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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律师出撒手锏 健力宝股东变更造假安将公布

    日期:2006-08-28     作者:纪大鹏    阅读:1,978次

特约记者纪大鹏报道 25日,张海告三水区工商局“违规对健力宝股东变更进行登记”一案在三水区法院再次开庭。近5小时的“唇枪舌剑”后,法官下午2点45分宣布:庭审结束,判罚结果将择日书面通知诉讼各方。据了解,审判结果将在9月10日前后公布。

与7月18日第一次开庭相比,外界对张海律师张民所谓“撒手锏”的期待,似乎更甚于审判结果。果然,张民当庭指出:被告在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交的《正天科技和健力宝健康产业公司变更档案资料复印件》(因张海于2005年12月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2006年1月9日,三水区工商局便向佛山市中院提交了该项证明材料),与原告律师于2005年11月10日在被告处查询到的原始工商档案相比,有六处存在“造假”嫌疑。

张民所指的“造假嫌疑”,除了被告增加或删减了多处重要的物证资料外,更让人吃惊的是,在名为《正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变更档案资料复印件》中,居然把一份重要的“授权委托书”的签署日期由2004年11月涂改为2005年5月。原告方在法庭上指出,“这样的涂改,是用肉眼都可以看得到的。”而这个日期的涂改,其敏感性和重要性在于:原告方认为工商登记应在张海与汇中天恒于2004年11月1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的30日内完成,但被告所做的工商登记的日期却是2005年的5月20日。而也正是原告抓住了这一点及其他几点,才控告被告“违规与侵权”的。

另一个引人关注的焦点是,张民第一次在法庭上公布了张海与汇中天恒之间有关健力宝股权转让的部分合同内容,其中重要的一条是:张海以一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40%健力宝集团股份转让给汇中天恒,但作为并列条件,汇中天恒要“按计划清偿张海在健力宝集团内的债务,同时交还健力宝足球俱乐部的管理权”。

张民虽不愿展望结果,但他肯定地表示:“如果胜诉,张海将继续拥有40%的健力宝集团股份。对深圳俱乐部来说,既然其管理权都作为转让合同中不可或缺的条款,那么,若股份转让无效,俱乐部重回张海之手就不是谁愿不愿意的事,而是由法律来界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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