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言:为什么算力项目越来越像“能源项目”?
过去的数据中心建设逻辑,通常表现为“拿地—建设—上架—运营”;但随着人工智能训练、推理业务快速增长,算力设施逐步呈现出典型高能耗基础设施属性,而大型智算中心电力成本已成为核心运营成本之一,在部分高负荷场景下,电费支出占运营成本比例明显提高。与此同时,国家层面持续推动“东数西算”“算电协同”“绿电消纳”“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政策导向,算力中心该类新基建开始从传统信息基础设施向“算力+能源”复合基础设施演化。
实践中,大量纠纷已不再局限于建设合同或机柜租赁合同,而延伸至可能产生的如下问题,例如:(一)项目能耗指标无法落实导致项目停滞;(二)供电能力不足导致交付延迟;(三)绿电交易承诺无法兑现;(四)电价波动侵蚀项目收益;(五)电力中断引发服务违约;(六)储能、微电网系统权责不清;等。
因此,在“算电协同”背景下,算力中心投建营全生命周期中,电力方面的法律保障已成为重要控制节点。
二、 “算电协同”的政策目的及底层逻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算力中心该类电力用户的特殊性。与传统工业或商业用户相比,算力中心在电力消费上呈现出两个极端的特性,这使其在供用电法律关系中处于特殊地位。
一是它的能源需求极高。算力中心是名副其实的“电老虎”。其内部密集的服务器、网络设备及配套的冷却系统需要经常不间断运行,耗电量巨大 。这一特性使得电费成本在数据中心运营总成本中占据极高比例,因此,电价的微小波动都将对其盈利能力产生显著影响。
二是对于可靠性要求极高。算力中心的业务连续性至关重要,任何一次非计划性的电力中断,哪怕是瞬时中断,都可能导致服务器宕机、硬件设备物理性损坏、关键数据丢失、客户业务中断乃至引发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行业内对大型数据中心的供电可靠性要求极为严苛,普遍要求达到99.99%甚至99.999%的可用性。为实现这一目标,数据中心在设计上通常采用“双路市电”或多路市电输入,并配备大规模的不间断电源和备用发电机组。部分地方层面对于算力中心项目前期规划设计阶段就直接明确提出要求双路供电的模式。
基于算力中心的用电特殊性这一底层逻辑前提,国家层面在“东数西算”的宏大布局下,“算电协同”作为一项关键的配套战略应运而生并迅速从地方试点上升为国家战略。“算电协同”并非简单的“电供算”,而是指通过先进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将算力基础设施与电力系统进行深度融合,实现算力负荷与电力供应之间的优化配置。故,在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层面,仅理解传统的电力供应模式是无法满足该类特殊新基建的合规需求的,我们需要关注及预判更多可能存在的争议要点,提前做好法律层面的保驾护航。
三、 涉及算力中心的常见电力纠纷类型
(一)纠纷类型一:绿电指标/可再生能源比例无法兑现
1、问题的产生
根据(1)2024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及(2)2026年4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印发《关于促进人工智能与能源双向赋能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四)持续提升算力设施绿电占比。加强算力设施项目布局规划指导,将绿电使用占比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增强绿色算力供给水平。支持算力设施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提升绿电消费比例。”;(3)部门地方层面,对于算力设施绿电占比予以进一步明确,例如《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内蒙古和林格尔集群绿色算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绿电比例不低于80%”。
在上述政策背景要求下,越来越多的数据中心/算力中心项目在投资协议、融资文件、客户服务协议中作出“项目绿电使用比例不低于80%”“项目全部采用绿色电力”“项目运营后三年内实现100%可再生能源供电”等约定表述,但是后续可能会出现“绿电交易指标不足”“输配能力受限”“绿证获取困难”等情况,使得项目虽已建成投运,但实际绿电消纳比例仅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一部分,进而引发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或无法享受某些政策优惠,或者客户要求降价、融资机构要求补充担保甚至解除合同等争议。实践中,此类纠纷越来越多,焦点通常不在于“有没有使用绿电”,而是“合同约定的绿电比例究竟属于结果保证义务,还是努力实现义务”这一问题,此要点将界定合同主体的责任风险归属。
2、实务建议
如果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层面,虽然直接涉及“绿电比例违约”的案件数量仍然较少,但结合新能源、电力交易及合同履行纠纷裁判思路,可以简单归纳出裁判路径,法院通常会依次考量:合同是否明确约定绿电比例;是否属于保证义务;是否约定具体违约责任;未达到比例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相关政策规定的倾向;等,最后做出裁决。故在实务层面,站在投资人(算力中心运营方)角度,笔者建议:在项目可研和投资决策阶段,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当地新能源资源、电网接入能力、绿电交易规则及绿证市场进行专项尽职调查,不应仅依据地方招商承诺确定绿电比例目标;与客户签订算力服务协议时,应确保绿电承诺与PPA、绿证采购安排及供电保障协议保持一致,避免出现“上游未承诺、下游先保证”的责任倒挂;对于长期(5年以上)项目,应设置年度滚动调整机制,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情况动态修订绿电采购方案,不要过于“一锤子”买卖陷入无法推进履行的僵局。
站在能源供应方/售电主体角度,笔者建议:避免作出“100%绿电”“永久满足”“确保达到”等绝对化承诺,优先采用“商业上合理努力”“持续采购”“在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实现”等表述;明确区分电能供应义务与环境属性交付义务,约定绿证、碳减排收益等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避免因概念混淆引发争议;对于可能影响绿电供应的重大政策变化、电网限制、市场交易异常等情形,应建立及时通知和协商机制,并保留相关证据,以降低违约风险。参考表述“卖方应根据国家绿色电力交易规则,持续采购绿色电力,并尽商业上合理努力使项目年度绿色电力消费比例达到【】%。因国家能源政策调整、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变化、电网输送能力限制、可再生能源供给不足等非卖方原因导致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不视为卖方违约,但卖方应及时采取替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绿色电力证书、调整交易策略或优化能源配置。”
(二)纠纷类型二:电价波动导致项目收益模型失衡
1、问题的产生
如前所述,电价已成为影响算力中心投资收益的第一变量,这也影响了很多大型算力中心的定位选址。例如,某大型智算中心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综合电价0.42元/千瓦时测算项目收益率;项目投运后,受市场化交易价格上涨、辅助服务费用增加、绿电溢价、输配电价调整等因素影响,综合电价上升至0.68元/千瓦时。若项目未建立电价联动机制,则每年新增电力成本可能达到数千万元甚至更高,直接导致项目投资回收期延长、融资偿债能力下降,甚至出现持续亏损。
实践中,由此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投资人要求重新调整算力服务价格,客户认为合同约定固定价格,拒绝接受调价;项目公司要求能源供应方按照原测算电价继续供电,能源供应方认为市场交易价格已发生变化,拒绝履行固定价格承诺;融资机构认为项目收益模型已发生重大变化,要求补充担保、提前还款或重新审查贷款条件;地方政府招商协议中约定的优惠电价政策调整或取消,投资人主张政府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此,电价波动不仅是商业风险,更可能演化为投资协议、电力采购供应协议、算力服务协议及融资合同之间的交叉争议风险。
2、实务建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尊重合同约定,而不会因正常市场价格波动直接调整合同价格。故在实务层面:
站在算力中心投资人角度,笔者建议:在项目财务模型中,应至少设置基准、乐观、悲观三种电价情景,对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净现值(NPV)及债务偿付覆盖率(DSCR)进行敏感性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是否投资的重要依据;与下游算力客户签订长期服务协议时,应同步设计电价联动机制,避免上游能源成本可以调整,而下游服务价格固定不变,形成“成本可变、收入固定”的经营风险;对于地方政府承诺的优惠电价,应重点审查其法律依据、实施期限及调整条件,避免将政策性优惠误认为合同权利。
站在能源供应方/售电主体角度,笔者建议:不宜承诺长期固定电价,应采用市场化定价、价格指数联动或成本加成机制,并明确电价各组成部分的调整规则;对于长期(五年以上)PPA,建议设置定期价格重检条款,并约定触发条件、协商程序及临时结算方式;如涉及绿电、储能、辅助服务等费用,应分别列示,不宜笼统包含于固定综合电价,以避免后续结算争议。例如参考表述“当任一季度综合结算电价较合同签订时基准电价累计波动达到±【】%时,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启动价格调整协商程序。双方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协商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按照调整前最近一期结算价格暂行结算;协商完成后,再按照最终确认价格进行补结或冲抵。协商不成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按照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三)纠纷类型三:供电中断纠纷
1、问题的产生
如前所述,算力中心该类项目对于电力供应可靠性要求极高,业务连续性至关重要,任何一次非计划性的电力中断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在运营阶段,与传统工程项目不同,算力中心发生停电事故后,引发的赔偿责任往往不是“停电损失”,而是“算力服务违约责任”。也就是说,真正发生争议的合同通常不是《供用电合同》,而是会面临:电网停电-数据中心停机-算力服务中断-AI客户训练失败-大额索赔的层层风控考量。因此最初发生的是供电故障,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却可能是算力服务提供方。
故,在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过程中,真正需要解决的是责任如何层层传导、风险如何层层隔离。律师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要做通盘审核考虑,不仅仅是进行单一的合同审核,而是要对于供电协议、数据中心托管协议、算力服务协议、SLA等所有协议中关联条款进行一致性审核,需避免出现“上游免责,下游无限赔偿”。
2、实务建议
笔者认为,合同条款中:是否定义“服务中断”,避免双方统计口径不一致,明确停机、降级、网络故障等情形是否计入;是否约定免责范围;是否限制赔偿范围;是否与上游合同衔接,确保供电协议、托管协议、SLA的免责和赔偿条款保持一致;是否约定通知义务,让客户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等,在全过程法律服务审核中属于相对重要。实务建议上:
站在算力中心运营方角度,笔者建议:SLA应与供电保障协议、PPA、机房托管协议形成“责任镜像”。例如,上游供电协议约定因电网统一调度免责,下游SLA中也应有对应免责安排,避免责任断层;对关键客户建议采用分级SLA,并与不同收费标准对应,不宜对所有客户统一承诺最高可用率;建立停电事故证据留存机制,包括系统记录、UPS切换日志、告警日志、客户通知记录等,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停电原因、持续时间及已采取的减损措施。参考条款表述例如“服务提供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算力服务年度可用率不低于【】%。服务可用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因政府限电、电网统一调度、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的负荷管理措施、不可抗力及客户自身原因导致的服务中断,不计入可用率统计。”“因国家电网统一调度、依法实施有序用电、不可抗力、电网重大事故导致服务中断的,服务提供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服务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包括启用备用供电系统、及时恢复服务、向客户发送停电通知,并尽商业上合理努力减少客户损失。因服务提供方UPS系统、柴油发电系统(如有)、配电系统维护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备用供电失败的,不适用本条免责规定。”“因服务中断导致客户损失的,服务提供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客户最近连续【】个月已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为赔偿责任最高限额。”
站在客户(算力使用方)角度,笔者建议:不应仅约定可用率,还应明确服务恢复时间、数据恢复目标、服务信用计算方式及重大违约解除权;对于涉及金融、医疗、自动驾驶等高可靠性业务,不宜将全部业务连续性风险转移给算力服务提供方;如确需约定停机赔偿,应尽量采用服务费减免、服务时长补偿等可量化方式,而非笼统约定赔偿全部损失,以提高条款的可执行性。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供电中断的情况不要单一地采用“停机即赔偿全部损失”模式,容易导致双方纠纷进而引发诉争或僵局。对此,可以服务信用作为客户的救济主要途径(例如根据年度或月度实际可用率对应不同档次的服务费返还或抵扣),仅在服务提供方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保密义务等特殊情形时,才进一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站在算力运营方角度,在合同中建议明确服务信用救济补偿及继续履约为主、赔偿上限、间接损失排除、不可预见不担责但重大过失可例外的四项核心规则。这样既有利于控制运营风险,也更符合大型基础设施长期运营合同的风险分配逻辑。
(四)纠纷类型四:项目取得建设条件,但无法取得配套供电能力
笔者将这个纠纷类型放在最后的原因,是考虑到该类纠纷不属于运营阶段的电力供应纠纷,而是在投资阶段就要进行风险预判的纠纷。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例如,在地方招商已完成、土地及规划指标已落实、甚至项目启动建设的情况下,后续发现变电容量不足或接入条件不满足,供电无法保障,项目无法投产。在发生该类纠纷的情况下,笔者会更多站在投资建设方的角度考量,当时SPV协议、投资协议中是否将供电及节能等特殊要求作为先决条件,是否明确供电容量、接入等级;如果一直无法解决,是否设置长期停滞退出机制;等。
故,笔者认为,配套供电能力是算力中心能够投产运营的“基石”,对于这方面可能出现的问题,则在投建营全过程法律服务过程中,更多需要在投资阶段进行重点考量与风控,包括相关协议的架构设计和尽职调查等。对此,实务建议逻辑可以关注该系列文章的第一、二篇,在此不再赘述。
四、 结语:从“保障供电”到“算电协同”——律师服务边界的重塑
本篇文章是《新型基础设施(算力中心/数据中心)投建运营全过程法律实务》系列的最后一篇。如该系列文章第一篇中开篇所言“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高性能计算等产业快速发展,算力正逐步成为继土地、资本、技术之后的新型生产要素”,而本文作为系列的最后一篇,是因为笔者认为电力才是决定算力供给能力和商业价值实现的关键资源。对于现代数据中心和智算中心而言,没有稳定、经济、绿色的电力,就没有持续、可靠、高质量的算力。算力与电力之间已不再是简单的能源供给关系,而是形成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产业协同关系。
近年来,国家相继提出“东数西算”“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算电协同”“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数据中心”等战略部署,其共同指向是推动算力资源布局与能源资源配置深度融合,实现算力发展与能源安全、绿色低碳发展的协调统一。这意味着,算力中心项目已经突破传统IDC项目的范畴,逐步演变为兼具数字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和新型生产基础设施属性的综合性项目。相应地,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过去,律师更多关注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工程合同、设备采购、工程结算及运营服务等传统法律事务;而在“算电协同”背景下,能源供给、容量配置、电力交易、绿电消纳、绿证交易、储能系统、辅助服务、电价形成机制、碳资产管理等问题,正不断进入项目交易结构和合同体系之中,并逐渐成为影响项目投资决策、融资安排、建设实施及运营收益的重要法律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重心,也应当由传统的合同审查和争议解决,逐步向项目交易结构设计、能源法律风险控制及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延伸。实践中,应坚持“前端预防、过程控制、后端救济”相结合的服务理念,律师不仅需要具备建设工程、公司治理、投融资等传统专业能力,还应逐步掌握电力市场规则、能源监管制度、绿色电力交易、碳资产管理及数据中心运行机制等跨领域知识,形成“基础设施+能源+数字经济”复合型法律服务能力。为算力中心该类新基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运营和商业成功,提供更加专业、更加前瞻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