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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承租人高龄且实际居住,同住人要求均分征收补偿款能被支持吗

    日期:2026-01-14     作者:周文宣 (城市更新(征收)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为程某。程某是张1、张2、张3、张4、张5、张6之母,张7之继母,与张7形成抚养关系。张1与庄某是母子关系。房屋征收时,系争房屋在册户口共4人,即承租人程某、张1、张2和庄某。在册4人均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直到征收,且他处无房。  

2021年3月,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6月,张1、张2、庄某(乙方)共同与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甲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协议明确:系争房屋类型为花园住宅,房屋性质为公房,房屋用途为居住。系争房屋共获得各项补偿、奖励费等总计5400万元。

一审判决5400万元征收补偿款由程某、张1、庄某、张2四人均分,造成百岁祖母和孙辈所分份额一样多的局面。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死亡,其继承人张3、张4、张5、张6、张7依法参加本案诉讼。

各方观点

上诉方(张3、张4、张5、张6、张7)认为:程某为房屋的原始取得者和使用者,对房屋贡献大,应多得征收补偿利益。庄某和张1只是同住人,居住时间较为短暂,对系争房屋无贡献。被上诉人系承租人的子女或近亲属,两者属于依附关系,理应适当少分得相应的安置利益。

庄某和张1应当作整体看待,按人头进行计算对其补偿是对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不公平的。程某还有其他户籍不在系争房屋的子女,这些子女对程某进行了日常的护理与照顾,一审的处理侵犯了其他子女将来的继承利益。

    被上诉方(张1、庄某)认为:被上诉人户籍在册且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原始承租人为程某之夫张某,张某去世后变更为程某,变更时需要两被上诉人同意。庄某曾对房屋进行修缮具有贡献,且两被上诉人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与程某对于被征收房屋有同等的居住需求。两被上诉人长期与程某共同居住,对程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于法、于情都应取得系争房屋一半的征收补偿利益。  

 

法院观点

本案中,各方对张1、庄某、张2均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资格无争议。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征收补偿利益。承租人程某虽为长年居住于系争房屋内的高龄老人,但该户征收补偿利益金额较高,均分后可满足各方正常生活需求,故本案的征收款在张1、庄某、程某、张2四人中予以均分。综合考量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家庭之间利益平衡的因素等后,酌情确定维持原判。

律师评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征收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列举了若干酌情多分的情况。程某作为被征收公房承租人、百岁高龄老人、家中长者,的确有希望争取多分补偿款,但是根据指导意见,程某并不符合任一酌情多分的情形。且本案承租人和同住人均长期实际居住到征收,征收补偿款金额较高,均分可以满足承租人的居住生活需求。所以,同住人要求均分征收补偿款的主张得到了法院支持。

虽然根据上海高院指导意见,征收补偿款分配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中以均分为原则,但实践中法院考虑个案特殊性,多数案件都是非均等分割,本案取得了均等分割结果,对于其他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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