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辩护律师参与妨害作证获刑一案在赣州乃至江西省尚属首例。
起因?花季少女遭劫色劫财
据了解,出生于1987年的阳某家住赣县农村,在赣州某酒厂做推销员。阳某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了伍某,两人平时时常发短信。
2004年9月2日晚,阳某让伍某去她工作的酒家接她。当时,伍某正和梅某的弟弟等几个朋友在一起。当晚聚餐时,伍某等人轮流向阳某敬酒。第二日凌晨,阳某被灌得有了几分醉意,伍某便将其带至一家发廊,两人发生了关系。随后,梅某的弟弟及同伙也想与阳某发生关系,阳某不同意,几个人便用殴打等强硬手段对阳某实施了强奸。
事发后,伍某送阳某回住地途中,阳某又遭到了抢劫,现金、手机全被劫去。阳某认为是同一伙人干的,便报警说被人强奸了,公安机关将伍某、梅某的弟弟等人一并抓获。
波折 发生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
2004年9月20日,梅某聘请律师肖某做其弟弟的辩护人。开庭前,肖某将一份调查笔录提交给检察机关。在笔录中,阳某称是自愿和梅某的弟弟发生关系,肖某以此为由向法院申请阳某出庭作证。2005年4月7日上午,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了梅某弟弟的强奸案,肖某为梅某弟弟作无罪辩护,阳某当时没有到法庭。当日下午,阳某才到一审法院陈述与梅某弟弟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证据不足两次延期开庭
出现了这个新情况,一审法院不得不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并于同年5月16日第二次开庭,一审法院当庭宣读了肖某对阳某的调查笔录。阳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梅某弟弟等人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开庭之后,公诉机关认为案件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并建议一审法院延期审理。
内幕 律师贿买被害人作伪证
要求延期开庭之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律师肖某在2004年9月20日曾接受梅某委托,到看守所两次会见了梅某弟弟。梅某弟弟告诉肖某,自己与阳某发生性关系时,阳某并不是自愿的,他们曾经打了阳某。肖某同时了解到,阳某本不想报案,是因回家途中遭到抢劫,以为同一伙人所为,气愤之下才报警的。另外,伍某被释放,是因为阳某向公安机关表明了是自愿的结果。
肖某为此认为只有做好阳某的工作,梅某弟弟才有希望出来。同年11月初,肖某未经侦查机关可,跟梅某等人在赣州市某酒家与阳某见面,提出支付3000元人民币作为精神补偿费,要阳某向法院改变证词,让梅某弟弟逃避法律制裁。不久,梅某将1500元交给了阳某,由肖某代写了一条收条,同时说好事情办好后,会一次性将余款付清。之后,肖某便与另一律师对阳某作了一份调查笔录。就是在这份笔录中,阳某说了假话,称自愿与梅某弟弟发生关系。
结果 律师不服一审当庭表示上诉
之后,一审法院章贡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第三次开庭,对梅某弟弟等人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公安机关随后对肖某、梅某妨害作证及阳某伪证的事实立案,公诉机关要求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2006年2月20日,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案人梅某、阳某分别因妨害作证罪、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管制一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要上诉。
上诉人无悔罪表现二审再判实刑
肖某被判刑在当地律师界引起了很大反响,有人提出西方国家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可以免除刑事追究,而我国《刑法》第306条不应该针对辩护人专设条款,现在的律师不太乐意担任刑事辩护人,就是因为怕踩“线”而受到刑事处罚。
对此,法院认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并不是为了帮助被告人逃避法律的追究。《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有其存在的意义。根据我国的刑法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否则辩护人犯了有关妨害作证的罪就无法受到刑事追究了。律师肖某接受委托后,了解到梅某弟弟及同伙确实是强奸了阳某,在客观上,肖某与梅某一起用金钱收买了阳某作伪证。而肖某要阳某到法院作证自己与梅某弟弟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导致案件多次开庭,其行为已构成犯罪。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给肖某的行为定性为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因其不认罪,也没有悔罪表现,被判了实刑----有期徒刑1年。梅某的行为也被定为妨害作证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阳某作为被害人,是在肖某和梅某的诱使下说了假话,考虑到其犯罪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又是未成年人,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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