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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监管体系解析

    日期:2026-09-23     作者:张逸瑞(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唐月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AI生成内容的识别与治理已成为全球数字监管的核心议题。中国在该领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自2022年起陆续出台多项规定,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下称“《标识办法》”)及其配套国家强制性标准,标志着我国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进入系统化、精细化阶段。本文将系统梳理中国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法律框架、核心规范、各方主体责任及监管体系特点,以期为相关企业的合规实践提供参考。

 

一、中国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法律演进与框架

中国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监管体系经历了从分散规定到专门立法的演进过程。目前,我国涉及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监管规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231日起施行,下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3110日起施行,下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815日起施行,下称“《暂行办法》”)及《标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等文件。

其中,《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9条较早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标识相关的要求,为后续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7条和第18条进一步明确了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要求对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内容进行显著标识。《暂行办法》第12条则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角度,对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标识要求。

在上述三部规章的基础上,自202591日起施行的《标识办法》及其配套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网络安全技术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GB 45438-2025,下称“《标识办法国家标准》”),为我国针对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进行细化规定的专门性文件,形成了“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双重规范结构。

 

二、《标识办法》的适用范围与核心内容

《标识办法》适用于符合《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开展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下称“服务提供者”)。该办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目的在于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标识办法》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识分类体系

 《标识办法》第三条规定,AI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以文字、声音、图形、视频等方式呈现,用户可明显感知;隐式标识在文件数据中添加,用户不易明显感知。这一分类体系确立了“可见标识+不可见标识”的双轨并行模式,既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又确保内容在技术层面可被追溯和检测。

 (二)服务提供者显式标识义务

 《标识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服务的,应添加显式标识。这意味着显式标识义务并非适用于所有AI生成内容,而是聚焦于那些容易使普通用户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场景。同时,《标识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用户可向服务商申请不含显式标识的生成内容,为特定需求保留了灵活空间。

 (三)服务提供者隐式标识义务

 与显式标识的选择性适用不同,《标识办法》第五条规定,服务提供者应在生成内容的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该义务为普遍性义务,适用于所有AI生成合成内容。这一规定确保无论内容是否添加了显式标识,其在技术底层均携带可追溯的机器可读信息。

 (四)传播平台义务

 《标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应检验文件是否已添加隐式标识或用户声明。这一义务将标识监管从生成端延伸至传播端,要求内容传播平台在分发环节履行检验责任,形成全链条治理。

 (五)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义务

 《标识办法》第七条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程序上架时,应核实程序提供者是否提供AI生成服务,并检验其生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这一规定将监管触角进一步前移至应用上架环节,从源头把控AI服务的合规性。

 (六)用户义务

 《标识办法》第十条规定,传播发布AI生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进行标识。这一规定明确了终端用户在内容传播环节的责任,形成了“服务提供者—传播平台—应用分发平台—用户”的全主体覆盖格局。

 

三、《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的技术规范

作为《标识办法》的配套文件,《标识办法国家标准》衔接了《标识办法》的核心内容,为各类AI生成内容的标识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指引。该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成内容,细化了添加显式标识的技术要求,并详细解释了添加隐式标识的相关规范。

(一)文本内容的标识要求

针对文本类AI生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第5.1条细化了显式标识的技术要求,包括标识的呈现方式、位置选择等具体规范,确保用户能够在阅读文本时清晰感知到AI生成属性。

 (二)图片内容的标识要求

 针对图片类AI生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第5.2条对图片上的标识摆放位置、大小、清晰度等提出了技术要求,使标识既不影响图片的正常使用,又能被用户有效识别。

 (三)音频内容的标识要求

 针对音频类AI生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第5.3条规定了音频标识的技术参数,包括提示音的插入位置、时长、频率等,确保听众在收听过程中能够获知内容的AI生成属性。

 (四)视频内容的标识要求

 针对视频类AI生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第5.4条对视频中的标识展示方式、持续时间、出现位置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平衡了用户知情权与观看体验。

 (五)虚拟场景内容的标识要求

 针对虚拟场景类AI生成内容,《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第5.5条提出了相应的标识技术要求,覆盖了元宇宙、虚拟现实等新兴应用场景。

 (六)隐式标识规范

《标识办法国家标准》第6条详细解释了添加隐式标识的相关规范,包括元数据的格式、字段、嵌入方式等技术细节。该标准的附录部分提供了各类标识摆放位置的示例和元数据格式规范,便于企业实际操作和对照执行。

 

四、中国标识义务监管体系的核心特点

 中国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监管体系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一)责任主体覆盖AIGC服务全流程

 中国《标识办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适用于AIGC生成服务全流程中的多类参与主体,不仅适用于提供底层技术的“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同时也对“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检验文件元数据是否含有标识或声明,并对疑似AI生成内容添加标识)、“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要求程序提供者说明是否提供AI生成服务)以及终端“用户”(发布AI生成内容应主动声明并进行标识)等提出了要求。

 (二)违规责任采取间接归责机制

 中国对违反《标识办法》的行为采取“间接适用”的归责机制。《标识办法》并未单独设立可直接适用的处罚条款,而是通过其第13条“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的转适用条款,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触发的监管规定等,依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中的规定来确定处罚责任。

 (三)配套实施细则具有强制法律效力

 中国规制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的《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及《标识办法》均属于部门规章,对相关主体具备行政管理层面的强制约束力;《标识办法国家标准》亦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上述文件均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其各项规定均为相关主体必须遵守的底线义务,而非倡导性或建议性规范。

 

五、中国AI企业的本土合规建议

基于中国现行监管框架,AI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

 (一)建立双轨标识技术能力

 企业应同时建立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的技术能力。对于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的生成内容,必须在适当位置添加显式标识;同时,对所有生成内容在元数据中嵌入隐式标识,确保标识的不可见性和可追溯性。企业应参照《标识办法国家标准》附录中的示例,针对不同内容类型(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设计差异化的标识方案。

 (二)落实全链条责任管理

 企业需根据自身在AIGC服务链条中的角色,落实对应义务。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确保生成内容符合标识要求,同时建立用户申请不含显式标识内容的审核机制;作为传播平台或应用分发平台,应建立相应的检验和审核机制,对上传内容的元数据进行自动检测;同时,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终端用户的标识声明义务,并通过产品界面提示等方式引导用户合规传播。

 (三)兼顾出海业务的合规协同

 对于同时开展国内业务和出海业务的AI企业,应在满足中国强制性标识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目标市场的特殊规则。国内企业可在现有元数据隐式标识的基础上,补充数字签名和时间戳以增强防篡改能力,并补充不可感知水印作为第二层标记,在满足国内要求的同时兼顾海外多层标记的监管导向。

 

结语

中国已建立起以《标识办法》为核心、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技术支撑、覆盖AIGC服务全流程的标识义务监管体系。这一体系具有责任主体广泛、配套文件强制效力强、全链条治理等显著特点。对于国内AI企业而言,深入理解并落实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的双轨义务,建立健全从内容生成到传播分发的全链条合规机制,是应对日益严格的AI监管环境的必然要求。在做好本土合规的基础上,如计划拓展海外市场,还需进一步研究目标法域的特殊要求,实现全球业务的合规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