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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浦东倾力打造律师业高地

    日期:2006-10-23     作者:上海法治报    阅读:4,135次
     律师在浦东新区万人中的比例接近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心城区的水平,律师数量快速增长、服务质量逐年提高且业务收入连创新高,律师业正成为新区现代服务业中突出的行业。
伴随着浦东改革开放,浦东律师业得到超常规的发展。10年前,浦东只有3家律师事务所22名律师,如今发展到164家,1808名律师。国内一批优秀律师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集聚浦东陆家嘴金融贸易区的金贸大厦、证券大厦、汇丰大厦、花旗大厦、世界广场。律师在浦东户籍人口中的比例达到万分之七左右,接近世界经济发达国家中心城区的水平。仅2005年,浦东律师业业务收入9亿元左右,约占全市的三分之一,成为浦东现代服务业中增长速度突出的产业。浦东正成为上海乃至中国品牌律师业的高地。
以下三位律师是浦东众多优秀律师的代表,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感受浦东律师的风采。

★黄顺刚:打响中国本土海事律师的国际品牌

上海正在努力建设成为国际航运中心,黄顺刚律师作为我国为数不多的能够直接在国际市场上和外国海事律师事务所竞争国外客户,并赢得海外固定客户的中国本土海事律师之一,为我们打响中国本土海事律师的国际品牌。
黄顺刚律师自执业以来主要办理涉外海事海商类案件,专业执业水准得到海内外同行及业界的一致认可,在海内外享有良好声誉。
2002年12月黄顺刚律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主任,2006年6月该委员会换届改为执委制后继续当选为该委员会执委。黄顺刚律师自2001年至今一直被国际权威法律刊物《ASIA PACIFICLEGAL 500(亚太法律500家)》推荐为中国海事律师杰出个人(LEADING INDIVIDUAL)。

名 案 为中国造船企业挽回声誉

缺乏国际船舶交易的经验,中国造船商签订不利合同,提出不当解约,又遭遇外方船东巨额索赔。经过黄顺刚力辩,为中国造船商挽回了声誉与利益。
2004年2月23日,宁波某海运有限公司与希腊船东(ALEMAR SHIPPING LTD )签订了两条12000DWT成品油轮的买卖合同。
由于我国造船商在合同谈判时缺乏经验,所签订的合同船舶售价低于国际市场水平,而卖方在意识到不公平的价格时,又未能及时咨询有经验的律师,贸然向国外船东提出解约以要求提价。
希腊船东在接到卖方的解约通知后,立即提出按船舶买卖合同的规定在伦敦进行仲裁,索赔400—500万美元,并指定了仲裁员。
更为严重的是,希腊船东在国外市场内发布信息捏造事实,诋毁中国造船商,妨碍中国造船商其他船舶的出售。
在希腊船东设定的中国造船商指定仲裁员期限的最后一天,黄顺刚律师作为中国造船商的代理,和对方展开了艰苦的谈判。
为消除国际船舶交易市场内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黄顺刚即与航运界著名的报刊《TRADEWINDS》驻新加坡的记者进行联系,澄清事情原委,并强烈抗议希腊船东的无理指责与恶意歪曲事实,要求报刊说明事实真相。
正是黄律师的积极干预和陈述,海外有关航运报刊报道此交易纠纷时,改变了原先按照其驻希腊记者的片面诋毁中方的素材,比较客观中立地报道了该交易产生的纠纷以及和解的前景,避免了中国造船商声誉在国际航运界受到损害。
紧张局面缓和后,黄顺刚律师着手全面研究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以及与外方之间的来信传真材料,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当时所面临的成本压力、交船期的限制以及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实际问题。
运用对国外船东心态以及交易习惯的了解和经验,黄顺刚不仅与船东的英国律师进行书面交流沟通,还与船东代表以及船舶经纪人直接进行了持续8个多小时的谈判。
最后,黄顺刚不仅说服希腊船东同意撤销在伦敦进行仲裁和索赔,而且还设法争取到了更长的延缓交船期,并免除了延期交船的罚款,希腊船东同意加价80余万美元补偿中方造船商,双方顺利达成和解。

★段祺华:跨国诉讼舞台上的中国大律师

段祺华是我国“文革”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第一批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获准执业的律师,是代理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在国外进行诉讼和仲裁最多的中国律师,且胜率极高,他还是中国第一家由取得国外居住权的留学人员合伙组建的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
近二十年来,段祺华办理的疑难案件上百个,从案件复杂的程度,涉及法律领域的广度及案件的代表性,都可见段祺华办案的功力和对国家社会的突出贡献。
凭着要为祖国做点事的信念,段祺华放弃了美国优越的生活,十几年来在祖国的土地上,兢兢业业为社会服务。除了长期担任浦东新区政府法律顾问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咨询顾问外,还先后担任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政协常委、全国工商联执委、上海市工商联副主席。

名 案 在英国仲裁庭上捍卫中国国有资产

1994年,一家中国国家级石油公司在英国北海购入一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1999年4月,国际石油市场低迷,中国石油公司重新委托了一家挪威公司进行管理。但挪威公司接手后却未能按其先前的承诺,帮助平台找到新的作业合同。2000年3月14日,中国石油公司终止了与其的平台管理合同。
挪威公司执意认为我国石油公司无权单方面提出解除该合同,遂向英国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石油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高达2700万美元的损失。2001年初,中国石油公司慕名来到多次在海外成功为中国企业赢得诉讼的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聘请段祺华打这场官司。
段祺华在英国仔细推敲了合同条款后认为,石油公司要赢得这场仲裁,就必须要在管理合同的基础上,证明其有权解除管理合同。
如果以不满意条款进行解除,尽管解除程序上也存在瑕疵,但段祺华以多年的法律素养判断,这似乎是一条可以走得通的途径。
在英国期间,段祺华在海德公园散步时苦苦凝思,最后大胆提出,应当从合同中不满意条款入手,从而使仲裁庭确认石油公司的合同解除权。
2003年6月,仲裁庭开庭审理,裁定中方抗辩中关于不满意而解除管理合同的内容,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
但是,要真正证明石油公司是采用不满意条款而行使了合同的终止权,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段祺华在办公室里呆了整整几天,终于在几十箱证据材料中,找到了当初双方互相往来的传真中的相关内容。
在2004年的国庆长假,为了准备即将开始的仲裁审理,段和段的律师团队都放弃了休息。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忙于准备从不满意条款入手而解除管理合同的相关证据及最后抗辩意见。同时,为了配合庭审,段祺华又向仲裁庭申请了重要的中国证人出庭作证。
在经过了半个月左右的拼搏奋战以及与英国律师数十次电话会议后,段祺华带领的团队终于将抗辩意见定稿,只等最终的仲裁庭开庭。
2004年底,段祺华代领他的律师团队和中国证人,在冰天雪地的苏格兰参加了长达两个多月的仲裁庭审理。
最终,段祺华提出的从管理合同中的不满意条款入手,从而使仲裁庭确认我方的合同解除权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中国石油公司取得了仲裁的胜利。

★陶武平:名案中成长的名律师

陶武平律师自1995始年年受到表彰,先后荣立过两次“三等功”,2004年和2005年还分别获得了“上海市优秀民事代理律师”和“全国优秀律师”的光荣称号。
陶武平具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十分注重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及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在已获得双学历的情况下,1997年又获得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的硕士研究生学位。
陶武平1987年前担任兼职律师,在此期间,他曾成功地办过一些当时在司法界引起争议并在报刊杂志上展开过广泛讨论的刑事案件,如王兴明贪污案;胡监大受贿案;庄恭奶特大走私案等。陶武平律师在庭上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为被告作了无罪辩护,而这些被告人最终都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
1987年后陶武平开始担任专职律师,平均每年办理各类案件近百件。
近年来,陶武平办理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案件有———
农凯集团前董事长周正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刑事案(2003年);德隆集团前总裁唐万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2004年);著名画家陈逸飞遗产继承纠纷案(2005年);“19”徐汇城开集团动迁基地纵火刑事案(2006年);南方证券前总裁阚治东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刑事案(2006年)。
著名学者余秋雨先生就曾对陶武平的执业能力和诉讼特点作过这样的精致点评:“在案件审理的关键时刻,他总能出色地完成当庭辩论,不使社会悬念落空。陶武平律师对于当庭辩论除了充分的法律准备外,还有一种场面意识,每每能产生痛快淋漓的审美效果。在这种时候,他总是能从沉闷的案情中获得一种自由状态。再重的案件,再大的影响,此时都已一一变小,全然掌握在自己手上,游刃有余,机辩滔滔……”(摘自《陶武平名案劲辩》序)。陶武平有近十篇重大案件的辩护词、代理词均被收入《中国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选编》。
正因为陶武平亲自办理了大量轰动社会的焦点案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故其本人在社会上和律师行业内较早地享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
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于2001年委托零点调查公司做过一个专项调查,在以企业为调查对象的报告中显示,在律师知名度排行榜上,陶武平的社会知名度排在第三位,仅次于前辈李国机和郑传本两位老律师。

名 案 依法为消保委维权

“日本大金”空调在中国是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在中国市场上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良好的销售业绩。
但自2004年上半年开始,市场上突然出现了一种名为“大金阪本”的空调,众多消费者为图“价廉物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纷纷予以购买,结果发现“大金阪本”质量上存在严重问题,由此爆发了一系列针对名牌企业的投诉事件。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市消保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媒体向全市人民发布了《商品傍“名牌”选购要当心》第8号消费警示,结果遭到“大金阪本”生产企业以“严重侵犯企业名誉权并造成企业严重经济损失”为由的起诉,原告此举顿时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因为,市消保委自上世纪80年代成立以来还是头一次被推向了法院的被告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消费警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的关键事实在于:原告的产品是否“傍名牌”?本案的社会意义在于:公益机构揭露黑暗的正义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陶武平作为被告市消保委的律师,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该《消费警示》中丝毫不存在对原告进行“侮辱和诽谤”的行为;
2、原本已误购原告产品的消费者纷纷退货,完全是市场商品经济规律的必然结果,决不是被告的“侵权损害后果”;
3、被告发布该《消费警示》在主观上无半点过错;
4、被告向社会发布该《消费警示》,是我国消法所赋予的一项特别权利,对被告自身而言,同时又是我国消法所规定的一项特定的社会义务,此举无可厚非;
5、调查结果表明,原告“大金阪本”的销售行为确实迷惑了消费者视线,损害了名牌单位的利益,严重扰乱了空调消费市场。
审判结果: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当庭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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