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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与壮大”,上海律师学习宣传最新31条意见

    日期:2023-07-21         阅读:6,764次

7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正式发布。意见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意见提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意见》发布后得到了律师行业的普遍关注,不少上海律师转发《意见》的相关资讯,分享学习研究的心得体会。

游闽键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政协常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出台得非常及时、必要,经历了三年疫情,很多民营企业都非常困难,尤其是过去一个阶段,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不正确议论、言论,使一些企业家心存忧虑,雪上加霜。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这个文件,对于统一思想,提振信心、稳定预期非常有帮助。意见中所涉及的举措都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堵点,比如融资问题、市场准入问题、平等保护问题。相信随着意见的执行,以及配套措施的落地,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将得到极大改善,民营企业也将迎来一个蓬勃发展期。

陆敬波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意见》对促进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作出了系统性重大部署和顶层设计。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作为第一资源的人才,因此,《意见》对强化民营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提出了多方面明确要求。主要包括:一、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二、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三、搭建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四、优化职业发展环境;五、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这些要求都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指向性,需认真宣贯落实。

许海霞

上海瑾之润申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人大代表

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振奋人心,斗志满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是该意见中最核心的价值要求,体现了中央和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史无前例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提及了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鼓励市场重整机制,最关键的是杜绝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拖欠制定的巡视等常态化机制,让我们感受到了新时代中央和国务院对用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理念。

韩璐

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律协自贸区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体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肯定和对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的信心。同时,也是力在面对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一些变化,针对新情况,实实在在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着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真正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对于《意见》当中提到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引导民营企业自身改革发展、合规经营、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质量等都需要法律人全面、深度参与和实践。

哪里需要我们,我们就在哪里。用更适应时代新需求新变化的专业能力,更风清气正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民营经济壮大和高质量发展做出法律人的专业贡献。

陈贵

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政协委员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度重视和对民营企业家的深切关心,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而言都极其受鼓舞。我坚信该意见将有效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广阔发展舞台和光明发展前景,成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及民营经济的代表人士,我将深入学习领会该文件精神并做好解读和宣传,积极推动市场主体竞争中立的立法,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

周知明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民商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意见》在“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方面的要求精准地掌握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核心要点问题,即司法强制性措施的不合理使用问题。

由于民营企业客观上面临流动性要求较高、信用融资相对困难等现实问题,对民营企业重要资产采取的不合理强制性措施,其影响往往会超出单一资产本身而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可能直接掐断一家民营企业的经营命脉。

本次发布的《意见》特别强调应当合法、合理、审慎地对民营企业资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相信能够切实发挥对司法实践的引导作用,从而进一步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民营企业经营发展的信心。

李凯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破产与不良资产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7月19日的《意见》明确将“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作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要求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目前大量民营企业深陷债务危机,举步维艰,《意见》及时出台,对于民企重拾市场信心至关重要。同时,《意见》更对症下药,司法重整、和解等程序将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

江净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社会矛盾化解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这一条对目前经济不景气而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很有必要,尤其是当前全国各地正在试验的预重整+重整制度,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企业是一个新方法、好方法和快方法。

屠磊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意见》特别提到要“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当前,我国正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修订内容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意见》的以上表述显然与正在修订的公司法相呼应。

通过公司法的修订,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将得以完善,以民营经济为代表的市场创新活力也将得到进一步的激发。相信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支持下,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保障下,民营经济一定会进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曹竹平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律协行政法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此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三十一条”)发布,不仅在民营经济短暂陷入一些困难的局势下及时、强劲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向社会与市场释放了积极的信号;更是对营商环境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全面、系统的高度要求。

“三十一条”在总体要求部分就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依法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体,这为各地区各部门行政举措树立了方向标。“三十一条”还设专题强调“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一方面要杜绝腐败对民营经济的影响,“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为民营经济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监管执法体系”,为民营经济明确行政规则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违法行政、违理行政。最后,政府的行政行为还应当为民营经济监督,要“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天朗气清、公平平等的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而唯有依法行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政府举措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创造公平营商环境,使得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在法律的保护下合规经营、公平竞争。相信随着“三十一条”的贯彻落实,在民营经济大力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繁荣下,中国人民、中国市场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不断开阔、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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