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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I深度伪造(Deepfake)治理:规范体系与司法应对的多元进路

    日期:2026-09-23     作者:唐月园(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引言

AI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向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渗透速度之快,已超出许多人的预期。在中国,AI换脸、拟声等深度伪造应用同样引发了广泛关切。利用AI换脸实施诈骗的案件屡有发生,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声音或肖像制作AI生成内容的情形也日益增多,deepfake技术对个人人格权、财产权乃至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冲击正不断显现。

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是:深度伪造技术的侵权对象,正在从肖像向声音等更广泛的人格标识延伸;受害群体,也从公众人物向普通个体扩散。与此同时,利用deepfake技术制作和传播色情内容的恶性事件在全球范围内呈上升态势,不仅严重侵害受害者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也反映出既有法律框架在应对AI技术滥用方面仍存在不足。

本文拟重点考察中国关于深度伪造(deepfake)的最新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并探讨AI与个人形象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一、规制深度伪造的规范依据

就深度伪造的法律规制而言,中国目前主要依托《民法典·人格权编》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搭建起相应的规范框架。

(一)人格权编对肖像与声音的保护

 《民法典》第1019条为公民肖像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依据该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古风汉服网红魏某诉“AI换脸”App系列案即为适例:一审法院在该案中判定,以AI换脸方式替换原视频中的自然人形象,正是《民法典》第1019条所界定的“以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的方式”侵害肖像权。

 与肖像并列,声音同样构成重要的人格标识。声音具有识别个人身份的功能,且与特定自然人的人身紧密相连,这使其在法律上具备了人格属性的基础。正因如此,未经许可对他人声音进行深度伪造,同样可以纳入人格权保护的射程。这一立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已获确认,具体可见下文“殷某诉AI声音深度伪造案”。

 (二)深度合成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专门规范

 在专门规范层面,两部规章构成了当前规制深度伪造的重要依据。其一是2023110日起生效的《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其二是2023815日起施行的《暂行办法》。两部规章均设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得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

 从规范意旨来看,这两部规章传递出双重信号。一方面,它们确认自然人的各项权利在互联网空间同样应受保护,不因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介入而减损,包括deepfake在内的技术滥用均在此列。另一方面,它们也显示出监管思路并非一味收紧,而是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同时,同步强化对平台责任的约束。

 就规制路径而言,中国监管机构采取的是一种组合策略:既援引既有的《民法典》《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规范,也借助《暂行办法》这类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新立法,并辅以司法判例的个案积累,逐步划定deepfake技术的法律边界。

 二、深度伪造的司法回应

 (一)声音权益的延伸保护:殷某诉AI声音深度伪造案

20244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AI生成声音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该案被称为中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原告殷某某系一名配音演员,其曾与被告二签订委托协议,为对方录制录音制品,并依合同约定将录音制品的版权让与被告二。此后,被告二将上述录音制品交由被告三,授权其利用原告声音进行人工智能开发。被告三据此对原告声音展开AI训练,开发出一款与原告声音相同的AI文本转语音产品。该产品经由被告四托管、被告五分销,最终由被告一购入,并通过第三方接口在其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原告后来发现自己的声音在该平台上被广泛传播,遂以五被告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三个层次。第一,关于声音的可识别性。法院指出,自然人声音能够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若AI合成声音足以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依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即可认定该声音具有可识别性。第二,关于保护范围的延伸。在确认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以及于AI生成声音。第三,关于授权边界。法院明确,被告二对录音制品享有的著作权等权利,并不包含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能;未经原告许可将其声音AI化,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

基于上述认定,法院判决: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

 (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路径: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案

 20246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AI换脸”软件引发的个人信息权益纠纷。该案原告廖女士与吴女士均为国风短视频模特,被告则是某款“换脸”App的运营方。原告方提出两项诉讼主张:其一,被告未经许可,以原告发布的视频为素材制作“换装”模板,供用户付费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其二,被告擅自上传并使用含有原告肖像信息的视频,属于非法获取并篡改原告人脸信息,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原告据此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主张,法院分两个层面展开论证。

 关于肖像权侵害是否成立,法院持否定态度。 理由有二。首先,换脸模板视频不具备肖像权意义上的可识别性。涉案出镜视频中的人物面部已被消除并替换,视频中原本具有识别性的核心要素实际上已被剔除,公众无从辨认模板中的人物即为原告。其次,被告的行为亦不构成法定的肖像权侵害类型。被告既未制作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其对原告出镜视频的使用也并非对原告肖像本身的利用,更不存在丑化、污损或伪造原告肖像的情形。

 关于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是否成立,法院则持肯定态度 这一认定同样建立在三层论证之上。第一,原告的出镜视频中包含人脸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该视频动态呈现了原告的面部特征等个体化特征,符合“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这一界定。第二,被告实施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涉案换脸过程在性质上属于个人信息处理:App通过人脸关键点检测技术,将用户提供的人脸图像与模板图像中特定人物的面部特征进行融合,生成兼具两者特征的图片;为使替换后的模板视频表现自然流畅,还需借助算法将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的部分面部特征、表情加以融合。这一过程涉及对原告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与分析,因而构成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第三,被告的处理行为未获原告授权,且此后对载有原告个人信息的视频进行了商业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

 (三)刑事规制路径:王某甲AI换脸诽谤案 [1]

 除了民事侵权案件外,中国法院也在刑事领域对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行为进行了回应。20244月至2025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AI软件的深度合成技术,将被害人于某等多人的人脸信息与色情图片进行拼接,伪造大量不雅图片,编造于某等人“涉性”话题,多次在境外网站以公开发帖的形式予以散布。20251月,王某甲将AI换脸后面部为于某的裸照发送给第三人,并捏造不实信息,任由该第三人在微信群中转发,给于某的个人形象、工作、生活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甲利用普通公众不易辨识的深度合成技术,生成他人不雅图片并捏造“涉性”话题,多次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诽谤罪。202512月,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王某甲提出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法院在阐述典型意义时指出,不法分子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隐蔽性强、扩散范围广,严重污染社会风气”。

 本案的裁判表明,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不仅可能引发民事侵权责任,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还可构成刑事犯罪。法院将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伪造不雅图片并在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诽谤罪,体现了中国司法对深度伪造滥用行为的刑事规制力度。中国通过既有刑法罪名(诽谤罪)实现了对类似行为的追责,而非另行创设专门罪名。

 结语

 通过上文对于中国法律法规和案例的梳理可见,中国十分关注AI deepfake引发的法律问题,并尝试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来加以规制。在规范层面,中国已形成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基础、《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补充、辅以《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性规章的规范框架,初步构建了覆盖民事基本法与行业监管规则的深度伪造治理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中国法并未引入个人形象权这一概念,中国法院通过个案认定的方式,从著作权、人格权、个人信息权益及反不正当竞争等多元路径为权利人提供救济。殷某诉AI声音深度伪造案明确了AI生成声音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可纳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廖某诉某科技文化案则从个人信息权益角度为“AI换脸场景中的受害人提供了保护路径;王某甲AI换脸诽谤案则从刑事规制的角度打击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网络诽谤犯罪的行为。上述案例表明,中国法院正在通过多元化的法律适用路径积极回应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问题。

 然而,中国同样面临相关监管措施如何进一步细化的挑战,例如避风港原则在AI deepfake问题上的适用边界、针对已故名人的数字复活问题如何规制、可识别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平台主体责任的范围与限度等问题,仍有待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持续探索。我们将对AI deepfake问题的立法进展和司法实务保持关注和持续研究,以逐步明晰其法律边界。

 

  

[1] 江苏法院2025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https://mp.weixin.qq.com/s/N1x2eFvm9nxg9ZscTf6G8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