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是种植农户施用农药的最重要依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其损失可能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文试图结合特色作物和无人机施药的实际需求,贴近农业生产痛点,从问题根源到解决方案层层递进,达到具有实用价值的目的。
一、有关农药标签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使用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八条 使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使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2.农业农村部第925号公告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说明书管理。其中关于适用作物标注:一、公告原文农药产品登记用于耐除草剂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和转化体名称。二、有关解读:1.对于用于常规耐除草剂作物,仅需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2.对于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需同时标注适用的作物名称和转化体名称若该草甘膦产品登记用于转基因耐草甘膦玉米“NK603”(转化体名称为“NK603”),则标签应标注:“适用作物:玉米(转化体:NK603)”。
二、歧义的产生与原因
农药标签歧义主要源于信息表述不精准、术语使用混乱及场景适配不足,具体包括:将非施用对象作物出现在农药标签中,使种植农户误认为可以在此种作物上施用。而对适用条件则无法细致说明。
农药生产商家将在标签之外,印制施肥作物范围、方法、用量说明书或明白纸,在经销商推荐时介绍和使用。从而扩大农药的销售量、获取市场占有率。
术语模糊性:如“适量施用”“酌情增减”等表述缺乏量化标准,不同农户对“每亩用量”的理解差异可达30%以上;场景缺失:传统标签多针对人工喷雾设计,未明确标注无人机、大型机械等现代化施药工具的用量转换公式(如无人机施药需考虑雾滴密度与飞行高度的关系、是否添加适当助剂等等有关);作物分类宽泛:将“蔬菜”“果树”等大类作物笼统标注,忽略特色小宗作物(如黄花菜、黄芩)的特殊施用要求,导致农户误用;印刷排版问题:关键信息(如安全间隔期、禁忌作物)与广告内容混排,或字号过小(小于5号字),降低可读性。
三、后果与危害分析
歧义标签直接威胁农业生产安全与市场秩序:作物药害风险;残留超标隐患:无人机施药时用水量极少、从而浓度过高,若没有无人机应使用用量说明或未按标签调整用量,可能导致农药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2-3倍,甚至更多,不仅仅伤及作物保护,起不到防治效果、引起危害后果,且可能引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法律纠纷频发:经销商与农户对“推荐用量”的理解分歧,导致每年农药消费维权案件中,标签歧义相关纠纷占一定比例;资源浪费:规模种植户因标签未标注机械施药参数,盲目增加用量,每亩农药成本额外增加。
四、小宗特色作物施用说明的必要性
农业农村部3个名录(2019版):《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药效试验群组名录》《残留试验群组名录》,统一作物分类和试验标准,允许同组作物共享登记数据(如“鳞茎葱类”包含大蒜、洋葱)。
临时用药机制: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对尚无登记农药的小宗作物或新有害生物,采取临时用药措施(需报农业农村部备案),解决紧急用药需求。
典型省市具体措施:
1. 河北省:专项补贴与联合试验政策文件:《2025年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试验工作通知》(2025年3月发布)核心内容:补贴范围:支持杂粮杂豆(红小豆、鹰嘴豆)、中药材(金银花)等,单个农药产品补贴最高30万元(政府承担50%试验成本)。申报要求:企业需在每年3月15日前提交申请表,优先支持生物农药和低毒产品。4、试验标准:按农业农村部群组名录,同一作物组(如“根茎类药材”)可共享数据,缩短登记周期至1年3地。
2. 上海市:技术攻关与规程制定,政策实践:《2025年上海市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清单》,核心措施:药剂筛选:聚焦青菜、生菜、桃等作物,完成17个农药产品扩作登记(如针对黄曲条跳甲的环丙氟虫胺制剂)。残留研究:制定19种农药在10种小宗作物上的降解半衰期和安全间隔期,编制7项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规程。示范推广:在浦信蔬果合作社等基地应用,空心菜、米苋等产量提升15%,农残检测合格率达99%以上。
3. 江苏省:5年规划与技术协同政策框架:《江苏省特色作物安全用药5年规划(2024—2028年)》创新机制:科企合作:联合南京农业大学建立“病虫草害智能识别+药剂筛选”技术体系,2024年完成草莓蚜虫、葡萄霜霉病等8个靶标试验。数据共享:全省布局13个试验基地,企业可查询同类作物(如茄子与辣椒同组)的试验报告,降低重复投入。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协作与经验交流
实践动态:2023年召开“特色小宗作物安全用药座谈会”,推动28个省区市共享联合试验成果,重点解决棉花、特色林果等作物用药问题。重点方向:针对中草药、热带作物(如枸杞、葡萄)制定本地化用药指南,探索“企业+合作社”联合登记模式。
5.《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http://nynct.zj.gov.cn/art/2024/8/28/art_1229559012_2528266.html
第二十七条 对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指导农药使用者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6.山西:山西省农业农村厅鼓励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农药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
https://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37/202407/t20240725_9616878.shtml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20580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类,发布机构: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4 年 05 月 16 日,标 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1632 号建议的答复,文 号: 晋农综函〔2024〕37 号 发布日期:2024 年 05 月 16 日,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1632 号建议的答复:我们已建议省财政 2024 年安排专项资金 300 万元,选择在黄花菜、黄芩、党参、红芸豆等我省种植面积大、优势品种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小宗作物上,针对蓟马、蚜虫、根腐病等对产量和品质危害较大的病虫,选择 10 种高质高效农药产品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联合试验(扩大使用范围登记)
7. 湖北: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关于组织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的通知,http://nyt.hubei.gov.cn/bmdt/yw/zbzh/202302/t20230213_4543856.shtm此次拟组织开展的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共涉及莲藕、茭白、苍术等 8 个特色小宗作物种类,11 个防治对象,12 个农药品种,所有涉及农药品种均按扩大防治范围进行登记(作物名称、防治对象、产品名称见附件 1),参加联合试验的农药产品需与附件 1 所列农药有效成分、剂型、配比、含量完全一致。特色作物(如西北辣椒、南方魔芋等)种植面积虽小,但经济效益显著,其标签规范需重点关注:专属施用标注:针对特色作物生理特性,单独列明用量(如“甘农线椒1号:每亩有效成分30克,分2次施药”)、敏感时期(如花期禁用)及混配禁忌;替代作物参考:若特色作物未被列入标签,需明确“参照同类作物(如马铃薯参照红薯)用量减半”等替代方案;区域适配提示:标注“西北干旱区需减少用水量15%”“高海拔地区延长安全间隔期3天”等区域化建议。
五、农药标签内容规范的对策与建议
(一)规范内容表述,消除歧义
非施用对象作物不得出现在农药标签任何内容处。
量化核心参数:将“适量”“少量”等模糊表述替换为具体数值(如“每亩用制剂50-75毫升”);明确标注“有效成分含量”与“制剂用量”的换算公式(如“有效成分用量=制剂用量×有效成分百分比”)。统一术语标准:参考GB/T 37500-2019《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范“喷雾”“灌根”“种子处理”等施药方法的定义;
(二)适配现代化农业需求,明确无人机施药规范。新增无人机专用标注栏: 无人机施药: 每亩制剂用量:30-40毫升。飞行参数:高度2—3米,速度4—6米/秒 雾滴规格:150-200微米。混配要求:需添加抗漂移助剂(如有机硅) 衔接规模种植场景:提供“公顷用量”“机械施药浓度”等换算表,满足农场化管理需求,例如:施药方式 每亩制剂用量 兑水体积 施药效率,人工喷雾 50毫升 30升 0.3公顷/小时,无人机喷雾 35毫升 8升 3公顷/小时。
六、总结
农药标签作为连接生产与应用的核心载体,其规范程度直接影响农业安全生产与现代化进程。通过量化表述、场景化适配及技术细节补充,可有效消除歧义,为特色作物种植与规模化农业提供精准指导,助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七、案例实务与答辩意见、代理意见、鉴定意见中表述、判决结果
纠纷起因:案涉农药为一种小麦田防除一年生阔叶杂草除草剂,主要使用方法为茎叶喷雾。但是其中注意事项2中,标签原文是在注意事项中施药时,应避免将药液直接喷到或飘移到阔叶作物上,尽量采用低压喷雾,在葡萄园施药可用保护罩进行定向喷雾。农户称听取经销商的建议,用于葡萄中防除阔叶杂草,引起药害纠纷。此标签内容于2014年3月25日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标签审批。
答辩意见涉及标签部分的主要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原告作为农药使用者负有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义务,在标签标注载明使用范围不包括葡萄树的情况下,仍使用涉案农药导致葡萄受损,对此应承担相应损失;
在葡萄园中定向喷雾是断章取义,标签原文是在注意事项中“施药时,应避免将药液直接喷到或飘移到阔叶作物上,尽量采用低压喷雾,在葡萄园施药可用保护罩进行定向喷雾”;可以看到生产商对阔叶作物不能施药的特别提醒,强调其对阔叶作物的防除效果。葡萄在种子结构、形态特征及科属分类上均符合双子叶植物的定义,即葡萄是双子叶植物。如果是葡萄园施药,其方法应在标签之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一栏内写明。
葡萄园施药五个字得出使用范围的结论,是完全不顾施用对象、作物及杂草生育期情况。可以理解为在做到葡萄园中的作物完全不接触农药时,才可以施药。即使可以施用,在一定方法下,也有生育期和施用剂量浓度等要求。在大棚特殊的密封高温潮湿环境下,防扩散防飘逸基本做不到。因此证明在注意事项中特别说明,证明生产商尽到审慎提醒义务。
标签标识经过农业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法定要求。
代理意见新增内容:我公司是农药合法生产商,产品合格、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和缺陷。各类证件均在官网可查询印证。标签标识完整合法合规。标签标识经过农业主管部门审定,符合法定要求。
鉴定意见:“在葡萄园中定向喷雾”相关内容:本案鉴定过程中,经鉴定机构现场勘查和专项研究情况判断,案涉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在葡萄树下定向喷雾,要保证涌优葡萄树的安全性无药害或轻微药害,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严格控制使用剂量,不能超剂量使用;(2)保证定向喷喷雾,雾滴不逸散、扩散;(3)药液均匀覆盖,不能集中喷洒、不能局部加大剂量;(4)喷药后避雨,避免表土药剂随雨水下渗,过多地被葡萄根系吸收。鉴于案涉葡萄园是小伞棚简易栽培模式,伞间雨水可入棚、入沟;而沟区正是葡萄根系和阔叶杂草的大量分布区,由此形成了施药环境的特异性。即便案涉除草剂进行了定向喷洒,但沟内杂草较多,容易集中剂量喷洒,容易导致单位面积用量过大;特别是药后遇雨,药量更易下渗,危害葡萄根系,形成极端损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1.本案被告持有的案涉农药登记证载明的该种农药使用范围的作物和场所仅为小麦田,防治对象为一年生阔叶杂草,并不包括葡萄园,被告的抗辩意见也认为不能用于葡萄园使用,而案涉农药瓶身的注意事项中却载明:在葡萄园施药可用保护罩进行定向喷药。根据通常理解,既然生产厂家在注意事项中标明了在葡萄园的施药方法,那么就说明该款农药可以用于葡萄园的阔叶杂草防治,农户根据该标识内容选择使用该款农药对葡萄园的阔叶杂草进行防治具有合理性,未超出对该标识含义正常理解的范围。
而被告将登记仅用于小麦田一年生阔叶杂草防治的农药标注葡萄园的施药方法,且未办理变更登记,亦未举证证实该产品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同意用于小麦以外的农作物使用,属于超出使用作物范围和场所进行标注,对农药使用者具有误导性,存在一定过错。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农药的安全性不仅指药效的安全,也应包括产品说明的安全和使用方法的安全。而根据相关专业资料和其他品牌该款农药的说明,该款农药应在气温低、风速小时喷施,当气温高于28度、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药。该限制条件对于该款农药的使用具有较大影响,对于农户的选择和使用该款农药也会产生重大影响,但在该农药标识的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中却并未标注如此重要的内容,应当认定该产品标识内容不完整,且产品标识的不完整能够对原告合理使用案涉农药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告生产的案涉农药产品标识超出登记范围,且遗漏重要注意事项,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被告其生产的农药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但其产品标识存在超出登记范围及遗漏重要注意事项的问题,且其标识内容具有歧义,存在误导农户使用案涉农药的过错,也应承担轻微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因素,本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本身并未明确规定产品缺陷是否包括产品标签内容上的误导与歧义问题,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产品标签内容上的误导与歧义问题可能构成产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通常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如果产品标签内容存在误导或歧义,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面临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那么这种标签问题可以被认定为警示缺陷,属于产品缺陷的一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