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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医院乱收费先向院长问责

    日期:2007-07-04     作者:陈新    阅读:1,505次
    “将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的;有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有医务人员接受回扣、提成,医院不及时处理的……有上述情形,院长要问责。”这是海南省卫生厅近日制定的《海南省医院院长问责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做的规定。

医院严重违纪问责院长

《办法》规定,该办法所称医院院长问责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的医院(含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首先对医院院长提起问责,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的制度。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受理问责举报,应指定专人负责问责报告、举报材料的登记、分处、呈报和归档。

非法出租承包科室要问责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1、医院存在无证行医、使用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2、擅自开展未经许可的诊疗科目的;3、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4、发布非法医疗广告的;5、使用假劣药品的。

公共服务责任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1、在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事故紧急救治、组派救灾医疗队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中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2、在卫生扶贫、医疗救助等公益性质工作中,态度消极,措施不力,不认真完成的。

药品处方开单提成要问责

行风管理责任方面,《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1、将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的;2、有药品处方、检验检查等“开单提成”,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3、有医务人员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现象,医院不及时处理的;4、有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现象,医院不及时处理的;5、有在国家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分解项目、比照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6、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的。

问责处理可“建议免职”

《办法》第九条对问责处理决定包括:1、诫勉谈话;2、通报批评;3、责令作出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责令辞职;6、建议免职。采用前款第(5)项、第(6)项方式问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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