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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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服务,防范和制止招标投标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助力律师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2023)等规定,结合招标投标行业实际、律师执业实践及行业监管经验,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兼顾不同执业经验律师的使用需求,明确执业边界和核心职责,覆盖新场景、新风险,适配未来监管发展趋势,切实提升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实操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本指引明确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的职责、范围、流程、标准及风险防控要点,为律师接受委托,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相关单位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律服务(包括专项审查、合规咨询、风险评估、争议解决、第三方评估、合规培训等)提供具体指导,可作为律师办理相关业务的操作依据,也可作为律师开展合规培训、出具法律意见的参考,同时为委托人提供合规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接受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以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办理各类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服务,覆盖招标投标全环节,具体包括:
1.接受政策制定机关委托,对其制定的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政策、招商引资配套招标政策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2.接受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审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及相关补充文件的公平竞争合规性,提出修改建议,协助完善文件条款;
3.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复核招标流程设计、评标标准制定等操作的公平竞争合规性,提示合规风险;
4.接受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委托,核查评标过程中评审标准、评审流程的公平性,协助处理评标过程中发现的竞争合规问题;
5.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委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法律服务,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6.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合规咨询、风险评估、合规培训,协助处理因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争议;
7.接受委托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严格遵循第三方评估流程和方法,规范履行评估程序,形成专业评估报告;
8.为协助存量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措施、文件的公平竞争专项清理、定期评估及动态调整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委托方分类梳理、整改违规内容;
9.协助委托方应对公平竞争审查相关的抽查、督查、举报核查工作,准备相关材料,出具专业应对意见。
第三条 核心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律师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恪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律师执业规范,审查流程、审查标准、法律意见均需符合法定要求,不得突破法律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最新规定开展工作。
2.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独立、中立的第三方立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以客观视角开展审查,不偏袒任何一方,重点排查歧视性条款、壁垒性要求,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兼顾国有与民营、本地与外地、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公平竞争权利。
3.科学严谨原则:采用规范的分析标准和评估方法,全面、系统分析政策措施、文件条款及招标流程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充分收集相关信息,结合行业特点和项目实际开展核查,确保审查意见准确、可靠、可追溯,杜绝形式化审查。
4.实操高效原则:贴合招标投标行业实操流程及律师执业特点,简化审查流程、明确审查要点,提供可落地、可复核的审查方法、清单及模板,兼顾审查质量与执业效率,避免形式化审查,助力委托人防范合规风险,适配不同经验律师的使用需求。
5.全程管控原则:协助委托人将公平竞争审查贯穿招标投标全流程,从政策制定、文件编制到流程实施、结果公示、争议解决,实现各环节合规管控,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竞争合规风险,推动委托人建立常态化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
6.动态适配原则:律师应紧跟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更新,关注招标投标行业典型案例、执法口径变化,及时调整审查重点和法律服务策略,确保指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适配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
7.保密原则: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敏感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恪守律师执业保密义务,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关于保密工作的相关要求。
8.公平公正原则:审查过程中注重信用评价的公平性,严格遵循《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关于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关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及信用评价标准的统一性,不得设置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信用评价环节获得平等对待。
第四条 律师职责及执业要求
(一)核心职责
律师办理招标投标行业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业务,核心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委托人梳理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流程,识别公平竞争合规风险点,建立风险清单;
2.对照法定标准开展专项审查、第三方评估,出具客观、专业的审查意见、评估报告和修改建议,明确法律依据和风险提示;
3.为委托人提供公平竞争合规咨询,解答相关法律疑问,开展合规培训,协助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4.协助委托人整改审查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跟踪整改进度,复核整改效果,确保整改到位;
5.参与处理因公平竞争相关问题引发的投诉、复议、诉讼等争议,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6.留存审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形成完整的执业档案,确保审查工作可追溯,符合执业规范和监管要求;
7.提示委托人关注公平竞争审查监管趋势,协助委托人应对数字化审查、跨部门联合审查等新型监管要求;
8.开展第三方评估时,严格遵循评估流程和方法,客观出具评估报告,协助委托方运用评估成果完善相关工作。
(二)执业要求
1.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招标投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行业监管要求,具备相应的市场分析和评估能力,持续提升专业执业水平,重点掌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最新规定;
2.恪守律师执业保密义务,对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商业秘密、敏感信息及审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关于保密的相关规定;
3.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不出具虚假、误导性的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杜绝违规操作;
4.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审查进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主动关注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变化,及时向委托人提示政策调整带来的合规风险,提供应对建议,跟踪《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更新;
6.承接业务前需开展利益冲突审查,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情形的,不得承接相关业务,已经承接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7.审查过程中,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最新规定,确保审查内容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结合第三方评估相关规范,完善审查流程和方法;
8.开展第三方评估业务时,需具备相应的评估能力,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符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得与委托单位及评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章 律师办理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及核心审查要点
结合第一章明确的执业原则、职责要求,律师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需先明确审查范围、划定审查边界,再对照法定标准逐点核查,重点排查排除、限制竞争的违规情形,同时规范例外情形的专项论证流程,确保审查工作全面、严谨、合规,切实为委托人提供可落地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审查范围界定
律师办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应坚持“全覆盖、无遗漏”原则,结合委托事项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逐一对标排查,避免遗漏合规风险点,相关审查内容可直接作为律师审查清单使用,覆盖政策制定、文件编制、流程实施、第三方评估等全场景,确保审查无死角、无盲区:
(一)政策措施类审查
包括涉及招标投标的行业监管政策、市场准入政策、产业扶持配套招标政策、政府采购招标政策、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政策、“一事一议”类招标相关政策等,无论以规章、规范性文件、备忘录、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等何种形式发布,均需纳入审查范围。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此类政策措施均属于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范畴,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律师实操中,应协助委托人收集政策草案、起草说明、制定背景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梳理政策中涉及招标投标的条款,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针对发现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出具具体修改建议,并协助委托人开展专项论证(如需)。审查过程中,需留存书面审查结论,明确审查意见及依据;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其中,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律师需协助委托人配合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按要求完整提供相关材料,确保审查工作有序推进。
举例说明:某市政府起草《招商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委托律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律师梳理发现其中“本地工业园区内所有招标项目,优先选择本地注册、纳税满3年的企业投标”条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规定,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地域歧视条款;“外地施工企业投标需额外提供本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条款,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设置准入门槛情形。律师应出具审查意见,明确上述条款违法违规,建议删除相关歧视性内容,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本地工业园区招标项目投标,无需额外提供本地诚信证明”,并引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同时协助委托人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明确审查过程和意见。
(二)招标文件类审查
包括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补充通知、答疑文件等,律师应重点审查其中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评审标准、合同条款、履约要求、保证金条款等内容,核查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条款,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中关于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要求,兼顾中小企业的公平参与权。
律师实操中,应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一条款审查招标文件类文件,重点关注资格要求与项目需求的匹配性、技术标准的通用性、评审标准的公平性、合同条款的平等性、保证金条款的合法性;针对发现的歧视性、壁垒性条款,提出具体、可落地的修改建议,协助委托人完善文件,确保符合公平竞争要求。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限定特定品牌、专利、技术,不合理限定业绩地域、数量,设置超出项目需求的资质要求等违规情形,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举例说明:某学校委托律师审查教学楼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律师发现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近3年有不少于2个本地市政项目业绩”。经核查,该项目规模较小,二级资质即可满足需求,一级资质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明显不必要的准入条件;且限定本地业绩属于地域歧视,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律师应出具审查意见,建议将资质要求调整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删除本地业绩限定条款,修改为“近3年有不少于2个全国范围内同类项目业绩”,同时提示委托人补充业绩要求的合理性说明,明确业绩范围和认定标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三)招标流程类审查
包括招标方式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开标评标流程、中标公示、合同签订及履约监管、保证金退还等环节,律师应审查是否存在干预市场竞争、限制主体参与的行为,确保招标流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符合《中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流程要求,重点关注评标独立性、流程公开性。
律师实操中,应协助委托人梳理招标全流程,对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核查每个环节的合规性;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如本单位人员比例、专家抽取程序)、开标评标流程的规范性(如开标公开、评标独立)、中标公示的完整性(如公示期限、内容)、合同签订的及时性及履约监管的公平性、保证金退还的及时性;发现违规行为的,及时提示委托人整改,必要时协助委托人重新开展相关流程。同时,需关注招标人是否存在泄露标底、潜在投标人信息等行为,此类行为可能导致中标结果无效,需及时提示风险;重点排查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强制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等违规情形,切实保障市场主体自主权利。
举例说明:某国有企业委托律师审查施工项目招标流程,律师发现招标人未按规定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直接指定2名本单位人员、3名关联企业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共5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即本单位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属于干预评标决策的行为。律师应出具审查意见,建议委托人立即停止评标流程,重新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更换关联企业人员,确保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独立,并协助委托人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的相关制度,防范后续合规风险。
(四)第三方评估类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的,需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要求,对评估事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成果等进行全面规范,确保评估工作合法合规、客观公正,为委托单位决策提供参考。
律师实操中,需协助委托单位确定评估事项,明确评估范围(如拟出台政策措施、已出台政策措施、制度实施情况等);委托人选择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严格核查评估机构与委托单位及评估事项无利害关系、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律师事务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及成果形式;全程参与评估工作,委托人监督评估机构规范开展调查、调研、论证等相关工作;律师事务所严格审核评估报告,确保评估报告内容完整、结论客观、建议可行,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关于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请求委托单位验收评估成果。
举例说明: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律师协助开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评估事项为本地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单位明确评估范围,签订委托协议;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重点包括政策措施审查流程、竞争效果、存在问题等;评估机构通过抽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审核评估报告时,发现报告中未明确政策措施的竞争损害分析,评估机构补充完善,确保报告符合《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第十六条要求;委托单位验收评估成果。
第六条 核心审查标准
本标准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制定,律师可直接复制作为审查依据,逐一条款核查,重点标注违规条款及法律依据,兼顾实操性和专业性,覆盖四大核心审查维度、例外情形及第三方评估相关标准,确保审查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一)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律师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准入退出壁垒,发现相关情形的,明确指出违法违规之处并提出整改建议,具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以及《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要求,兼顾中小企业的公平参与权:
1.违法设置审批、备案、目录清单等准入门槛,限制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律师实操中,需重点核查备案、审批要求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超出法定范围,避免违法设置准入门槛,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同时明确,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政许可。举例说明:某县交通局规定“本县公路养护项目投标企业需先在县交通局备案,未备案企业不得参与投标”,律师应指出该备案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违法设置准入审批程序的情形,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建议删除该备案要求,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依据。
2.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如限定国有企业、本地企业)、组织形式(如限定公司制企业)、股权结构(如要求国有股权占比)。律师实操中,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不得建议委托人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组织形式,需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要求。举例说明:某事业单位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仅允许国有企业参与投标”,律师应指出该条款限定所有制形式,排斥民营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建议删除该限定条款,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3.设置歧视性资格要求,如限定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协会会员、特定资质等级(超出项目实际需求)、特定业绩(与项目无关或不合理限定业绩数量、金额)。律师实操中,资格要求需与项目实际需求精准匹配,业绩要求应明确为同类项目业绩,不得限定地域、不合理限定数量或金额,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小型办公楼装修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律师应指出该资质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求,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明显不必要的准入条件,建议调整为与项目规模匹配的资质等级,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4.违法限定投标人使用特定品牌、特定供应商提供的设备、材料、服务,或限定特定专利、技术、工艺。律师实操中,技术标准应采用行业通用标准,不得限定特定品牌、专利、技术,避免排除替代方案,切实保障市场竞争,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工厂生产线改造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方必须使用XX品牌的变频器,且需提供该品牌授权证书”,律师应指出该条款限定特定品牌,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定经营、购买特定经营者商品的情形,建议修改为“变频器符合XX行业标准,具备XX功能,可提供任意符合标准的品牌产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5.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特许经营者,或违法约定、变更特许经营期限,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律师实操中,涉及特许经营的招标投标项目,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经营者,不得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变更经营期限,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市政府拟授予某企业城市道路养护特许经营权,未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直接与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经营期限20年(超出法定最长期限),律师应指出该行为违法,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议委托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调整经营期限至法定范围内,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6.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干预招标人自主权。律师实操中,需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不得建议或协助设置干预招标人自主权的相关要求,严格对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行政机关要求辖区内所有政府投资招标项目必须委托某特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律师应指出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规定,属于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建议删除该要求,允许招标人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律师实操中,审查资格要求时,需结合项目立项文件、需求说明,逐一核查资质、业绩等要求的合理性;业绩要求一般不超过3个,且需明确为同类项目业绩,避免不合理限定;审查过程中,需详细留存核查记录,明确核查意见及法律依据,确保审查工作可追溯;同时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为招标人指定相关主体或条件的干预行为,及时排查并提示相关违规风险。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律师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地域壁垒、主体歧视,保障商品、要素及市场主体自由流动,发现相关情形的,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具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九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节关于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标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1. 限定投标人必须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或要求本地户籍、本地社保。律师实操中,除法定例外情形外,不得建议委托人限定投标人的注册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得要求本地户籍、社保,坚决杜绝地域歧视,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区注册设立分公司,且分公司成立满1年”,律师应指出该条款限定本地分支机构,属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排斥外地经营者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建议删除该要求,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异地服务承诺,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2. 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如限定本地业绩、本地奖项,或对外地投标人设置更高的资格门槛、评审标准。律师实操中,业绩、奖项要求不得限定本地范围,对外地投标人的资格门槛、评审标准需与本地投标人保持一致,不得设置差异化要求,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城市绿化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近3年需有不少于2个本地绿化项目业绩”,律师应指出该条款限定本地业绩,排斥外地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建议修改为“近3年有不少于2个全国范围内同类绿化项目业绩”,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3. 限制外地商品、设备、材料进入本地招标项目,或对外地产品设置差异化检验、检测标准。律师实操中,商品、设备、材料的检验、检测标准需统一,不得对外地产品设置额外检验、检测要求,保障外地商品平等进入本地市场,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明确“优先选用本地生产的水泥、砂石等材料,外地材料需额外提供省级检验报告”,律师应指出该条款对外地产品设置差异化检验标准,限制外地商品进入,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议删除额外检验要求,统一检验标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4. 在评标过程中,对外地投标人实行差异化评审(如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投标人)。律师实操中,评标需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评审标准需统一适用于所有投标人,不得对外地投标人实行差异化评审,严格对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七条要求。举例说明:某评标现场,评标专家对本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轻微瑕疵不予扣分,对外地投标人的相同瑕疵予以扣分,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差异化评审,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立即停止评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规范评审流程,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5. 限定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为本地财政资金,且仅允许本地企业参与,排斥外地企业平等竞争。律师实操中,本地财政资金项目需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得限定仅本地企业参与,切实保障外地企业平等竞争权,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区使用本地财政资金建设的社区服务中心项目,政策文件明确“仅允许本地注册企业参与投标”,律师应指出该条款排斥外地企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建议修改为“符合条件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参与投标,不受注册地限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6. 在信用评价中,对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采用差异化标准,或在信用监管中实行歧视性措施。律师实操中,信用评价和监管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对不同主体采用差异化标准,严格对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九条规定执行,突出信用评价的公平性。举例说明:某地方出台政策,对外地企业的信用评价额外增加本地业绩考核指标,导致外地企业信用得分普遍低于本地企业,影响其参与招标投标,律师应指出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九条规定,建议统一信用评价标准,删除本地业绩考核指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律师实操中,审查招标文件、政策文件时,需重点排查“本地优先”“外地企业需额外提供XX证明”等歧视性表述,及时建议委托人删除相关内容;业绩要求统一表述为“全国范围内同类业绩”,确需限定地域的,需协助委托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并开展专项论证;同时结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审查要点,重点关注信用评价的公平性,排查并纠正差异化信用监管措施。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律师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通过不合理政策或条款扭曲市场竞争成本的情形,防范相关合规风险,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权,具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节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执行,无法律法规依据,向投标人收取不合理的报名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超出项目合同金额的法定比例: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律师实操中,需逐一核查保证金、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明确金额、缴纳方式及退还时限,不得超出法定比例、收取无依据费用,严格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要求。举例说明:某项目估算价1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30万元(超出2%的法定比例),律师应指出该保证金金额不合理,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建议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并明确退还时限(如投标有效期满后10日内退还),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要求投标人缴纳额外的保证金、押金(如诚信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无明确法律依据)。律师实操中,除法定保证金外,不得建议委托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无依据的额外保证金、押金,避免增加投标人资金压力,尤其要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权,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工程招标项目,除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外,额外要求投标人缴纳“诚信保证金10万元”,律师应指出该要求无明确法律依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建议删除该额外保证金要求,可通过完善合同履约条款防范诚信风险,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特定投标人给予不合理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变相降低其投标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律师实操中,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需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给予不合理优惠,避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严格对照《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地方政府为扶持本地某建筑企业,明确“该企业参与本地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可享受投标报价10%的财政补贴”,律师应指出该补贴属于不合理补贴,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议取消该补贴政策,确保所有投标人公平竞争,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通过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如长期拖欠工程款、货款)增加投标人的资金成本,排斥中小企业参与。律师实操中,付款条件需合理设置,明确预付款比例、付款周期,避免长期拖欠款项,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项目合同条款约定“工程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年内付清,无任何预付款”,律师应指出该付款条件不合理,建议调整为“预付款比例30%,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付清工程款”,降低投标人资金成本,助力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律师实操中,收费、价格、补贴需统一标准,不得对外地或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待遇,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地方对本地企业参与投标收取的报名费为500元,对外地企业收取的报名费为1000元,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歧视性收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议统一报名费标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律师实操中,审查保证金、收费条款时,需逐一对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法定比例和要求;审查付款条件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兼顾双方主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的参与门槛,避免通过不合理条款排斥中小企业;审查补贴、税收优惠条款时,重点核查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存在选择性、差异化优惠,确保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可参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相关要求,对成本影响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提升审查专业性。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律师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强制、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情形,及时提示合规风险,具体对照《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节关于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审查标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强制分包、强制委托特定代理机构。律师实操中,联合体投标、分包、委托代理需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建议委托人设置强制要求,切实保障投标人自主决策权利,严格对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要求。举例说明:某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人明确“投标人必须与本地某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否则不予受理”,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强制联合体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五条规定,建议删除该强制条款,允许投标人自愿组成联合体,明确联合体资质要求即可,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干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决策,要求评标委员会优先选择特定投标人,或暗示、诱导评标专家出具倾向性评审意见。律师实操中,需协助委托人规范评标流程,明确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的要求,严禁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切实防范相关合规风险,严格对照《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要求。举例说明:某招标人在评标前私下向评标专家暗示“优先考虑XX企业,该企业为本地重点企业”,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干预评审决策,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立即停止评标,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明确评标纪律,全程监督评标过程,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围标,或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如设置唯一符合其资质、业绩的条款)。律师实操中,需重点排查串通投标、围标及量身定制条款等违规风险,及时提示委托人整改,明确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严格对照《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招标人提前与某企业沟通,根据该企业的资质、业绩、技术条件,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条款(如“投标人需具备XX专利、近3年有XX特定项目业绩”,仅该企业符合要求),导致其他企业无法参与投标,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串通投标、量身定制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全面修改招标文件,确保条款具有通用性,至少有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与投标,并提示委托人相关行为的法律风险(如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泄露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评审意见等敏感信息,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便利。律师实操中,需协助委托人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防范敏感信息泄露风险,对已泄露的情况,及时建议委托人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招标),严格对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私下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泄露给某特定投标人,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泄露敏感信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委托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重新组织招标,并完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和责任追究机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强制投标人接受不合理的履约要求(如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或强制购买指定的保险、服务。律师实操中,履约要求需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标准,不得强制购买指定保险、服务,切实保障投标人自主选择权,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一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符合《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要求。举例说明: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必须购买本地某保险公司的工程保险,否则视为违约”,律师应指出该行为属于强制购买指定保险,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规定,建议删除该条款,允许中标人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明确保险保障范围即可,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定标单位或人员,或将定标权交由第三方行使。律师实操中,需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不得建议或协助设置干预定标决策的相关要求,严格对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行政机关要求某招标项目必须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律师应指出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八条规定,属于干预招标人定标权,建议删除该要求,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定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或对能够通过告知承诺和事后核验核实真伪的事项,强制投标人在投标环节提供原件。律师实操中,不得建议委托人设置违法强制交易平台选择的要求,简化投标流程,避免不合理要求,严格对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规定执行。举例说明:某地方规定所有招标投标项目(包括非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律师应指出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第十条规定,建议修改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非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律师实操中,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流程时,需重点排查是否存在“量身定制”条款、干预评审、泄露敏感信息等行为;发现涉嫌违法的(如串通投标),需第一时间提示委托人停止相关行为,并协助开展整改,切实防范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风险;同时,需重点关注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参与投标的情形,此类主体投标无效,评标时应予以否决;重点排查干预招标人自主权、强制交易等违规行为,确保招标流程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五)例外情形审查
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如遇到委托人拟设置限制性条款的情形,需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形,仅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建议委托人设置相关限制性条款,并协助开展专项论证:1. 符合法定例外情形;2. 无更小竞争损害替代方案;3. 明确合理实施期限;4. 开展专项论证,留存论证材料。具体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结合《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关于例外情形评估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确保例外情形适用合法、合规、合理。
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律师论证时,需协助委托人收集、整理维护重大公共利益的相关证据(如项目涉及国防安全、生态保护等相关文件),明确限制性条款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详细论证条款的必要性,明确实施期限,形成专项论证报告,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例外情形适用的合理性进行评估,提升论证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举例说明:某国防工程招标项目,委托人拟限定“投标人需具备军工保密资质,且为国内注册企业”,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开展专项论证,说明该限定条款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无替代方案(如允许国外企业参与可能泄露国防秘密),明确实施期限与项目工期一致,并留存论证报告及军工保密资质相关要求文件,引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必要时,协助委托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例外情形的适用进行评估。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济等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律师论证时,需协助委托人明确特定公共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如扶贫项目的具体扶贫任务、救灾项目的应急需求),论证限制性条款对实现政策目标的必要性,核查是否存在更小竞争损害的替代方案,明确实施期限(如扶贫项目实施期限内有效),留存论证材料;结合第三方评估相关要求,对政策目标实现效果进行预判,确保条款设置贴合政策需求。举例说明:某扶贫项目招标,委托人拟限定“投标人需优先聘用本地贫困户,且贫困户用工比例不低于30%”,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开展专项论证,说明该条款对实现扶贫目标(带动本地贫困户就业、增加收入)的必要性,论证无替代方案(如不限定用工比例无法保障扶贫效果),明确实施期限为项目施工期间,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留存论证报告,引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
为保障重大工程质量、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需要限定特定资质、技术标准的。律师论证时,需协助委托人提供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的相关资料(如项目立项批复、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文件),论证限定特定资质、技术标准的必要性(如大型桥梁建设需特级资质保障质量安全),说明无替代方案,形成专项论证报告,明确实施期限与项目工期一致;可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论证,提升论证的科学性和说服力。举例说明:某大型桥梁建设项目,委托人拟限定“投标人需具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特级资质,且有同类大型桥梁建设业绩”,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开展专项论证,说明限定特级资质和同类业绩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必要措施(该项目桥梁跨度大、技术难度高,特级资质企业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无替代方案,留存论证报告及项目技术要求文件,引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设置限制性条款的其他情形。律师论证时,需协助委托人梳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明确限制性条款符合法律规定,详细论证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留存相关法律依据及论证材料;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例外情形的适用符合法定要求,杜绝违法设置限制性条款。举例说明:某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委托人拟限定“投标人需为中小企业”(符合中小企业扶持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开展专项论证,明确该限定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是扶持中小企业的必要措施,留存相关法律依据及论证报告,引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
律师实操中,例外情形的专项论证报告需包含必要性、替代方案、实施期限、竞争影响分析、整改措施、论证结论及附件等核心内容,确保论证过程可追溯、论证结论有充分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必要性分析:明确拟设置限制性条款的背景、目的,结合委托项目实际、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需求,详细说明设置该条款的必要性,明确条款与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保障工程安全等例外情形的直接关联性,避免笼统表述,需提供具体事实依据和政策支撑,确保必要性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替代方案论证:全面梳理可实现相同目标、且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限制性条款的适用范围、采用市场化监管方式、简化资质要求、优化评审标准等,逐一对各替代方案的可行性、竞争损害程度、实施成本、操作难度及目标实现效果进行全面分析对比。论证过程中,需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行业发展特点及市场主体实际情况,明确各替代方案的优势与不足,重点核查替代方案是否能在不排除、限制竞争或降低竞争损害的前提下,实现与拟设置限制性条款相同的目标(如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工程质量等)。若存在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应优先建议委托人采用替代方案,不得直接设置限制性条款;若经全面论证,无任何替代方案能在实现目标的同时降低竞争损害,方可确认拟设置的限制性条款具有必要性,并在论证报告中详细说明论证过程、对比结果及未采用替代方案的理由,留存相关分析对比记录,确保论证过程可追溯、可核查。举例说明:某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委托人拟限定“仅允许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参与投标”以保障工程质量,律师梳理替代方案时发现,可采用“不限定企业所有制,仅提高资质要求、增加同类重大项目业绩门槛,并加强履约全过程监管”的方式,既能保障工程质量,又能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竞争损害更小。经对比论证,该替代方案具有可行性,律师应建议委托人采用该替代方案,放弃原限定性条款,并在论证报告中详细说明两种方案的对比分析过程及选择替代方案的依据。
实施期限明确:拟设置的限制性条款需明确合理的实施期限,不得设置无期限、长期有效的限制性条款,实施期限应与目标实现所需时间相匹配,结合项目工期、政策实施周期、公共利益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应明确起止时间或具体期限(如“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有效期2年,期满后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期限届满前,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限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重新评估,若目标已实现或不再需要继续设置,应及时废止该条款;若仍需继续设置,需重新开展专项论证,确保条款持续符合例外情形要求,避免长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实操中,需在论证报告及相关文件中明确实施期限的确定依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说明期限设置的合理性,不得随意延长实施期限,确需延长的,需补充专项论证材料。
竞争影响分析:全面分析拟设置的限制性条款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包括对市场准入、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市场主体经营成本、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的影响,重点评估条款是否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是否会损害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利,是否会导致市场垄断、恶意竞争等问题。分析过程中,需结合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行业特点、市场主体数量及分布等情况,采用合理的分析方法,量化竞争损害程度(如影响的市场主体范围、竞争减少的比例等),同时提出降低竞争损害的配套措施(如优化条款适用范围、加强监管等),明确条款实施后可能出现的竞争风险及应对方案,确保限制性条款的实施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降至最低,且不会违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整改措施完善:针对拟设置的限制性条款可能产生的竞争损害,制定具体、可落地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时限、整改内容及验收标准,确保条款实施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竞争损害。整改措施应具有针对性,结合竞争影响分析中发现的风险点制定,如定期开展竞争影响评估、及时调整条款内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相关市场主体的权益保障等。同时,需在论证报告中明确整改措施的实施流程,提示委托人定期跟踪整改进度,留存整改记录,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若整改后仍无法降低竞争损害至合理范围,应建议委托人废止该限制性条款。
论证结论清晰:综合必要性、替代方案、实施期限、竞争影响及整改措施等论证内容,得出明确的论证结论,明确拟设置的限制性条款是否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是否具有必要性、是否存在更小竞争损害的替代方案、实施期限是否合理、整改措施是否可行。论证结论需明确具体,不得含糊其辞,若符合例外情形,应明确“同意设置该限制性条款,同时需严格按照论证确定的实施期限及整改措施执行”;若不符合例外情形,应明确“不同意设置该限制性条款,建议采用XX替代方案”,并详细说明理由。论证结论需经论证参与人员签字确认,留存相关签字记录,确保论证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附件材料完整:专项论证报告需附完整的附件材料,作为论证结论的支撑依据,附件应真实、合法、完整,与论证报告内容高度一致,便于后续监管部门核查、委托人留存及律师执业档案归档,确保论证过程可追溯、论证结论有充分依据。具体附件清单及要求如下:1.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需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全文或核心条款节选,标注发布机关、施行日期,重点圈画与论证事项相关的条款,确保论证依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若涉及特定行业政策,需补充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监管文件。2. 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需求说明、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文件(如适用)、招标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等,明确项目基本情况、实施背景及核心需求,为论证限制性条款的必要性提供事实支撑。3. 替代方案对比分析材料:包括替代方案清单、各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竞争损害程度对比表、方案选择论证说明等,详细留存替代方案梳理、分析、对比的全过程记录,明确未采用其他替代方案的具体理由,确保替代方案论证可核查。4. 竞争影响分析相关材料:包括相关市场竞争格局分析报告、市场主体调研记录、竞争损害量化分析数据、行业专家意见(如适用)等,支撑竞争影响分析部分的结论,明确竞争损害的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及分析过程。5. 整改措施相关材料:包括整改措施实施方案、整改责任分工表、整改时限安排、验收标准及验收流程说明等,确保整改措施可落地、可跟踪、可验收,明确整改责任主体及具体执行路径。6. 论证过程相关材料:包括论证会议通知、会议纪要、论证参与人员名单(需注明姓名、单位、职务及专业领域)、参与人员签字记录、论证意见初稿及修改痕迹等,完整留存论证全过程,体现论证的民主性、科学性。7. 第三方相关材料: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例外情形评估,需附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证明、评估委托协议、第三方评估报告及评估过程相关记录,确保第三方评估的合法性和客观性;若邀请行业专家参与论证,需附专家资质证明、专家论证意见及签字记录。8. 佐证材料: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国防安全、生态保护相关批复、扶贫任务文件等)、相关市场主体反馈意见、历史同类项目论证案例等,进一步佐证论证结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9. 其他材料:根据论证事项实际需求,补充与论证相关的其他材料,如委托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合同草案、信用评价报告等。附件材料需按上述顺序整理归档,标注附件编号、附件名称及页码,采用纸质版和电子版双重留存,纸质版需装订成册,电子版需备份留存,确保后续核查、查阅便捷;附件材料不得伪造、篡改,若存在材料缺失、虚假等情况,需及时补充完善,否则不得出具专项论证结论。
律师需特别注意,专项论证报告及附件材料需作为律师执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审查记录、法律意见等一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律师执业档案规定的最低期限,同时协助委托人将相关材料归档留存,以备监管部门抽查、督查及后续争议解决时使用。未按要求留存专项论证材料的,视为未开展例外情形专项论证,相关限制性条款视为无效。完成例外情形专项论证及相关审查工作后,律师需衔接后续实操流程,按规范推进审查成果落地及后续服务。
第三章 律师办理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操流程
结合第二章明确的审查范围、核心标准及例外情形论证要求,律师办理招标投标行业公平竞争审查需遵循规范的实操流程,从前期准备、审查实施到后续服务,形成完整闭环,确保审查工作有序、高效、合规,切实提升法律服务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第七条 审查前期准备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奠定基础,确保审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明确委托需求:与委托人充分沟通,逐一明确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审查范围、核心目标、时间节点及交付成果,梳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如合规排查、风险防控、第三方评估、整改完善等),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及保密条款,提前防范后续执业风险,确保委托事项清晰、权责明确。
收集相关材料:协助委托人全面收集审查所需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项目立项资料、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合同草案、政策措施文本、相关会议纪要、历史同类项目审查案例等,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步核查,对缺失的材料及时提示委托人补充,确保审查材料齐全、有效。
组建专业团队(如需):针对复杂、重大的审查事项(如重大政策措施审查、跨领域第三方评估),组建专业服务团队,配备具备招标投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知识的律师,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明确团队分工及工作进度,确保审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梳理审查依据及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梳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重点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最新规定,明确审查标准、排查重点及法律依据,制定针对性的审查方案,明确审查步骤、核查方法及时间安排,报委托人确认后执行。
开展利益冲突审查:再次核查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与委托人、相关市场主体、评估事项等存在利害关系,若存在利益冲突,立即终止委托关系;若不存在,留存利益冲突审查记录,归档备查。
第八条 审查实施流程
律师应按照既定审查方案,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全程做好记录,确保审查过程可追溯、审查结果客观公正,具体实施流程如下:
材料梳理与分析:对收集的各类材料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归档,重点梳理涉及招标投标的条款、流程及相关内容,结合审查标准,逐一对标排查,识别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风险点,建立风险清单,明确风险类型、涉及条款及初步判断依据。
逐点核查与论证:对照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核心审查标准,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及相关条款进行逐点核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分析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明确法律依据及论证过程;对拟设置限制性条款的,按本指引第二章第五节要求开展专项论证,形成论证报告及附件材料。
问题沟通与确认:针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初步审查意见及整改建议,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事项,结合法律规定及行业实践,进一步论证核实,确保审查意见科学、合理、可落地,避免与委托人的核心需求冲突。
整改指导与复核:针对审查发现的违规问题,向委托人出具具体、可操作的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方向、修改方案及法律依据,协助委托人开展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对整改内容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确保相关文件、流程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留存整改复核记录。
形成审查成果:根据审查过程、核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出具审查意见、评估报告(如需)等正式成果文件,明确审查结论、存在问题、整改建议及法律依据,成果文件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承办律师签字,确保其合法性、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审查后续工作
审查工作完成后,律师应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助力委托人巩固审查成果,防范后续合规风险,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材料归档:将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包括委托合同、审查方案、风险清单、核查记录、专项论证报告、整改材料、审查成果文件及相关附件等,按规范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执业档案,留存期限符合律师执业规范及委托人要求。
合规培训(如需):根据委托人需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合规培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标准、实操要点及典型案例,提升委托人相关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和操作能力,协助委托人建立常态化合规管理机制。
动态跟踪:持续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的更新,及时向委托人提示政策调整带来的合规风险,协助委托人对已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及流程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持续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争议应对:协助委托人应对因公平竞争审查相关问题引发的投诉、复议、诉讼等争议,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参与争议处理过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配合监管核查:协助委托人应对监管部门开展的公平竞争审查抽查、督查、举报核查等工作,准备相关审查材料,如实说明审查过程及整改情况,配合监管部门完成核查工作。
第四章 律师办理公平竞争审查的风险防控
第十条 执业风险识别
律师办理招标投标行业公平竞争审查业务,应重点识别以下执业风险,提前防范,避免因违规执业引发法律责任及声誉风险:
法律依据适用错误风险:因未及时掌握《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导致审查标准、法律意见适用依据错误,引发审查结论无效、委托人合规风险等问题。
审查不全面、不严谨风险:因未坚持“全覆盖、无遗漏”原则,遗漏审查范围、风险点,或审查过程流于形式,未进行充分论证,导致违规条款未被发现,委托人面临行政处罚、中标无效等风险,律师需承担相应执业责任。
利益冲突风险:未开展充分的利益冲突审查,或存在利益冲突未及时终止委托,导致审查意见不客观、不公正,损害委托人或相关方合法权益,引发执业纠纷。
保密风险:违反律师执业保密义务,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敏感信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执业纪律处分。
虚假或误导性意见风险:受干预或利益驱动,出具虚假、误导性的审查意见、评估报告,违反客观公正原则,涉嫌违规执业,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行业处分。
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风险:未按委托合同约定及执业规范履行审查职责,未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审查进展、存在问题及整改建议,导致委托人错过整改时机,引发合规风险,律师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方评估违规风险:开展第三方评估业务时,未符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相关要求,与委托单位或评估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评估过程不规范、结论不客观,导致评估报告无效,引发监管处罚。
第十一条 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上述执业风险,律师应采取以下防控措施,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确保法律服务质量:
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持续学习招标投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及最新监管政策,关注行业典型案例、执法口径变化,定期开展专业培训,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确保审查工作符合现行监管要求。
规范审查流程: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审查流程、标准开展工作,制定标准化的审查清单、操作模板,明确审查步骤、核查方法及责任分工,确保审查工作全面、严谨、可追溯,避免形式化审查。
完善利益冲突审查机制:承接业务前,严格开展利益冲突审查,建立利益冲突排查台账,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坚决不予承接;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新的利益冲突情形,立即终止委托关系,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严守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责任分工及保密措施,对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敏感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泄露、非法使用相关信息;委托结束后,妥善保管保密材料,不得随意泄露。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开展审查工作,基于事实和法律出具审查意见、评估报告,不偏袒任何一方,杜绝出具虚假、误导性意见;对存在争议的事项,充分论证、多方核实,确保结论客观、合理。
加强与委托人沟通: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审查进展、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主动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对复杂、疑难问题,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商,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执业风险;留存沟通记录,归档备查。
规范执业档案管理:按要求整理、归档审查过程中的各类材料,确保执业档案完整、规范,留存期限符合规定,便于后续核查、监管及争议解决,为律师执业提供保障。
建立风险复核机制:对重大、复杂的审查事项,实行双人复核、集体讨论制度,由资深律师对审查意见、评估报告进行复核,确保审查结论准确、法律依据充分,防范执业风险。
明确执业边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律师的执业范围、职责及免责情形,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开展业务,不得作出超出专业能力的承诺,避免因越权执业引发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指引效力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成都市律师协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专业委员会联合解释,供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办理招标投标行业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业务时参考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若本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指引更新
本指引将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的更新、招标投标行业发展及律师执业实践需求,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指引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操性。
执笔人(委员):
潘志成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林 文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沈 澄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黄 凯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陆如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杨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顾正平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晶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曾昭旺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安国胤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 凯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成立辉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奇新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申军 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程 远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一萱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陈元熹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陈 智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柴志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池振华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窦步宇 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
单 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房星光 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
冯昕晴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顾莅姣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谷 榕 北京市两高(上海)律师事务所
耿 婷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郭 蔚 上海里兆律师事务所
黄 克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贾维恒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路弘雅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劳嘉馨 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
陆利锋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李 茂 上海越达律师事务所
李 明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吕 晴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宣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毛文庭 上海赢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木下清太 西村朝日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莫 英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马云涛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祁 达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任炳吉 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官凯云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孙巾淋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绘 上海沪通律师事务所
王任佳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王志臻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徐 旭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于承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姚 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杨 莉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尹腊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程博 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
朱德宝 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
张凤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邹季强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张 磊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张丽群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周 萍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张榕强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张士海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周 颖 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张禕辰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左由章 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
参 与 干 事:
陈思亦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陈 懿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李庆庆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裘一凡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王鑫宇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张榆笛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审 稿 人:
林 文 广东华商(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 凯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陈云开 上海邦信阳(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
陆如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杨如意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