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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少于5人合伙难接破产案? 深圳中院新规引争议

    日期:2007-11-06     作者:新华网广东频道    阅读:2,211次
    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8/27/content_5679558.htm》已对深圳产生直接影响:破产案件律师费大幅攀升。年初代理一宗破产案的律师费最高限额是30万元,如今这笔费用已涨至1000万元,而且上不封顶。 然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12日出台的《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由于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条件作了限定,引起大部分律师的不满。日前,记者对这一情况作了采访。

    承办破产案要摇珠或轮候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今后破产案的承办律师以及评估人、拍卖人,将通过摇珠和轮候方式确定。”10月14日,深圳市中院发布《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将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同时对清算组的运作及其与合议庭的关系进行严格规范。业内人士评价,新规旨在改变法官指定律师的做法,从而杜绝破产庭法官利用指定破产案件律师谋求私利。

    法院在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时,对进入名册的机构或个人设置门槛,这使部分律师产生了疑虑。近日,深圳律协召集部分律师代表开会,详细了解他们对这一规定的看法。结果,大部分律师认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不应设置很高的门槛,应该让更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入围。

    多数律师认为门槛太高

    按照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申报条件,律师事务所必须拥有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名。深圳某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不明白,“合伙人越多,律师事务所就越正规?两者有必然联系吗?”

    据悉,深圳有各类律师事务所250多家,符合法院新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仅占30%,将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排除在外了。在周律师看来,破产案件管理人相当于一个经理人,对于执业律师人数较少的事务所,一些辅助性工作完全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管理小组共同完成。

    新规指出,申请人近5年以内必须有从事破产清算案件的经验。周律师分析,深圳多数的律师事务所都没办理过破产案件,最多只是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到破产案件中。

    “不能因为追求经验,就放弃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资深律师任先生(化名)认为,大部分破产清算案件并不复杂,何况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是有法可依,有程序和规律的。

    法院主导或增道德风险

    任律师告诉记者,公告发出后,如今的破产案件绝对由法院主导。他反对由法院圈定破产管理人的人选,“这样做,就是让法院来分配商业资源,这很不公平也很难市场化,更会增加法官与律师的道德风险。”

    记者采访时,多数律师代表呼吁取消限制,认为这对没有入册的律师所不公平。他们说,只要是执业律师,就应该有资格申报破产管理人,否则就是一种歧视行为。也有律师建议,由深圳市律协充当中间机构,负责筛选和推荐破产案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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