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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律师谈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日期:2007-06-19     作者:中国律师网    阅读:3,717次
    2007年6月5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律师应央视“赢在中国”之“赢家访谈”邀请,赴雅虎网站畅谈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雅虎网站对访谈进行了一小时的同期直播。以下是直播的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来到《赢家访谈》。今天我们请到的嘉宾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律师。吕律师同时也是北京律协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仲裁员。吕律师您好,请向网友们致意。

吕良彪:网友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公司,吕良彪律师也是在我们这个领域从事多年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想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风险投资业,包括哪些范畴?

吕良彪:大家从《赢在中国》对他有一些了解,风险投资简单说银行有资金,或者有投资者想做投资,于是将钱交给一家具体风险投资机构。这样一个风险投资公司聚集了大家巨额的资金然后再寻找一些好的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往往和高科技相连,有高的回报这样找到好的项目。投资进去往往通过这几种方式:最重要的方式就是说我投资给你我参股,我占40%,50%甚至60%的股份,参股以后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好做IPO使企业上市或是股权转让、并购,使自己的投资得到回报。例如企业上市以后我原来占60%股份可能只是600万,在上市以后它可能或许6000万甚至更多。它是基本的操作模式是这么一个过程。当然还有很多风险投资机构为风险投资这种企业给你贷款提供担保,或者说我直接把钱借给你,但是我们真正意义上的典型的风险投资就是指第一种。在国际上比如雅虎,比如美国的硅谷,微软等等这样一些商业巨头都是通过风险投资这样一种方式发展起来的。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们很容易看出风险投资往往是高科技的企业融资的重要的手段,同时也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一个有利的催化剂也是民族创新的一个动力。所以咱们国家对于风险投资越来越重视,欧美发展也越来越重要。世界500强近30年对经济的贡献很大,但是劳动力的需求增长只是占了总数的15%,而我们风险投资对这种企业发展和用工的发展增长的贡献达到将近30%,从中也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在一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具有的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主持人:那您能讲一下现在国家风险投资有哪些风险吗?

吕良彪:这个我们可以从风险投资过程来分析:第一个过程就是说募集资金分散的少量的资金我们把它募集起来,形成风险投资的基金。在这么一个过程当中可能存在我零散的资金的提供者把我的钱提供给机构,这个过程可能有一些法律风险;在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成立之后要寻找项目,这个项目可能成功,可能失败,可能受欺诈。他们可能存在风险。同样在这一过程中风险企业找到了合适的资金好的这样一种合作模式、投资结果也很好,但是往往有的风投机构对你的企业设定一个目标,如果达不到目标我会给你一些什么措施,同时也不允许你接受别人的投资,这对风投企业也是一个风险。

项目谈妥以后这个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也要面临很多市场上的风险。很多《赢在中国》的赢家我们也接触,在一块聊天的时候我说你企业准备几件事情呢?最基本的三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怎么把你的公司组织好。就像一个斗战士一样怎么使自己强壮。还有你如何形成市场竞争力,如何让它的迅速发展,你斗士的矛要非常锋利。还有市场什么样的情况都会出现,面临这种风险你怎么防范。这就是我们在发展过程当中自身的强壮,锐利的武器和如何保护自己的盾这都是不可缺少的。接下来我们在风险投资在达到一定期限之后一般是7-10年左右。投资也得到了一定回报之后,我们风险投资这些资本就得从这企业当中退出来,如果是非常好的通过上市把我们该得到的回报拿回来这是一种很好的回报,但是在退出的过程当中你有可能无法退出,或者退出存在障碍,等等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风险。我把这样一种法律风险归纳了十个方面,在这里跟大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第一大法律风险我叫它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也就是咱们社会众多资金形成风险投资资金的过程当中,有一些风险投资家,我作为风险投资者,把我的资金托付给他来给我经营,那我应该对他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但是由于很简单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我事先对这个风险投资家的能力、素质乃至专业我可能不是很了解,但这之中我如何运用我的项目,我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最后在这个风险投资项目完成之后,他拿了一个这么一个单子给我,我看我为什么亏了,我为什么只赚这么一点,是不是我还可以赚的更多,作为一个投资者在事后对风险投资家这个过程当中是否敬业,是否道德上和能力上是否合格,他缺乏这么一个信息对称的了解。这个可能是第一类,在信息不对称当中的第一类。为了应对这样一种风险,在我们风险投资企业当中,风险投资机构当中往往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就是说咱们的普通的投资者我把钱聚到风险投资机构以后我所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就是以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我获取一定比例的回报,就是说我投进去我承担的责任和获得受益是可以预见的。这占投资资金的99%以上,其他的人对这个项目承担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所以这有限的合伙就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来应对风险。我只是承担我的责任收取我的回报,你这些投资家要承担更重要的责任。这是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是说当我们的风险投资机构要选择好的企业进行投资的时候那么对于你企业,当然你可以有商业计划书,我可以对你进行调查,但是也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个我的风险投资企业是某一个领域,某一个行业的特定企业,我作为一个风险投资家,我只是对资金的运作很在行,对特定专业、领域甚至特定技术这么一些信息我不可能和你同样了解。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就是说这样一种人们在沟通交流的过程当中无论是风险投资机构还是风险投资企业他们都尽可能希望在这样一场博弈当中使自己的权利最大化,所以是有意还是无意之间有一些信息没有如实披露。这样就导致有的时候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对于这样一个我们也是建议在相关的投融资合同当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呢在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之间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如何选择投资安排、董事席位的安排,在合同中有约定。我们中国有一个经典的猫的比喻企业家和股东或者说所有人的关系:第一类是狠抓老鼠也狠吃主人的鱼;第二类是光抓老鼠不吃主人的鱼,这是最雷锋的;第三类既不抓老鼠也不吃主人鱼,就是无所事事的状态。最合适的可能就是该抓老鼠的时候抓老鼠,该到他吃鱼的时候他毫不客气吃他部分该吃的鱼。对于这种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我们需要从投资者和企业家之间形成好的薪酬激励机制,这样我们也可以借鉴的。这是我觉得第一类法律风险。

第二类法律风险是技术开发与产业化不能的风险。

我们说风险资本分为种子资本、导入资本、成长资本、扩张资本、美化资本。种子资本是我们看中了一项技术希望使它工业化、产业化希望把它扶植起来给我们回报这就存在了风险。首先我委托你开发一项技术,这个技术可能开发成功可能开发不成功,这就是风险。其次,你开发了一项技术出来以后那么这项技术还有一个工业化的用途,就是我确实能成批量生产,能够适应市场的需要,如果说技术研制出来之后但是缺乏市场的适应性,那么这个投资资本它也存在这样一种缺陷的,我们说种子资本就是说帮助你把技术开发出来这么一个资本。导入资本也就是说帮助你把开发出来的技术把它使在企业当中能够好的运作的它。如果达到成长平衡点之后再注入资本就是扩张的资本,对于好的企业再锦上添花使他更好就是美化资本。这个我们完全可以从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比如说这个技术开发,技术开发的投入如何投。技术开发的成果如何分享,技术开发不能的这样的一种风险如何承担,这都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避免这种风险。这是这样一个问题。

第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是风险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性的这么一个风险问题。

我们说风险投资企业,往往都是和高科技和某项技术或商业模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或者是某一部分的知识产权在一起。这么一来就导致这样的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风险需要格外的重视。这种法律风险我们把它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说你在建立这个风险企业的时候你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比方说我有一项技术我希望把这个技术进行工业化形成一个企业然后做起来,但是这个技术到底是不是你本人的。你在科研所把这项技术做出来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是你的职务发明,它的知识产权归属你的单位。再比如说虽然这项技术可能是你本人的但是你和你以前的雇主,你出来创业之前和你的雇主有一个同业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就是同类的业务、技术你不可以再参与。这种情况下我们作为投资者,我们在调查过程当中要对这个问题着实地审查清楚,如果这个投资者,这样一些核心技术你想投资,能够解决的这样一种法律争议我们解决掉。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创业者和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理顺,是否已经不存在什么尾巴了,这是第一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二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就是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觉得还有就是说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建立起来并且运行以后它自身的这样一种知识产权可能遭受非法的一种侵害,那么这种非法的侵害有几种,一个就是商标方面,商标比如说我们国内很著名的商标被国外抢注,比如海信的商标在德国被西门子花几百欧元抢注了但是想拿回来对方开价是4000万。青岛、阿诗玛、杜康等等都被抢注,我说这些就是我们风险投资企业你的核心技术,以及你核心技术品牌的商标如何去保护,如何去构建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战略,这是一个商标方面的。还有专利方面,你的专利如何在本国得到保护,如何在国际上得到保护。还有呢,你的商标你的专利在进入他国市场的时候如何防范这种法律风险,别人会给你设置很多障碍。比如华为,在进入美国市场的时候美国思科公司就对他提起诉讼,后来这个案子调解,但是是以华为退出美国市场为代价。具体谁是谁非我们不探讨,只是通过这个事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我们如何做大做强如何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体系给大家提个醒。

风险投资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我总结第四个方面风险就是风险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这样一些方面的法律风险,还有商业秘密保密的问题。我们知道风险投资家和风险投资企业他们之间我选重了你这个项目,我决定要投资你,从法律上有一个载体,那么这个载体就是风险投资协议。风险投资协议我们说在这个谈判缔约过程当中有一些必然存在的一种风险,比如说我经过跟你的接触、谈判、前期我对你期望很大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双方在沟通的过程当中谈不到一块,这个合同签不下来,就有一个缔约不能的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大家无法签定合同又付出了成本,我们的合同法42条有一个缔约过错问题,还有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大家也可以事先约定一个成本的分担这么一个问题。缔约不当得问题我觉得缔约不当我们在实践当中很常见的问题就是说,因为在中国一个是风险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对来说不是非常健全。第二个这方面的实践都不够丰富。所以我们有很多投资商和企业之间或者说有的律师很容易把这种风险投资企业简单地签成了一种股权、参股的或者是股权回购的这样一些协议,我觉得这个需要加强专业性来弥补这种问题。对于缔约不当就是说我们刚刚开始建立了一个意向,但是有很多不妥当的地方,我觉得商业的合作关键还是人和人合作的问题,我们要强调东方的和谐,合作过程中不是很机械,还是需要大家良好沟通、改善补足这种不足。第三个就是说我们在谈判的过程当中无论双方是否缔约,是否谈成这个合同都可以涉及双方的商业秘密,特别是有关技术的商业秘密,这无论你是否谈成,都应该对它进行保密,无论是处于法律的方面的约定还是处于基本的道德诚信要求,这样对于有可能出现泄密的情况我们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事先我们就这个问题达成一个协议。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具体操作过程很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这是缔约不能、缔约不当、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五个方面法律风险问题是各方共同面对的法律风险就是尽职调查不实存在的法律风险。风险投资家和投资企业之间建立这样一种合作关系他的前提是双方对对方情况尽可能的了解尤其是对企业的了解。为了更好了解这个情况,往往会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对这个企业的资产状况,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一个尽职调查。把他的家底摸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再谈合作。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调查的结果和现实的结果相差很远,这个是存在的,这个可能是中介机构或是其他机构做工作做的不实,没有善尽自己的义务。北京曾经出现过某家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不实给自己的客户造成了巨额损失,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人民币800万的一个真实案例。这种尽职调查不实无论给风投企业、风投机构还是中国机构本身都有巨大的杀伤力,针对这个问题我就认为首先呢,我们对于净值调查的态度一定要端正。我在长期实践当中谈起来很希望调查出一个实实在在的结果,但是有的人就是调查出我需要的结果,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会产生一种错误结果的行为来。这种行为最终损害的是这个项目本身,最终损害的是每一方当事人,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可能需要科学的态度和诚信的状态。

第六,风险投资它在双方达成协议以后呢,往往就开始有一个企业运行的过程。这个过程肯定也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我前面讲到三个的问题,第一个你这个风险投资企业建立了之后如何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这个首先表现在你的股权结构和你的法人治理结构当中,各方股东比如说投资者你风投企业自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这些股份如何的去分配。也就是说这些资源如何在这个企业当中行使权利获取回报需要有一个很好的安排,不然就有内讧了。其次你如何组织你的组织结构,这个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一个要合法二要公平,三要高效,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新的《公司法》关于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新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治理的要求,比如说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召开,原来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董事会必须由董事长进行召集,这就容易出现一个问题,比方说董事会想把董事长拉下台,董事长知道后怎么主持董事会呢,他就不召开,他不召开其他人无权召开,即使召开了,他也认为是非法的。新的《公司法》对这个规定很明确,首先董事长应当履行职责,如果你不履行副董事长、监事会可以履行,这样就有效避免原来那种不合理的情况。另外新的《公司法》对于这个监事会,公司高管也一些应尽的义务都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法律规定的明确大家就可以参照这些法律具体规定去很好地尽自己的义务,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样一点我们说法人治理结构实际上就是通过章程、公司的行为正确理顺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他们的关系,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完善关连交易的制度等等,也就是说法律关于公司如何治理规定越来越明确,就是说你参照执行的规则越来越详细,同时你违反这些规定你将面临的责任也越来越明晰了。

第二个我们说股东权益保护非常的具体化了。就是说我们在法人治理结构当中公司运行过程当中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点很重要。比如说我风投机构将资金投进去以后我可能不管理这个企业,不管理这个企业我如何控制这个企业,获得应有的回报,这是一个问题。新的《公司法》也赋予了他们一些权利,首先他是一个有限责任,其次股东有知情权,对于召开股东会议有请求权,还有对于股东大会有质询权,还有股东,当然咱们风险投资里面这种情况不太存在,就是说我要把我到时候把股份转让给别人的时候,那么你公司其他的股东不同意,这怎么办呢?以前的法律是大家不同意你就没办法,现在的规定是你不同意我把股份转给别人,那你就得买走,如果不买走就视为同意我把股份转让给别人,这也是一个很大保护。还有针对这些情况关于法人治理这个问题还有企业科技决策引发的法律风险。决策,因为我们说这个企业确实是一个矛盾体,一方面它需要有一个老大,一个权利的核心,能够很好的决策来保证公司的效率,同时又需要有这一个机制来制约它使决策科学化,那么最典型的例子可能就是中航油新加坡陈久霖的例子,他的角色可能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他的法律风险防范手册非常漂亮,但是漂亮的呢只是一张纸,只是一个手册,上面规定的比如说出现20万的亏损,应当报哪的机构,50万应当如何处理,但是当这些情况出现之后没有任何一个相关的机构能够收到相应的报告,所以这是我们说对科学决策机制,另外公司在运行过程当中还有一个监督制约机制,从早期的企业家乃至陈久霖这样的现代企业家可能都存在这些问题。如何制约权力可能这也是任何企业都存在的问题。在新的《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个防止合同诈骗问题。合同诈骗我们说国内有某家非常大的企业遭遇一个巨大的国际性诈骗,损失了几十个亿,这个教训给我们大家也是一个警示。如果遭遇这么一次惨痛的损失恐怕对企业的打击可能是致命。那么一个企业如何建立良好的合同管理机制,来防范这样一种法律风险非常重要。非常重要。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放到后面有空的时候给大家讲。那么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还有的比如说税务方面的风险。我们在涉税里面有漏税、偷税、抗税的风险,相应的企业和企业家个人都可能要承担民事的、行政的乃至刑事方面的责任。还有就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比如我们的商标可能会被别人仿冒,我们的信誉可能会被别人诽谤,这样我们如何防范,我们如何做到使我们的企业、员工不要出现这种情况给我们带来麻烦,这也是需要在整个企业防控体系当中需要关注的内容。还有劳动认识领域的法律风险,像我接触到的有很多是以前公司的老总以及竞销人员,他们和公司的劳动报酬纠纷,还有就是销售,你帮我销售我给你一定回报,往往合作好的时候这种回报还可以给你,合作不好了这种回报不给了,由此产生各式各样的纠纷也经常会出现劳资纠纷的问题。这是我简单地总结了十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到新的《物权法》背景下的法律风险,新的《合同法》背景下面合同管理方面的风险,新的金融体制之下公司投融资方面的风险,还有企业家和企业如何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关系带来的风险,企业和企业家如何处理和媒体之间的关系可能导致的关系,这样一些问题乃至包括企业家个人的一些法律风险我们都可以放到后面有时间的时候给大家讲。

关于风险投资特有的法律风险我们说第七点我把它归纳为风险投资流转不能的风险。是什么呢?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和特征在我国现行法律下这些企业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风险投资投入后换取的通常是单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通股权,那么这就是风险投资资金在投入后缺乏在证券资本化市场的可流动性。当然我们说一般的资金在投入后都会有一个最低的资金滞留期,那么往往都约定在三年内或者多少年内股权不让转移,当然风投会约定的更特殊一些,但是这个也是存在的,针对这样一种风险我觉得在未来的发现时期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普通股,可转换的优先股等等,使我们资金产权交易流动更加的多元化、灵活化。

风险投资容易遇到的第八个法律风险是IPO不能的法律风险。大家都知道我们风险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是我们风险投资追求的最高目标。也就是说我的前期投入双方共同经营这么一个成果最终在企业上市的时候通过在股市上的应有回报来实现大家的权利,这样实现权利就是我们这个企业可以做大做强做上市,但是在我们国家这个股票上市的门槛相对较高,那么股票上市以后风险投资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时间进去之后就可以出售他的股票或者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这样获得巨额的增资实现成功退出。我们说刚才那个问题,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选择我国的主板市场,在深圳、上海这样上市,但是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很高,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我们就不言而喻了。但是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我们可以到国外上市啊,比如说我们在加拿大上市,在香港上市,有很多还通过红筹股上市,等等一些地方注册公司,通过这个公司实现间接红筹上市,此外在纳斯达克上市。这一点还有一个很主要的问题,我们国家作为对创业的投资的一种鼓励乃至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这么一个促进,应该在适当的时机尽快地建立我们自己的创业版市场,使我们的风投企业能够在特定的这样一个创业版市场上上市。只要我们规定制订的合理明确这是我们必要的,对社会发展有利的。

第九个是原股东回购不能的法律风险。风投企业能够做上市当然是一种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很多,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的企业是做不上市的,这个时候风险投资资金在经过一段时期要退出的时候往往约定股权转让出去某种方式,或者说是原股东或者管理层回购,如果这个企业做的不好啦,发生扯皮了,这个怎么办?这样一些问题呢可能还是需要我们在当初的风险投资协议当中很好的明确这个问题,这个不仅仅是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可操作性的这么一种规则。这样一点。还有一点我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说这个地方应该是股东回购,不要把它当成企业回购。企业回购是错误的。这是这样一个问题。

最后一个法律风险就是清算不能的法律风险。

我们做事的时候要看到它发展的多种可能性,如果它这个风投企业项目失败了,这种失败的比例是很高的,一般我们说风投能够拿到的很少,拿到的以后50%以上它是不盈利的,不成功的,40%左右它可能是微利的,10%可能是成功甚至大获成功的。对于这些不够成功的项目我们在处理的过程当中就需要清算问题,有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就是这个公司资不抵债了。新的《破产法》实施了,大家可以看一下相应的规定程序都很明确。对于非破产清算,可能是合同双方约定的条件出现了,或者说股东会同意把这个企业解散了,或者说大家的合作期限到了不再续约了,都可能结束企业,这就需要清算、分家,这都有规则。还有一点这个企业经营不下去但是有一方或者有几方参与人就是不清算这个公司,那怎么办呢?我们国家新的《公司法》第138条对这个问题有了规定,就是说这个企业发生巨额的亏损,继续经营下去将对股东权益产生巨大损失的时候占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这个公司,当然这个时候他有可能没有破产,只是再经营下去会造成损失。对于这种情况我们怎么解决我们都有法律途径来应对它。

那么这十大类法律风险我们简单地提到这,还有一类法律风险就是关于企业家个人的法律风险问题,在我看来企业家是和平时期的英雄,一个社会最稀缺的资源,所以它是最宝贵的资产。但是企业家在发展经营过程中他本人也会面临各种法律风险。第一个方面是企业家人身的风险。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企业家遭受这样一种不法侵害、杀害的事,这个我就不举例了,我们听了以后很痛心。为什么呢?一个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积累,然后你成了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的牺牲品,像我们在福建有一个轮船企业的老总,就是因为企业改制,有一个工人下岗找不到工作,就很气,凭什么你改制你成了大老板我改制没工作做了,所以闯进办公室把这个老总杀了,这是一种悲剧。还有的是某种老总的作风、习惯不善于听取弱者的声音,总觉得别人力量太微不足道了,在我们湘西有一个事情,可能农民来要几百块钱的事,可能老总没有给他的理由,但是区区几百块钱这个农民心理得不到释放,带上炸药包把他给炸了。当然也有的是因为自己私生活的原因导致的悲剧。我觉得还是“小成靠智、大成靠德”,我们的企业家如何检点自己的品行更好为社会做贡献,确实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可能是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风险,有一个英国人搞了一个胡润排行榜,据说上了这个排行榜的富豪有的命运都不是非常好,很多遭受了一种刑事方面的官司,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他们是怎么出事的,我觉得对我们企业家在起步之初有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在企业发展的阶段可能在会计提供虚假报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等还有资金来源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比如说孙大武,还有搞传销、公关的时候单位贿赂罪,还有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披露信息及交易也搬倒了一些企业家,特别值得关注。有的人觉得这是我的企业我的事,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风险。还有欺诈发行套取现今、洗钱、妨碍清算。还有企业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比如贪污、贿赂、挪用。非法经营同类业务为亲友非法牟利,履行合同被骗,当然这是针对国有公司来说的。

还有婚姻家庭方面的风险,比如说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咱们国家基本的制度,在离婚的时候你们的股权如何分割,股权和公司的经营权是怎么样一个关系,有的是一个风险投资企业这个创业者,核心的创业者就是这两口子,他们如果离婚就经营权不能够很理性地作出一些处理的话也可能会引发纠纷。另外就是继承方面,继承方面我想财产、资产都好继承,关键是你的股份,你的经营权,这个如何去继承?这样一些问题都存在但是我们国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逐渐缜密起来,此外在律师、法官对这样问题一些司法实践也越来越丰富,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防范还是做到的。

主持人:刚才我们也认真听了您讲的风险投资业我们有更多风险,不管是投资家还是投资人还有我们的企业家都是面临这些风险的,作为律师一个特定的行业我们律师作为律师可以为我们这些风险投资这些主体可以提供哪些帮助呢?

吕良彪:任何风险都将带着法律的面具出现。风险说到底都是一个权利的灭失和义务增加的问题,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典型的法律问题。另外,只有这种法律上的风险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将企业至于死地。不管是巴林银行、安然公司的破产还是中国人寿在美国上市面临的巨大处罚,还有中航油陈久霖的悲剧都是法律风险导致的。GE的前总裁韦尔奇说他最担心的不是公司的业务,而是有人做了法律上的错事给公司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我觉得他说的非常到位。所以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个时候我们通常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就是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面临这样巨大的困难,比如说帮助企业应对诉讼、仲裁乃至非法的被侵权的维权,这就像一个人出血了要帮他止血。第二个方面就是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来理顺这个管理机制,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使你强身健体,第三个层次就是运用法律规则的力量实现扩张与发展。我们在商场上纷争要使自己体格强壮,要有自己的法律风险保护机制,但实际上法律也是一个锋利的矛,通过法律的规则我可以通过科学的并购利用这法律的杠杆,比如说我做一个亿控制你5个亿,甚至更多,这就是法律一种规则的力量。所以我们觉得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应该是分这样几个层次去做的。然后针对具体企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给它解决。

主持人:我们《赢在中国》这个活动也是为我们未来的一些企业家寻找创业资本,在第一赛季大成律师事务所为我们《赢在中国》108强选手提供一年的免费法律活动,那今年我们是不是还会继续这种服务?

吕良彪:我们非常高兴能够有这样的机会为《赢在中国》108将提供这种法律服务。最近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肖 金泉先生已经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做出这样的承诺。从第一季开始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组成了专业律师构成的团队已经为这些选手分各个层面针对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今年我们仍然将为第二季胜出的一百单八将继续免费提供这种法律服务。

主持人: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到这里,非常感谢您给我们上了一堂实用的法律课,在我国无论是企业家还是企业都是需要提高这种防范意识,才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也期待大家共同努力把我们的风投之路建设的更好。

吕良彪:我坚信通过我们大家的努力一定可以做好。我想说任何商业非商业的风险最终将通过法律的形式爆发出来;可怕的不是风险,而是我们面对风险时却浑然不觉;法律理应是违法者头顶的达摩克斯利剑,更应是我们每个企业、每个企业家,尤其是从赢在中国走出来的企业家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我希望我们的远离风险,健康发展。

[吕良彪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宣传联络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改制研究所兼职研究员、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硕士生导师、江西农业大学南昌商学院客座教授;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出版物有《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商事活动法律指南》、《从实习律师走向大牌》及各类论文、评论百余篇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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