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律师”3年代理21宗案件
2005年12月29日,陈某在盐田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中,以“公民代理”的身份出庭。审判长依法将其逐出庭外。今年1月4日,盐田法院审监庭庭长向陈某做过一次询问笔录,陈某承认在公民代理活动中曾收取过费用。盐田法院一直未收集到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今年8月21日,陈某作为(200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73号案的代理人,与当事人唐某就代理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盐田法院。盐田法院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时发现,陈某作为“公民代理”,以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约定向唐某收取高额代理费用,牟取经济利益。
经查,2004年至2006年期间,陈某在盐田法院共代理过21宗案件。陈某作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却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律师代理市场。同时,由于陈某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如不留当事人电话、不配合调解等,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鉴于陈某的代理行为已严重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盐田法院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向盐田区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该局依法对陈某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规定“公民代理”不得收取费用
诉讼代理分为律师代理和公民代理。前者由具有系统法律知识、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担任,后者一般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但后者不允许收费牟利。近年来,伴随着法律服务业的逐渐市场化,部分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打着公民代理的幌子,到处招揽诉讼业务、收费牟利。
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代理”不得收取费用,但部分“黑律师”利用取证困难、不易监管的漏洞,四处招揽诉讼业务,非法牟利,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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