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薇、通讯员王红报道:本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这个标准的公布似乎使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有了“一纸定论”。不过,本月20日,就有报道说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表示不接受该标准,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相关机构也对该收费标准提出疑义。前日,深圳律师协会组织召开了研讨会,讨论卡拉OK版权到底该不该收费,标准所规定的12元/包房/天是否合理。深圳律师对卡拉OK版权收费是认同的,但对谁是收费的主体以及收费的标准,他们提出了一些质疑。
版权费属何种权利费?据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刘宇光律师介绍,今年7月7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将MTV定性为音乐电视。这种定性实质上将MTV归类为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卡拉OK厅使用MTV就涉及到两种权利,分别是词曲作者复制权与表演权和与制片公司放映权。词曲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目前已由卡拉OK厅已经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费,那么国家版权局这次所要收取的版权费指是需要支付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使用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收费主体应该是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或其授权机关。
谁是适合的收费主体?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赵琼花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有权收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使用费的应该是歌曲的词曲作者与音乐电视作品的作者。如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收取费用需要得到作者的授权。赵琼花律师看来,目前,国家版权局认定的收费主体中,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尚处于筹备状态尚未经登记,无权以著作权集体组织的名义收取音乐电视作品的使用费,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得到会员的授权只是国内部分词曲作者的。因此两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并不多,两协会是否有权代表的作者(即著作权人)收费,众多没有入会的著作权人的使用费由谁收,是一个问题。另外,文化部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是否有权收取使用费也是一个问题。赵律师介绍,著作权属于私权,权利人的合法代理人有权代理著作权利人收取使用费。因此,只有发展中心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与许可,才可以以权利人名义收使用费。如果发展中心没有得到授权和许可,则无权利来收取使用费。
统一收费标准合理么?按照国家版权局所公布的收费标准,卡拉OK版权费为统一的12元/包房/天。对此,律师们在研讨会上也认为欠妥。深圳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刘宇光律师认为,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私权利,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是平等协商关系,由政府来统一定价不妥。知识产权委员会律师赵彦雄认为,同样的收费标准,占不同消费档次的卡拉OK厅的收入或利润比例是不同的,因而,对于不同消费档次的卡拉OK厅所承担的经济压力是不同的。他举例说,像“加州红”这样的量贩式卡拉OK厅接待的多是工薪阶层,包房小、数量多,一个小包房一次消费最少的才105元,这与夜总会或是高档卡拉OK厅一次消费成千上万元的水平相距甚远,执行同样收费标准对他们来说显然不公平。另外,包房还存在着每天的使用率不一的问题,加之我国不同地区间的消费差异,卡拉OK版权费为统一12元/包房/天的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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