
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披露频率和渠道符合监管要求。
(五)关联交易合规审查
审查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决策程序是否合规、信息是否充分披露,严禁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或操纵市场。
第三十八条 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律师应协助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等参与主体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防控体系。
制度建设:协助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等。
人员培训:协助开展常态化的合规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定期自查:协助定期开展合规自查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潜在的合规隐患,形成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应急处置:协助制定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市场剧烈波动、操作事故、投资者投诉等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妥善处置,防止风险扩大。
第三十九条 合规审查与风险防控的法律意见书
在业务关键节点,如计划设立备案、重大事项变更、清算结束等,律师应根据管理人或相关方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依据准确,对业务的合规性作出明确结论,并对发现的风险点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法律意见书是监管备案、内部决策和风险防控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处理的律师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律师处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协商优先的原则。注重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四十一条 纠纷的预防与早期介入
合同条款完善:在合同起草阶段,律师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风险承担、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因条款不清引发纠纷。
风险充分揭示:协助履行严格的风险揭示义务,确保投资者在充分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早期介入沟通:在纠纷苗头出现时,律师应第一时间介入,协助相关方进行专业沟通、解释和安抚,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二条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协商和解
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制作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明确约定履行方式、期限和违约责任,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二)调解
可申请由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或其他中立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准备调解材料,参与调解程序,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
(三)投诉与申诉
协助当事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或申诉,通过行政监管渠道解决纠纷。律师应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证据材料,支持投诉请求。
第四十三条 诉讼与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一)诉讼
案件分析与策略制定:律师应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分析各方法律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
证据收集与固定: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整理和固定证据,包括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记录、披露文件、审计报告等,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代理诉讼:代理当事人参与一审、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出庭应诉、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仲裁
仲裁协议审查:审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有效性,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等。
仲裁程序代理:代理当事人参与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程序,协助仲裁庭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决。
(三)判决与裁决的执行
协助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实现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纠纷处理后的总结与反思
纠纷处理完毕后,律师应协助相关方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结果及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形成纠纷处理报告,为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合规管理、防范类似纠纷提供参考依据,推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指引的解释权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特别说明
本指引是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和金融基础设施专业委员会为指导本市律师办理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而制定的参考性规范,非强制性规定。律师在实际执业中,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指引不构成律师执业的绝对依据,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优先适用最新规定。
执笔人:朱峰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