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泰白?那麦是基里巴斯共和国人,曾是塞浦路斯籍'达飞阿谷拉'号集装箱船水手,2007年 12月23日,'达飞阿谷拉'号轮船驶抵中国宁波北仑港,停靠宁波港集团北仑第二集装箱有限公司2号泊位,泰白?那麦因临近回国休假日期,欲将未交付的毒品出售。当日上午10点,泰白?那麦在'达飞阿谷拉'号轮船船舷向登船的中国工作人员兜售毒品,初步谈妥交易意向。当日下午2点,泰白?那麦携带毒品离船登陆,欲交易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 930克、可卡因524克。
现年39岁的泰白?那麦靠打工谋生,家境贫寒,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在被拘留的第二天,他通过宁波市看守所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递交了法律援助申请书。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既有丰富刑事诉讼经验,又有一定外语水平的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义务提供涉案法律服务。
庭审中,泰白?那麦对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悔意。其辩护律师从被告人犯罪动机、情节、结果等多个方面为其进行了从轻辩护。
法院认为,泰白?那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携带进入中国境内,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泰白?那麦走私、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该案毒品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未流入社会,并且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具体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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