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电视连续剧《亮剑》、电影《杀破狼》等影视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两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和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名智宽频”(域名:http://www.mzvod.com/)上播放上述影片,并通过两被告生产、经营、代理销售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对外销售牟利。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并从中非法谋取不当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两被告因不服长沙中院关于立即停止在线播放服务和连带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的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二审开庭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法庭宣布该案将定期宣判。
在开庭前,湖南高院院长康为民认为,湖南法院要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与广大网民的沟通和交流,着力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建立更加合理、及时、透明、有效、科学的司法公开制度和社会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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