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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执业权利

    日期:2006-06-13     作者:吴涛 通讯员 王红    阅读:2,264次

    深圳司法机关联合出台若干规定

   保障律师刑事诉讼执业权利

   为切实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执业权利,深圳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海关、司法局等6个部门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对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规定》总共21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关押的处所时,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受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无需经过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规定》同时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派员在场,但不得干预、影响律师的正常会见。羁押场所不应干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场所工作时间内的会见和谈话,会见结束后,羁押场所不应追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谈话内容。同时,侦查机关、羁押场所应当准许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其书写的申辩材料、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材料交予受委托律师转交有关部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取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与公诉人享有平等抗辩的权利。

法律界人士纷纷表示,《规定》的出台不仅对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也将对深圳法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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