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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学术报告会在南邮举行(图)

来源: 省律协业务培训部     日期:2016-05-06     作者:江苏律协    阅读:3,643次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引领人类步入大数据时代。随之而来的信息安全、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与热点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如何理解个人信息?什么是个人信息权?如何做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已经引起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的重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4月28日,由江苏省互联网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江苏省法学会基础理论研究会主办、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承办的“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学术报告会在南京邮电大学召开。报告会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律师主持,来自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南京市栖霞区政法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互联网协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南京市栖霞区法学会、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三大运营商法务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与法律实务人士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局长苏少林指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5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63.4%的网民个人网上活动信息被泄露过,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现象导致总体损失约805亿元。他认为,从立法来看,有关部门规章还不够完善,我国亟待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从管理体制来看,多个部门在管理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交叉,管理体制还需完善;从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上来看,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较少受到严惩,打击和处罚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从观念上来看,传统观念往往更注重保护国家的信息和秘密,不重视保护个人信息。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有直接关系的,如肖像、姓名、隐私等;一类是与人格利益没有关系的,这些信息可以被正常利用,只要不被滥用或非法买卖,不会对我们的人格权造成损害。信息时代,任何个人信息都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其商业价值应该独立于人格权。目前我国关于隐私的认定是比较模糊的。实际上,隐私在不同学科内有不同的含义,法律上的隐私通过隐私权保护,隐私权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在互联网时代,很多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保密,只需把重点放在遏制滥用即可。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教授提出了“数据主体的两元结构论”,并从六个方面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一是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必须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具有特定、明确、合理的目的,不扩大收集和使用范围,不改变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二是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透明公开,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之前,以明确、易懂和适宜的方式向个人数据主体告知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范围、个人数据的留存时限、个人数据保护的制度、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三是收集个人数据应当确保数据的质量,根据处理目的的需要保证收集的各项个人数据准确、完整,并处于最新状态,严禁篡改和毁损。四是托管数据的载体主体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未经授权检索、公开及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个人数据。五是严禁窃取和交易个人数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数据,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数据。六是采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应当知情并同意,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不能采集和处理个人数据。在个人信息处理的过程中,为个人数据主体保障其权利提供必要的信息、途径和手段。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责任,而且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相关责任。

        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邹毅律师认为跨境进口电商中个人信息保护与侵权责任界定应以合同关系为基础,不具有合同关系的,由行为人作为责任主体直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具有合同关系的,依合同关系或侵权行为,由受害人选择维权方式。跨境电商平台具有信息披露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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