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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在对美贸易中的反垄断法刑事风险

    日期:2012-12-14     作者:锦天城所 李隽松

 

(本论文由上海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业务研究委员会上传并推荐)

    据FT中文网报道,台湾销量最大的液晶面板制造商友达光电(AU Optronics)正与美国司法部进行一项涉嫌价格操纵的反垄断刑事诉讼,如友达败诉,则不仅要支付可能高达数亿美元的巨额罚金,而且其高管可能会锒铛入狱。美国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指控,友达光电与其它面板制造商在2001年至2006年间合谋操纵面板价格。包括三星电子(Samsung Electronics)LG Display和奇美电子(Chi Mei Optoelectronics)在内的其它5家液晶面板公司已认罪,并已支付了总计逾8.6亿美元罚金。友达光电是唯一一家坚持表示自己无罪的公司。

    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的出口国--如果从实体经济角度,中国的产业经济则很有可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上体量最大的经济体了。在过去、现在及可预见的未来,美中都是彼此最大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各项产业,很多已经排到了世界的最前列。经济体量越大,在各国遭遇反垄断法调查或诉讼的可能越大。友达光电的案例清楚的表明,任何深入参与国际分工的企业及其高管们在美国都存在被刑事追诉的风险。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法律及政策简介

    美国的反垄断成文法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石,主要包括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和1984年制定《刑事罚金实施法》。《谢尔曼法》第1条规 定: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该法历经多次修订,20046月修订 《谢尔曼法》的《2004反垄断刑事处罚加强与改革法》(the Antitrust Criminal Penalty Enhancement and Reform Act of 2004),更是将对公司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亿美元,对个人的最高罚金提高到100万美元,对个人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10年。《谢尔曼法》无疑是美国反垄断刑事调查和追诉最重要的成文法依据。

美国还于1987年制定了反垄断判决指南,以保障刑事判决的公平性、透明性与一致性。指南为刑事罚金与监禁期限规定了标准化的计算方法。判决指南所规定的判决范围具有强制性,法官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决。另外,司法部还于制定了宽免政策(第一次颁布于1978年),以鼓励违法者自首,并与政府合作调查违法行为。宽免政策无疑加剧了Catel等垄断组织内部的不稳定性。宽免政策经多次修订,以鼓励公司进行更多的自我揭露并与反垄断局进行更多的合作,并增加了涉案公司及高管获得宽免的确定性、可预期性。

 

二、美国反垄断刑事法律对外国公司影响(域外效力)及实施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虽然屡有争议,但凭着美国超强的经济实力对世界各地的影响力与渗透力,美国反垄断法事实上的域外效力恐无人能够否认。虽然其他国家对美国域外效力更多的默认在Merger RiviewMerger Control领域,但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刑事领域,实际情形也大体如上。反垄断法境外效力的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20年代的铝业案。随国际经济形势变化,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反垄断局开始对由外国当事人实施的其行为完全在美国领土之外的卡特尔提起了刑事诉讼。 目前,美国司法部组成了几十个常设调查团在世界各地调查卡特尔行为。据统计,截至目前美国已对来自6大洲的25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对数 国的公司高层领导提起了刑事诉讼,涉案的加拿大、德国、法国、瑞士、瑞典、荷兰、挪威、英国等国的公司高层已在美国服完刑或正在服刑;而且平均获刑时间明显增长。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犯垄断罪的个人获得的监禁时间平均为8个月,2000年上升至10个月,2001年上升至15个月,2002年平均监禁期超过了18个月,2003年达到21个月,2004年为12个月。过去五年的累计监禁时间超过了100年,有40多个被告被判处1年以上监禁,其中一名被告因阴谋策划串通投标而被判处10年监禁,创下了个人监禁的最高纪录。从2001年开始,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被告大约占全部个人被告的四分之一。外国公司被起诉的比例更高:从1998年开始,反垄断局所起诉的刑事被告大约有50%是外国公司,2001年这一比例上升至近70%,近三年返回至35%左 右。反垄断局所征收的20亿刑事罚金有90%以上的罚金与起诉国际卡特尔有关。在受到1000万美元以上罚金处罚的46家公司中,有39家是外国公司。但需要注意,正如上文所示的,美国反垄断法的执法指向并没有明显的意识形态歧视行为。更为强调政府对经济调控作用的民主党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针对美国所面临经济困境,事实上更是积极使用国内各项法律政策工具以影响国际贸易,反垄断法作为所谓保卫“自由市场经济”政策的常态法律化工具,更会发挥其重要作用。 

 

三、美国反垄断刑事法律所追诉的行为

概而言之,美国反垄断刑事法律主要针对垄断组织中的Cartel行为,主要包括企业、公司间通过协议或组织间协同进行价格固定、限制产量、市场划分、串通招投标等行为。并且值得强调的是,凡是参与上述行为的具有商业性行为的组织都有可能涉案。如果对照以上的标准,即使从媒体公开报道的消息--毫无疑 问,我国很多企业、包括其行业组织都有可能在对美贸易中在美国陷入反垄断法刑事诉讼的泥潭,即不仅仅是公司受罚,而且个人可能会有牢狱之灾。而在反垄断刑事案件中,高管个人要免于被刑事追查的命运,在被反垄断调查时检举他人,避免囚徒困境,符合宽免政策已成为很多公司和高管的选择。上述台湾公司被诉中,三星等企业的选择正是如此。在三星、LG、奇异电子都认罪且支付罚款情况下,友达及其高管们事实上很危险!

笔者最后还须指出,不仅是跨国商品贸易,而且跨境服务业贸易同样可能面临美国的反垄断刑事调查。据Bloomberg报道(参见http://www.bloomberg.com/news/2012-03-06/criminal-libor-probe-is-confirmed-by-justice-department-in-letter-to-judge.html)美司法部开始对伦敦银行间利率确定展开反垄断刑事调查! --即使远隔大洋做银行家,也可能被因反垄断法被刑事追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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