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2日,中美发布日内瓦联合声明暂时休战。这标志着中美四月份数回合激情关税战交锋,是以中国的暂时胜利而告终。考虑到中国各个政府部门早有预期与准备,以整体战对付川普的特立独行与天马行空,中国获得暂时性的战术胜利并不意外。
考虑到日本、欧盟等美国盟友相继屈服于美国压力、与美国达成不平等关税协议,无疑标志着,只要绕开中国、不以中国为敌,美国单边霸权则很难遭受实际挑战。而中国独立自主的意志与能力本身已经意味着美国单边霸权的衰落与崩溃,一点突破即告全线崩溃。
全球关税战如何进一步发展,可以从2025年7月末的几个标志性事件看出。
第一个是中美第二轮斯德哥尔摩谈判,结论是毫无意外的继续延期,中国这边低调处理,而美国国内的宣传则是大赢特赢。由于美国发动了关税战,并且正在逐步搞定盟友与亚非拉国家,中美关税战的主动权仍然在美方,美国很可能仍然再延期数次,但在美国解决其他主体以及内部压力之后,一个符合逻辑与历史路径的美国会进一步极限施压、重启中美关税战并打击中国的第三国转口贸易。
第二个是中国3岁以下婴幼儿补贴的发放,每孩每年3600元。考虑到长久以来直接发钱政策面临的掣肘之大(比如“都发钱等于没发钱”、“发抵扣消费券等于发钱”、“不能搞福利养懒汉”等),该政策一方面对应的是生育率,另一方面是意识到外部压力之大,必须依赖内需,“以人为本”、靠内力赢得新冷战。
第三个则是在不起眼的角落,商务部官网发布的《关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商务部根据《对外贸易法》、《关税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丰富了一个对进口进行管制的工具箱——贸易救济措施的反规避调查与相应的反规避措施。
“反规避调查”这一表述未出现于《对外贸易法》、《关税法》、《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中有为了开征反倾销税而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反补贴条例》中有为了开征反补贴税而进行的反补贴调查、《关税法》没有出现“调查”,最为接近或包括“反规避调查”的是《对外贸易法》中的“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
(一)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
(二)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
(三)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
(四)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
(五)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
(六)为执行本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需要调查的事项;
(七)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
“反规避措施”则是早已伏笔在上述四个法律与行政法规中,虽然没有任何细则。《对外贸易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对规避本法规定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以采取必要的反规避措施。”《海关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规避本法第二章、第三章有关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减少应纳税额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调整关税等反规避措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补贴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规避反补贴措施的行为。”
反规避调查与反规避措施针对的是货物来源国通过第三国转口贸易,得以低关税进入中国。第三国转口贸易问题,长期以来是美国全面禁止中企出口美国的一大重点,中企的洗脚蟹方案(比如通过东南亚、墨西哥进入美国市场)在遭受美国持续打击中,比如美国直接对东南亚光伏企业的反倾销税,美国在此次关税战中要求东南亚限制中企洗脚蟹、美国对墨西哥政府的长期施压(尤其针对中企汽车产业链洗脚蟹)等。此外,美国本土厂商也一直在积极游说国会,要求打击中国出口商通过“第三国转运”规避美国关税,预计未来美国将重推“打击第三国转运方案”,依据的理由就是在海关申报时候的提供虚假信息(未准确申报原产地)、应缴税而未缴税(未按照真实产地缴税),将产生民事罚款以及最高五年监禁的刑事处罚。美国对中国的直接高关税以及限制第三国转运的手段,令人回忆起了拿破仑针对英国的大陆政策,最终目的是禁止中国产品进入美国。
中国此次反规避调查与反规避措施,对应的就是美国打击第三国转口贸易,中国也要限制与打击第三国转口贸易,在关税战进一步进行的情况下,禁止美国产品通过第三国进入中国。一个近期有趣的新闻是,中国拒绝接收并退回30万吨阿根廷大豆,因为技术检测发现这些大豆原产于美国,存在贸易欺诈。有三点值得关注,第一点,这次的理由是贸易欺诈,等《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生效之后,可以以更明确的存在规避为由,适用美国高关税或者进一步施加反规避措施(其他处理与惩罚)。第二点,如中美高关税发生,美国洗脚蟹会想方设法进入中国,恰如中国洗脚蟹会想法设法进入美国,整个太平洋就是一个大号阳澄湖。第三点,大豆的技术检测,无疑令人回想起美国根据UFLPA《涉疆预防法》通过基因检测、拒绝新疆产的番茄和其他农作物,这正是应了那句老话“寇可往,吾亦可往”。
《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具体的规避形式,应为第一次出现中国官方定义的洗脚蟹: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规避形式包括:
(一)在中国加工组装;
(二)在第三国(地区)加工组装后出口至中国;
(三)通过第三国(地区)转运至中国;
(四)通过低税率企业出口至中国;
(五)对产品作出轻微改变后出口至中国;
(六)其他改变产品或贸易模式向中国出口的行为。
第五条 在中国加工组装是指, 向中国出口来自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的相关零部件或原材料,在中国加工组装成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且该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价值是最终产品价值的主要或重要部分。
第六条 在第三国(地区)加工组装后出口至中国是指, 来自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的零部件或原材料,在第三国(地区)加工组装成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出口至中国,且该零部件或原材料的价值是最终产品价值的主要或重要部分。
第七条 通过第三国(地区)转运至中国是指,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经转运至未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家(地区)后向中国出口。
第八条 通过低税率企业出口至中国是指,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通过该国(地区)适用较低税率的生产商、出口商向中国出口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
第九条 对产品作出轻微改变后出口至中国是指,对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在形态、外观或功能等方面作出轻微改变后出口至中国。
经过轻微改变后的产品税号是否与原产品税号相同,不影响认定规避行为。
《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调查机关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
第十条 调查机关认定是否构成规避,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或贸易模式在贸易救济调查立案或贸易救济措施实施前后的变化情况;
(二)上述变化是否具有充分的商业合理性;
(三)被调查生产商、出口商与中国进口商或第三国(地区)出口商之间的关联关系;
(四)自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进口的相关零部件或原材料的变化情况,被调查生产商、出口商或其关联企业在中国或第三国(地区)的投资水平、研发水平、生产规模,加工组装的增值比例等;
(五)经过轻微改变后的产品与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产品相比,在物理特征、化学特性、用户需求、产品用途、营销渠道、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差异。
针对反规避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迈出了两大步。
第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规避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原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于自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进口的产品零部件或原材料;
(二)将原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于自第三国(地区)进口的产品;
(三)将原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于自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进口的轻微改变后的产品;
(四)通过低税率企业出口的,将相关出口经营者的税率提高至不超过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最高税率的水平;
(五)调查机关认为其他可以保障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的合理措施。
上述措施可以追溯适用,但不得早于反规避立案调查之日。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论决定调整征税措施的,有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调查结论决定调整其他措施的,由商务部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步是将原贸易救济措施适用于第三国。根据第十一条,第三国会整体适用原贸易救济措施,比如阿根廷大豆的案例中,阿根廷出口中国的大豆均会适用中国对美反制的报复性高关税,甚至根据文义,还可能理解为阿根廷出口中国的任何产品均会适用中国对美反制的报复性高关税。虽然从现实角度讲,可能发生的还是,阿根廷出口中国的大豆均会适用中国对美反制的报复性高关税,不区分是否是洗脚蟹,这样阿根廷本土企业与阿根廷政府处于自身角度需要管制洗脚蟹行为。
第二步,根据第十一条的兜底条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文义,这次的反规避措施除了以前就有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外,有其他的措施,而且是由商务部单方面决定(“调查机关认为其他可以保障贸易救济措施实施效果的合理措施”、“根据调查结论决定调整其他措施的,由商务部决定并予以公告”)。
目前来说也很难想到除了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以外还有哪些措施(“工具箱”)可以采取,针对涉案企业的措施统统没有意义(比如把涉案企业列入制裁清单、进口管制清单),比如前述的30万吨大豆的利润据报道可能达到上亿,与中国长期贸易的国家完全可以大量生成野生日抛型出口商。
除了反倾销、反补贴以外,比较好的(并行或者单独)方案针对该国该行业来说,一旦发现一次洗脚蟹,中国海关、商务部以及其他部门,就会对该国该行业的进口该类产品以及类似产品长期强制进行详细检查(基因检测、原材料溯源等),所有成本由该国出口商负担,也可以政府部门委托多家第三方进行(培养检测溯源能力,检测成本外部化),将会大大增加该国该行业出口至中国的时间和成本。一定周期无恙之后,再恢复正常,逼迫该国该行业自律或者该国自律。
《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可以在第十一条加入新的(五)项【原第(五)项变为第(六)项】,“调查机关可以要求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出口至中国的、与规避行为相关的产品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在出口至中国时进行强制溯源检测并提供完整来源材料,相关费用均由被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国家(地区)的出口商承担。未能通过的不予接收。”同时,《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可以在第十一条最后加入第三款:“上述措施可以并行适用”。
这个方案,美国很难对东南亚或者墨西哥采取,因为中资企业是带去技术和产能的主体,东南亚和墨西哥本身很少有对应技术和产能、不存在本土行业,也就不存在逼迫该国该行业自律。而中国却可以轻易对第三国采取,如第三国本身是中国该类产品长期贸易国(如阿根廷——大豆),该种措施会对该国、该本土行业施加极大压力。如果该第三国本身并无相关产品,那么洗脚蟹是非常容易从海关数据中被发现的,一旦来源检测也很难通过。这一点其实是因为目前中美贸易的结构错位而导致的,中国出口工业制成品而美国出口农业和原材料等大宗产品。
另一方案是尽早干涉第三国,防止第三国出现贴牌或者组装基地,专门用于进口至中国,通过外交措施等进行这场经济战。另外一方面,这些外交战措施也是在为新冷战积攒长期战术经验,在实践中成长。《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可以在第二十二条加入第三款,“商务部可以会同外交部、海关以及其他部门,采取其他反规避措施。”
关税战持续发展,《贸易救济措施反规避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和中国的其他工具箱会越来越多。正如同最近经常给客户们出具的中国进出口管制、制裁、反制裁意见中提到的,“中国的进出口管制、制裁与反制裁体系正在快速演进,并有潜在的域外扩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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