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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状告郭冬临虚假宣传被法院驳回

    日期:2007-07-13     作者:现代快报    阅读:3,833次
 

南京律师认为汰渍洗衣粉的代言人郭冬临虚假宣传,而将其告上法院。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宣传依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南京律师的诉讼请求。

状告郭冬临被判驳回

今年3月30日,南京律师李美柯在超市购买了一袋汰渍洗衣粉。郭冬临作为代言人在广告中说“冬天有汰渍,天天吃火锅”。李美柯说,他按照使用说明使用后,去污效果并不理想,他认为郭冬临利用名人身份吸引、误导消费者购买他代言的洗衣粉,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要求他立即停止夸大宣传汰渍洗衣粉功效的广告,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购买洗衣粉的损失2.2元。

郭冬临的代理律师说,郭冬临在接拍广告前,曾要求对方提供质量合格的材料。在看到国家轻工业洗涤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证明洗衣粉的去污能力合格的报告后,郭冬临才接拍广告。“广告中的用语也没有不妥当的地方,他说的话并不是虚假宣传。”

昨天下午白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此,广告代言人并不是《广告法》所规定的责任主体。从这点来说,不论郭冬临是否做虚假宣传,都不应当负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承担75元诉讼费。李美柯表示,他将回去考虑是否上诉。

明星代言广告也得自律

虽然驳回了李美柯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对这起特殊案件也有着自己的思考,在判决书中,法院不吝笔墨,谈到了对明星广告代言的理解:

广告代言人特殊的社会地位实际上影响着众多潜在广告受众的利益,这要求广告代言人在为产品做广告宣传过程中,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对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等方面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

另外,对于以社会公众人物为典型的广告代言人而言,应当尊重社会公众对自己的信任。消费者应培养自主、理性的消费意识,客观地对待广告代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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