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们向内地民众宣传推广《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介绍CEPA协议和香港律师可为内地居民提供的服务,并与民众及内地从事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员进行交流。
“香港律政司、香港大律师工会、香港律师会首次赴深圳参加法律推广活动,这对促进深港两地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
据了解,根据2003年6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及司法部颁布的《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内地执业的资格后,可获准在内地从事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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