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女士诉称,2006年3月,她因缺少15万元购房款,便向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随后,唐女士接到银行通知,需找其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以为律师是为自己服务的,便按照银行通知于2006年3月15日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的证明等文件,并交纳了380元律师服务费用。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登记、评估、保险、鉴定、鉴证、公证、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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