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竣工验收、商品房销售和使用保修等全过程的监管。条例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