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用人方招用人员时,须核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进行用工登记,对不 满16周岁的人员,一律不得招用。严禁以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证件等形式强迫劳动者劳动,一经发现,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一旦发现用人方使用童工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同时,《意见》规定,用人方应当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填写好《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核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并建立起用工信息档案备查。用人方未按期呈报有关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方在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见》规定,如果用人方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每使用一人处5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意见》还规定,所有用人方必须依法为招用的所有劳动者(用人方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参保后少缴、欠缴、拒缴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颁发、暂扣或者吊销用人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