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公职人员和商人结合的神秘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的“个体户”,双重身份该如何平衡?
如今在中国,某些法官看见律师,内心就有些不平衡,此谓眼烦;某些检察官看见律师,心里就觉得律师是不是又在教唆证人作伪证,此谓心烦;某些政府官员看见律师,脑袋立即就大了,以为律师又来添乱了,此谓麻烦。
良知、公正和社会责任,中国现代律师制度在历经百年风雨之后,能如愿地见到那梦想中的彩虹吗?
中国律师:背负原罪的自由人
5月12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西南政法大学主办、重庆市律师协会承办的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在西南政法大学拉开帷幕。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律师与法学专家齐聚西政岭南厅。
与往届论坛不同的是,本届论坛把“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吗?”作为辩论的主题。大会主持者、中国《律师杂志》主编刘桂明说,定这个论题,是因为在目前的中国,从官方到学者,从社会到律师本身,对律师这个职业认识都不清楚。
律师: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
在这次论坛上,记者了解到,从1980年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26年来,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929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
中国律师其实还有多重身份。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厦门市仲裁委主任、第三届全国律协副会长张斌生说,在办理诉讼案件的同时,广大律师还积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与地方立法,目前已有430名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226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每年律师开展义务法律咨询260多万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3万多件,从而成为当前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虽然,中国律师的成绩斐然,但是作为《中国律师》杂志主编的刘桂明十分感慨地说,“律师这个职业,其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在大多数人看来,律师确实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职业,衣冠楚楚的形象、攻守自如的姿态、充满神秘感,散发着魅力。
“其实呢?表面现象而已。”刘桂明说,还有人说律师“听起来很阔”,是因为在社会某些方面听来,律师现在很有钱,很有派头,香车美女有之,别墅洋房也有之。尤其是前一段时间,有些媒体劲爆“北京律师去年人均创收50万”的新闻,更使社会舆论对律师的议论甚嚣尘上。“事实呢?纯属误会。”刘桂明摊开双手,然后撩拨一下几缕稀疏的头发。
“如今在中国,某些法官看见律师,内心就有些不平衡,此谓眼烦;某些检察官看见律师,心里就觉得律师是不是又在教唆证人作伪证,此谓心烦;某些政府官员看见律师,脑袋立即就大了,以为律师又来添乱了,此谓麻烦。”刘桂明认为,一浪高过一浪的误解和施压,让中国律师陷入了一个泥泞的、爬不上来又沉不下去的尴尬境地。
因此,中国律师就“做起来很难”。刘桂明说:“社会环境不能理解,司法环境不够支持,执业环境不太理想,市场空间过于狭窄,政策推动过于被动,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所以,律师做起来必然就很难。”
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曾担任过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周纳新也是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执业的新中国第一代律师。这位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见证人说:“律师制度从恢复到现在就没有间断过改革。”
现在,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家(其中合伙所8024家、合作所1746家、国资所1742家)。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另外,律师法律服务的对外开放也在不断扩大。现在已有17个国家的14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45家律师事务所已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
规模壮大了、专业延伸了也并不能掩盖中国律师20多年来的困惑和罪责。张斌生说,与上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的律师相比,如今的中国律师已然变得不那么纯粹了。“一些律师开始追逐名利、金钱,代理诉讼看当事人给多少钱,大家都争着抢着做房地产、证券等经济方面的委托和诉讼,很少有人还会静下心来做学问。”71岁的张斌生常在各种讲座和论坛上以“律师应当再次学会做人、做学问、做律师”作为他观点的总结陈词。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在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说,正是因为律师是具有独立性格、独立工作的个体,所以在行业规则和管理规范上才会特别的困难。
“中国的律师其实也是中国人的一个组成,在我们现在经济如此迅猛发展的社会,大家物质生活提高得太快,当钱像洪水猛兽一样朝我们扑过来的时候,中国人,中国律师还没有做好迎接的准备,大家的思想和理念都还停留在原地。”王进喜认为,律师是公职人员和商人结合的神秘的特殊职业群体,一面是正义的化身,一面是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的“个体户”,双重身份该如何平衡?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文化支撑的社会形态中,正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所带有的商业因素引起了非议和误解,大家都说律师堕落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这样描述大众眼中的中国律师:“把为人民服务和为人民币服务结合一起的,有时显得卑鄙无耻,有时又表现得落落大方的这样一些人。”
律师应仗义人间,这是律师的本分。但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代,律师经常被政府、企业、老百姓打入“冷宫”,让他们失去公信,没有了铁肩担道义的美誉,这些都注定了中国律师要背负着“原罪”生存。
应赋予律师有限豁免权
重庆知名律师韩德云说,律师向当事人收取高额代理费,利用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技巧帮助企业偷税漏税,为了胜诉贿赂法官……这些律师界频频曝光的丑闻让律师们底气不足,在呼喊着维护律师权利的同时,道德失衡了。但是律师的非公职身份决定了律师首先需要自行扮演经济角色,在日渐市场化的社会中,成为自食其力的经济人。由于律师法没有明确哪些事务只能由律师去完成,律师为生存演绎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便注定不可避免。
“正在修改的《律师法》,我们希望能够完善律师的权利,起码让律师能够生存下去,在权利和义务中找到法律的底线。”在韩德云看来,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造成律师的职业环境太差,正是因为律师的很多权利无法保障,才造成了道德偏差。律师法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然而,由于立法和制度的缺失,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在现实中,证人在律师调查后因各种原因出现反复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这就有可能把律师置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律师涉嫌作伪证的事例屡屡见诸报端。律师依法享有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出辩护意见权、调查取证权也因为诸多原因而受到多方阻碍。会见难、调查取证难、无卷可阅的现状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韩德云认为,政府应该率先通过购买法律这个公共产品的方式,帮助律师拓展法律服务市场。
修改律师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成为律师群体的共同期待。当前证据展示制度的试点,使无卷可阅的刑事辩护律师获得了查阅检察院所掌握案件材料的权利。委托调查制度的试点将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时律师在场的试点既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会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有重要意义。
论坛上,学者及专家建议应在立法上赋予律师有限豁免权。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拘捕律师;赋予律师拒绝作证权,律师因履行职务而获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如不属法定除外情形则有权拒绝作证。立法应明确规定律师因职业保管和持有的文件、物品不受扣押,对其住宅和办公室的搜查也必须严格限制,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他们也期待真正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沟通、流动的体制,使职业法律人的手能够共同托起维护社会正义的天平。
“我刚进入律师行业时,作刑事辩护,当时辩一个杀一个,有人说我替犯罪的人辩护,是什么阶级感情?有人问我:‘你辩得再多有什么用,谁听你的?’”40年前,张斌生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的遭遇,凸现那个时代的律师形象——
5月14日在重庆闭幕的第三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抛出一个鲜有人关注的话题:中国律师百年。第三届全国律协副会长张斌生说,找那段历史,现在很难,为了在论坛上就这个话题作概述,翻了几个月的资料,一般的地方是找不到的。
“严格来说,律师这个词,是从1910年开始出现的,算起来在清末。”
新小说家蒋方舟曾写过清朝律师的一个段子,说那时的律师只要滔滔不绝就可以胜诉了,因为不正当的行为总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把人性阐述得很复杂。人性一复杂,县官就傻了,然后就稀里糊涂地把原告或被告拖出去斩了。在周星驰的电影《算死草》里面,就对当时的律师生态有过夸张的表现。
为陈独秀辩护
清朝的律师职业果真如蒋方舟段子里说的那样悠闲自在吗?其实,清朝末期,才是中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张斌生认为,鸦片战争失败后,西方的律师和律师制度传入中国,清政府开始培养律师和建立律师制度。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奉命制定大清“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开始考虑到设立律师。1910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律师”概念开始植根于中国。1910年12月,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主持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规定,明确了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资格的获取程序等。由于此法遭到各省督抚、都统的反对而未能颁布实施,但它却是中国首次在立法上规定的律师制度。
辛亥革命后,开始有了律师业的雏形,但还没有形成律师制度。1912年9月,袁世凯担任临时大总统的北京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
在体例和风格上,1912年制定的《律师暂行章程》基本仿照日本及欧洲国家有关律师的立法,包括确定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受当事人之委托或审判衙门之命令,在审判衙门执行法定职务,并得依特别法之规定,在特别审判衙门行其职务”;不得兼任公职,不得兼营商业;对律师实行律师公会、司法机构双重监督、管理制等。
章士钊是清代秀才,清末任上海《苏报》主笔。辛亥革命后,还是当时知名的大律师。他曾历任广东军政府秘书长,在段祺瑞执政府中任司法总长兼教育总长,曾任大学教授、大学校长等职。
章士钊与陈独秀原是青年时代留学日本的知交,虽然在“五四”运动前后二人在政治主张、文学体裁等方面的观点出现分歧,但当1932年10月蒋介石当局制造的“陈独秀案”发生后,为维护正义,章士钊当即声明愿为陈进行义务辩护,当时人们称他是“古道可风”。
1932年10月15日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1933年4月14日、15日、20日江苏高等法院借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对此案进行了三次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共同聘任“平京法律事务所”彭望邺、吴之屏及章士钊为辩护人,陈独秀也作了自我辩护。1933年4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陈独秀“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并以文学为叛国之宣传,实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公权十五年。”陈独秀不服提出上诉,社会舆论继续抗议,国民党当局迫于舆论等压力,经国民党最高法院终审,改判陈独秀有期徒刑八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蒋介石被迫答应他在西安事变时关于“释放全国政治犯”的保证,于1939年8月21日下令释放陈独秀。
章士钊的辩护词与陈独秀的自辩词在风格上有着鲜明的不同,后者侃侃而谈,直抒胸臆,嬉笑怒骂无拘无束,表现了一个政治奋斗者的锋芒锐气和蓬勃朝气。章士钊的辩护词,则依法论案,理智客观,更具沉稳老辣之风,显示出一名大律师的风范。
文革让律师断代20年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律师制度又有了新的发展。”71岁的张斌生回忆说,新中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旧传统,并在1950年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知》,与此同时,新的律师制度开始建立。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1955年各地都展开了律师工作,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律师队伍。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建议通过国家立法正式确认律师制度,并于1957年完成了《律师暂行条例》。“到1957年6月,全国有19个省市成立了律师协会,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和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县、市一般都设有法律顾问处,全国共有专职律师2500人,兼职律师300多人。”
张斌生1951年考入厦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校当了助教,“我是新中国的第一代本科生,见证了第一部宪法颁布,我感觉自己在未来大有可为。”但是,张斌生怀揣着的梦想还没捂热就破灭了。
1957年下半年,由于受“左”倾思潮影响,律师制度受到极大冲击。北京市30%的专职律师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58年11月10日,北京市司法局根据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调整北京市人民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决定,改组为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司法处。北京市第一、二、三法律顾问处也合并为北京市法律顾问处,此时律师制度及其工作基本上被否定。“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律师制度被彻底取消。此后,在办理涉外案件、有外宾旁听时,就临时邀请政法院校的教师出庭辩护。
张斌生同样逃避不了这场政治风波,他被下放到安徽农村,当了农民,参加围堤造田,甚至差点丢了性命。
找律师像是医院挂号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也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1986年7月,第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成立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到1986年底,我国已建立律师工作机构3198个,律师21546人。
曾出任“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辩护小组组长,创办并主编《律师》杂志的张思之教授在接受采访时回忆说,律师制度恢复后,中国律师开始进入“黄金时代”。
“当时律师不多,改革开放了,需要律师的太多了,每天早上等在门口排队就像医院挂号一样。”1987年为大兴安岭火灾中庄学义“玩忽职守”案辩护,是让张思之最感动的事情。“那是在一个大的电影院,人山人海的,庭审时我的辩护词让大家不断地鼓掌,结果法官居然宣布,谁再鼓掌就把谁押出去!就那样也没能阻挡人们的热情。”张思之确实成了当时大兴安岭的英雄,庭审时一个公安局的干部因为太激动,正要举手准备鼓掌时,被当场“抓获”给押了出去,于是“鼓掌未遂”一词还成了当时的新鲜法律名词。“老百姓是最痛恨官员腐败的,为庄学义辩护能得到老百姓这么样的的拥护,不是很能说明律师的价值吗?整个审判过程,法庭内外掌声如潮,我是在群众的簇拥下离开的。”那年,当人们喊着“人民律师万岁”的时候,张思之泪如泉涌。
律师定位不断变化
曾担任过北京律师协会副会长的周纳新也是从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执业的新中国第一代律师。这位新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见证人说:“律师制度从恢复到现在就没有间断过改革。”
在中国现在的十万律师大军中,据调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超过1万人。自1980年恢复律师制度后,26年间,我国律师组织形式逐步完善,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从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中国的律师事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也步入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现在,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家(其中合伙所8024家、合作所1746家、国资所1742家)。
律师的角色也在不同变换:1980年——1997年,身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当年拿工资吃饭;1997年——2000年,被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开始自找饭碗;2000年——现在,为中介机构工作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社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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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讼师】
早在奴隶社会,就出现了专门为保护当事人利益而帮人写诉状、打官司的人,这些人在当时被叫作“讼师”,后来又因为所写的诉状往往言辞锋利,可比刀枪杀人之功效,又把他们称作“刀笔先生”。
和现在的律师不同,“讼师”在古时主要是负责书写诉状,大多还没有为当事人上公堂辩护的。
春秋末期的邓析(公元前545-公元前501年)是我国古代著名的讼师。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属于从奴隶主贵族中分化出来的新兴封建势力的代表人物,颇为激进。邓析主张“不法先王,不事礼仪”,他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并独立起草了郑国的刑法,刻在竹简上,历史上称“竹例”。
邓析本是大夫,但他却对打官司非常感兴趣,在春秋时期,叫做“助讼”,此外,他还把法律知识刻在竹简上,送给达官贵人,宣传律法。他经常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帮助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进行诉讼,可见,在2000多年前,诉讼是贵族们的游戏,百姓通常只是被告,苦受牢狱之灾。不过,有学者还是认为邓析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位为私人充当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讼师”。
其实,邓析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在经过漫长封建社会时,中国古代的诉讼活动、讼师的活动并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来约束和规范,因此有些讼师常挑词架讼,骗取钱财、坑害百姓,被人称为“讼棍”。同时,因为法律作为治国之器只能藏于官府,讼师没有法律支持,官府的判决如果存在问题,就有可能被讼师指出错误之处,不平者当然还会去喊冤上访,这对官府当然是不利的,因此这是讼师被视为眼中钉的原因之一。于是,明朝时的《明律》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人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申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无增、减者,勿论。”清条例还对讼师从严治罪,“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乡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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