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ESG中的“社会(S)”要素: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中国实践)中,我们和大家聊了作为外部社会要素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情况,今天的文章我们就接着这一话题,再说一说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
在2023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以银保监会为基础组建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监总局”),并将原本分属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职责统一收归金监总局管理。但金监总局成立后,尚未就金融消保的统一监管出台新的监管规定,因此,我国的现行金融消保监管框架仍然适用原“一行两会”架构下的相关规定,并可以划分出金融条线监管和非金融条线监管两条主线,在金融条线监管下,又可以划分出人民银行监管、银保监会监管和证监会监管三条支线,我们一条条来看。
1. 金融条线监管
就金融条线监管而言,简单理解,金融消保监管工作主要由金融监管部门对口负责,并视监管对象的不同,进而由一行两会适用其各自制定的监管规则分头监管。
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除适用于一般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目前金融监管条线能够统一适用的上位法只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相对原则性、纲领性的文件以及针对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这一特定领域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及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尚未打通,金融消保“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全成型。当然,将金融消保的监管职权统一收归金监总局也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金融条线的现行消保监管规则如下图所示:
1) 人行条线监管
人行条线的金融消保监管起步较早,2013年即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于2016年“转正”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随后于2020年进一步细化规定并增强可执行性,成为今天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即“5号令”。
原则上5号令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但从实践角度,其适用范围也可能有一定程度的扩张,例如2021年4月2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金融管理部门联合对13家从事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企业进行监管约谈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其中金融消保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而人民银行在此次整改中起到牵头作用的同时,也将5号令中的部分要求延展到集团内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
2)银保监条线监管
银保监会是一个于2018年银保合并后诞生的部门,将银行业与保险业进行统一规范的消保监管规则也自此起步:在银保监会成立后,先后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21年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但仍然缺少类似5号令的直面金融消保具体规范的系统性规定,直至2022年12月26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的出台才正面解决了这一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就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而言,除上述银保监条线的监管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守其他规则:银行业机构一方面需要适用/参照适用人行条线的金融消保监管规定,如5号令,另一方面,银监条线在银保监会合并前出台的消保监管规定仍然有效,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保险业机构则需要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保监条线在银保监会合并前出台的消保监管规定。
3)证监条线监管
证监条线的金融消保监管很特殊,第一点特殊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使用了“投资者保护”而非“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概念;第二点特殊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最主要涉及的是上市公司的监管,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
从法规角度,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于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中更是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体现了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的高度重视。实践中,诸如“扇贝跑了”此类上市公司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违规行为层出不穷,应当说,证监会以上市公司监管作为其关注的首要重点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不过,从另一方面看,由于监管重点向上市公司监管的倾斜,证监会条线的消保监管规则对于金融机构(例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而言,除重点关注投资者适当性规则外,其他规定反倒相对偏于框架性。
2. 非金融条线监管
除了金融条线监管以外,金融消费者作为广义的消费者的子集,同样可能面对非金融条线的监管要求,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市监条线和网信条线的监管。
1)市监条线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一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作,因此原则上亦对于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监管职权,即金融消保工作亦需满足市监条线的监管规则。
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与金融监管条线共同的上位法外,市监条线适用其独立的一套监管规则,市监条线的主要消保监管规则可归纳如下图:
实践中,地方市监局一般不会“越权”监管金融机构,但其对于金融机构同样具有监管权限,且对于广告违规、有奖销售等典型的市监条线的关注问题,地方市监局同样可能对于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做出处罚。从这一角度,市监条线的消保要求亦不容忽视,特别是对于广告监管、不正当竞争、价格监管等市监条线的传统领域,也同样属于金融消保合规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与金监总局签署了《加强非法金融广告信息监测处置工作框架协议》,就金融广告领域的消保工作达成合作,这有助于解决市场监管与金融监管在消保方面的长期相对割裂的现状,并将对后续的平台金融广告监测处置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网信条线监管
信息安全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之一,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并非仅金融监管部门从消保角度具有监管职权,网信部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等法律法规,同样可以从个保监管的角度进行监督与执法。
实践中,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规则的不统一也引发了各种问题,特别是金融消保领域的监管规则部分出台在《个保法》之前,在实际执行与适用中如何与《个保法》规定相衔接?《个保法》在金融领域能否产生新法代替旧法的效果?在执法层面上如何避免重复监管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额外负担?都是实际出现也值得讨论的问题。
最后,上述现行金融消保监管规则可总结如下图,我们也期待着在金监总局的统一规范落地后,能够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集中、统一的效果,从而更好地发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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