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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律师新业务

    日期:2007-07-05     作者:刘耀堂    阅读:1,679次

    记者在7月1日召开的“金陵法律讲坛”上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全国各地法院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从所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列明的其他地区管理人或者异地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其中,关于管理人的报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执行。

据悉,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中新增关于“管理人”一章。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曾参与新《破产法》的修法工作,李教授在“金陵法律讲坛”透露,各地法院并没有做好新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地法院目前还在组织学习该法,对于谁来选任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方式、认定破产欺诈等问题,成为困扰各地法院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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