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下午,由华东政法大学公司法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联合举办的“实践中的新《公司法》系列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交谊楼二楼会议室举办。本次研讨会聚焦《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来自学术界、司法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及法律从业者齐聚一堂,展开深入探讨。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竞、副主任李慧琴、委员丁峰、潘青、周松涛、苏蕾、李剑、李明明、徐红梅、李洪灯共10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公司法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李诗鸿主任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贺小勇教授在致辞中指出,学院融合国际、金融、法律多领域资源,强调争议解决与实践紧密连接,期待通过对89条第3款的研讨,推动学术界与实务界深度合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商事庭陆淳副庭长表示,该条款对公司争议解决具有指导意义,其适用前提中的“滥用”“严重损害”认定涉及事实与法律评价,期待观点碰撞与理论实践交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龚少阳先生则介绍了贸仲的商事争议解决优势,期待研讨会为公司治理规则适用和争议解决仲裁发展奉献真知灼见。
在“滥用权利与‘严重损害’的认定标准”的单元研讨中,各位围绕“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及‘严重损害’标准”展开讨论。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黄辉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分析,指出第89条第3款可能涉及异议股东退出机制或股东压迫救济,其法理基础与裁判适用需明确“滥用”“严重损害”的认定,以及与第21条的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团队长李非易结合司法实践指出,相关案例较少,“严重损害”证明标准模糊,需审慎适用回购条款,避免影响公司资本与偿债能力,最高院初步观点认为第21条与89条可并行适用。自由交流中,华东政法大学王东光教授认为该条款逻辑特殊,第三款更偏向股东压迫问题,“滥用股东权利”表述需细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副庭长壮春晖则提出,实践中可从利润分配不公平、稀释股权、限制知情权等方面判断滥用情形,需结合损害程度、持续时间及股东信任关系综合考量。
在“回购价格合理性与资本维持原则”的单元研讨中,各位聚焦“回购价格确定与资本维持约束”。上海律协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竞律师提出,回购价格应遵循“意思自治+司法审查”原则,参考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确定,同时需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以可分配利润作为回购资金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王秋豪探讨了股权价值评估方法(资产法、收益法、市场法)的实践差异,指出资产法多用于清算价值评估,收益法更适用于成长性公司,同时分析了回购与资本维持的关系,认为回购可能涉及实质性分配,需关注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自由交流中,与会者就净资产认定、评估方法选择、协议价格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讨论,强调回购价格的救济性本质。
在“回购股权的转让、注销与减资程序衔接” 的单元研讨中,各位围绕 “回购股权的处理流程”展开。华东政法大学公司法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研究员潘青指出,回购股权需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涉及股权结构调整、工商变更登记及减资程序。若选择注销,需完成减资流程,但若公司缺乏资金或清偿能力不足,可能导致程序受阻。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陈秧秧从会计视角分析,库存股作为净资产抵扣科目,其转让或注销将影响公司资本结构,需平衡股东退出与债权人保护。自由交流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处副处长魏頔结合登记实务,探讨了回购股权与股东失权制度的衔接,建议明确未完成减资时剩余股东的责任;与会者还就诉讼结构设计、基准日选择等实操问题提出见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毛海波在总结中指出,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在实践中面临适用场景有限、与其他救济制度重叠等挑战,其抽象性需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进一步细化。本次研讨会凝聚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共识,未来需继续探索条款的精准适用,形成行之有效的立法建议,为公司治理和争议解决提供更清晰的规则指引。
本次研讨会通过多维度的理论探讨与实务分享,深化了对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的理解,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对完善公司法律制度、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