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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日期:2026-09-01    

(本指引于2026年7月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转载声明:本指引由上海律协统一组织编制,请在本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后,规范转载并注明来源。未经授权,任何第三方请勿提前通过任何平台发布或传播。


第一章 宗旨及适用范围

一.1 宗旨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顾问相关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指引,并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全周期的工作要点进行梳理,协助律师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保持专业性。在促进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与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水平的同时,充分发挥律师在开拓涉外业务、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引。

一.2 适用范围

本指引作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参考操作规范,适用于律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法律顾问服务业务。建议律师在参考本指引时,结合客户具体需求、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调整,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独立审慎的专业判断。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定对相关业务另有强制性要求或特别程序的,律师应依法遵循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二.1 定义和范畴

二.2 “外商投资”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本指引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系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在中国境内依法经登记注册设立的,并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实体。本指引重点在总结和提示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设立、投资保护、日常运营、专项合规、再投资、退出全流程法律顾问业务的实务经验和服务要点。

二.3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法律框架

202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确立了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法律和整体框架。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作为配套行政法规,对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修订)》的发布,将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由统一实行核准制变更为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类型和规模而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两种方式。《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建立了新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当前使用的2024年版于2024111日起施行)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当前使用的2021年版于202211日起施行)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针对外商在特定行业、领域和地区的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当前使用的2025年版于202621日起施行)列出了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的特定产业。

此外,在积极促进外商投资的同时为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自2021118日起施行,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依照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修订)》,

针对特定投资行为还需关注特别规定,例如为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24111日发布,自20241202日施行。

二.4 基本原则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要查明基础的法律依据,还要结合外商投资相关的行业、地区的管理办法综合做出判断。

 

第三章 法律顾问服务前期准备

三.1 前期准备与接洽

三.1.1 前期准备是律师高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前提,律师在接触客户前,应当完成以下前期准备工作:

(一) 政策与法律调研:系统梳理客户所属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政策、监管要求,重点核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相关规定,了解行业合规重点、常见法律风险及政策调整动态。

(二) 客户背景调研:通过公开信息、行业报告等渠道,初步了解客户的主体类型、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经营规模及行业地位,预判其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重点。

(三) 服务方案筹备:结合调研情况,初步拟定针对性的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框架,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服务团队配置、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及风险防范要点;针对外资企业跨境经营、多语言沟通等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服务流程,明确跨境沟通机制、书面沟通规范及应急响应流程。

(四) 团队组建:组建专业服务团队,明确主办律师、协办律师及律师助理的分工,确保团队成员具备外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若客户使用外语沟通,确保团队具备相应的外语沟通能力,或准备专业翻译支持。

三.1.2 律师与客户接洽沟通应当遵循平等、高效的原则,具体流程如下:

(一) 初步接洽:与客户沟通,介绍律所优势及外资经验,了解其需求(合规、合同、跨境等)及目标、期限、预算。

(二) 深度沟通:根据客户的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签署保密协议后,分析法律风险与监管要求,提出防范建议,细化服务范围、频率及交付形式。

(三) 合规告知:明确律师职责边界,披露政策、跨境等风险,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资料。

(四) 共识确认:就服务方案、收费标准、团队及沟通机制达成初步共识,安排后续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并确认。

三.1.3 接洽过程中,律师应当审慎核查客户的主体资格,核实企业资质和接洽人员的授权材料,为后续委托关系建立提供依据。

三.1.4 接洽过程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审查规则,对客户及相关方(如客户的关联企业)进行利益冲突查询;若存在相对禁止利益冲突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客户,经客户及相关方书面豁免后方可继续接洽;若无法取得豁免的,应当终止接洽,明确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

三.2 委托协议签订和启动

三.2.1 客户确定委托后,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的核心依据,应当严谨、规范、合法,充分体现外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特殊性(计时付费和不同币种结算的特别约定)。

三.2.2 委托协议起草完成后,律师应当向客户详细解读协议条款,重点说明服务范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保密义务等核心条款,解答客户的疑问;根据客户的合理意见,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三.2.3 委托协议应当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若客户为外国投资者,其签字或盖章应当符合其注册地法律规定,必要时需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委托协议签订后,双方各留存一份,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协议及相关附件归档留存,建立专门的服务档案。

三.2.4 服务启动阶段的核心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服务团队对接:明确信息传递、资料交接规范及应急联系机制。

(二) 资料收集与梳理: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分类梳理、核查,明确资料的使用范围及保密要求。

(三) 初步合规诊断:结合收集的资料及前期调研情况,对客户的现有合规状况进行初步诊断,形成初步的合规诊断意见,明确后续服务的重点方向及风险防控优先级。应当出具风险提示函。

(四) 服务计划细化:针对外资企业的特殊需求,制定跨境服务、合规培训等专项计划,确保服务的针对性与系统性。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合规审查

四.1 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律师需注意查阅由国务院最新批准和发布的准入负面清单、相关的条约和协定中针对受委托项目所涉行业和领域的具体要求。

四.1.1 负面清单的法律地位与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是规范外商投资准入的核心文件,与《外商投资法》共同构成“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核心原则: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负面清单之内的领域,分为禁止投资和限制投资两类;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1.2 合规审查清单:

(一) 行业识别:准确识别客户拟投资业务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二) 负面清单比对:逐条比对2024年版负面清单,确认是否落入禁止或限制类;

(三) 股比设计:对于限制类领域,在章程中明确约定中方控股/相对控股的具体实现方式;

(四) 高管安排:对要求中国籍法定代表人的领域,提前规划公司治理结构;

(五) 审批预判:涉及限制类投资的,评估商务部门审批可行性及时间成本。

四.1.3 风险提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需经审核同意;特定外商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可不适用负面清单相关规定;负面清单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2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四.2.1 制度概述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四.2.2 报送方式:

(一) 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

(二) 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

(三) 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四.2.3 风险提示:

律师应提醒客户报送时限;协助客户进行内容审核(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实控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信息);强调真实性义务(指导客户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和误导性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对违规报送的法律责任向客户进行说明。

四.3 安全审查

四.3.1 审查依据与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自2021118日起施行,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四.3.2 合规审查清单:

(一) 行业敏感性评估:判断是否属于安全审查敏感行业;评估是否涉及国防安全或国家安全重要领域。

(二) 控制权分析:股权比例设计(是否触发控制权认定标准);董事会席位安排(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经营决策机制(是否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 申报策略:建议客户在交易结构确定前进行申报前咨询;准备充分的国家安全影响说明材料;预留充足的审查时间。

(四) 附条件通过后的合规:建立附加条件履行跟踪机制;配合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四.4 反垄断与经营者集中

四.4.1 反垄断合规框架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主要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四.4.2 垄断协议风险:

(一) 审查与竞争对手的协议(价格固定、市场分割、联合抵制等);

(二) 审查与交易相对人的协议(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

(三) 评估纵向非价格限制(独家交易、地域限制等)的竞争影响。

四.4.3 市场支配地位评估:

(一) 市场份额计算;

(二) 评估是否存在滥用行为(不公平高价/低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

四.4.4 合规体系建设:

(一) 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二) 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三) 建立内部举报和调查机制。

四.4.5 经营者集中审查

(一) 申报标准与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4年修订)

申报标准(满足以下任一标准即需申报):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4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二) 实务操作合规审查清单

触发评估:交易前进行营业额测算(境外客户需要注意关注其全球营业额、中国境内营业额);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评估是否属于简易案件;

申报时点: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必须完成申报并获得批准;“实施集中”的认定: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取得控制权等;避免“抢跑”(gun jumping)风险;

材料准备: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交易文件;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市场竞争状况分析;相关市场界定及市场份额数据等;

审查配合:及时响应审查机构的补充材料要求;积极参与听证会(如有);评估是否提出附加条件承诺。

 

第五章 外商投资项目服务

五.1 绿地投资

五.1.1 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新设企业、新建项目或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方式。与并购相比,绿地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建设成本高但控制权完整的特征。

五.1.2 设立流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

名称申报及审核;

商务部门备案/审批。

第二阶段:设立登记(需要注意涉及境外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经公证认证或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

第三阶段:后续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执照申领、刻制公章、外汇登记、税务信息补充、社保公积金开户等。

五.1.3 注册资本

认缴制适用:根据20247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7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6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五.1.4 实务操作要点

(一) 投资主体资格

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认证(或海牙公约附加证明书);

境外投资者是否属于敏感地区或受限主体。

(二) 行业准入审查

比对2024年版负面清单;确认是否涉及前置许可审批;评估是否需要安全审查申报。

(三) 公司治理设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架构;法定代表人安排(注意负面清单中的国籍要求);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机制。

(四) 出资安排

出资期限;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外汇汇入安排。

(五) 土地与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生产;消防;节能等。

五.2 并购

五.2.1 并购类型与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9年修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在外商投资法框架下修订《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优化外资并购规则和并购交易程序,完善并购管理范围,降低跨境换股门槛等。截至20265月,修订版尚未正式出台,现行有效版本仍为2009年修订版。

五.2.2 实务操作要点

(一) 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权属清晰性;重大合同及债务情况;建设项目和重大资产;知识产权状况;劳动用工合规性;税务及海关合规性;环境保护合规性。如目标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尽职调查还需关注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国家安全审查风险,以及交易结构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要求。

(二) 交易结构设计: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直接收购/间接收购(关注返程投资合规);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跨境换股)。

(三) 政府审批:商务部门备案/审批;反垄断申报(如触发标准);安全审查(如涉及敏感行业);上市公司监管审批(如适用);国有资产转让审批(如适用)。

(四) 交易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购买协议(陈述与保证条款;付款;交割条件;赔偿机制)。

(五) 外汇与税务

股权转让价款的外汇汇出;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税务备案表提交。

五.3 合资

五.3.1 合资模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合资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

五.3.2 合资协议核心条款

(一) 投资条款:注册资本总额及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期限;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投资总额。

(二) 治理机构条款: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及表决机制;董事长产生方式;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职权;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一致同意/多数决/一票否决)。

(三) 经营条款:经营范围及变更程序;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归属;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安排;劳动用工管理。

(四) 退出机制条款:锁定期约定;股权转让安排;股权回购安排;清算解散条件及程序;僵局解决机制。

五.3.3 实务操作要点

律师在协助客户进行合资谈判与起草合资文件时的注意要点:

(一) 控制权平衡:根据出资比例设计董事会席位;重大事项否决权安排;僵局解决机制(仲裁、强制收购/出售等);

(二) 技术保护

技术出资的评估与权属确认;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三) 利润分配

按出资比例分配/约定分配比例;

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

(四) 僵局条款与退出保障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共同出售权与强制出售权;

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和定价机制。

五.4 特殊类型的境外投资

五.4.1 返程投资

(一)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投融资后,将资金以投资方式调回境内的行为。主要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规范。37号文核心内容:确立“登记管理”制度;境内居民在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须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方可合法开展境外投资活动。

(二) 外汇登记要求:

登记主体: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实体)

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境内居民为实现境外投融资目的而专门设立的境外公司实体;

登记时点:在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对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三) 实务操作要点

合规审查清单:

37号文登记:确认境内居民股东身份;在办理境外投资前完成外汇登记;登记后合法开展BVI等离岸公司设立;

资金回流合规:返程投资资金须通过合规渠道汇入;保留完整的资金来源证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架构设计建议:提前规划境外架构;避免遗漏37号文登记导致外汇违规;关注外汇管理局对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动态。

(四) 风险提示:

未办理37号文登记可能导致资金无法合规回流;可能面临外汇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影响企业后续融资并可能对未来上市构成障碍。

五.4.2 VIE架构

(一)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架构,又称协议控制架构,是指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而非通过股权控制。该架构主要应用于外资受限或禁止的行业(如增值电信服务、教育、医疗等)。

(二) 典型架构层次:

顶层:境外上市主体(通常注册在开曼群岛)

中间层:香港公司

境内层:WFOE(外商独资企业)

运营层:VIE实体(境内持牌运营公司,由境内自然人股东持有)

(三) 控制机制:独家技术咨询/服务协议/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贷款协议等。

(四) 合规审查清单:

架构必要性评估:确认拟投资行业是否属于外资限制/禁止类;评估VIE架构的必要性和替代方案(如自贸区试点政策);分析行业监管趋势(是否可能放开股权控制);

协议体系设计:确保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设计合理的利益转移机制(服务费、知识产权许可费等);建立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

风险披露与合规: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VIE架构风险(控制权风险、政策风险);建立境内运营实体的独立合规体系;定期评估架构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上市备案要求:20233月起实施的境外上市备案新规要求VIE架构企业说明架构合规性;准备架构搭建的合法性论证;配合证监会的备案审查。

(五) 风险提示:

VIE架构存在政策不确定性;控制权依赖于协议而非股权,存在履约风险;部分行业监管部门可能不认可VIE架构的合规性;境外上市地监管要求与境内法规的冲突风险。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日常运营法律服务

六.1 合同起草与审阅

六.1.1 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技术许可/转让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办公场所、厂房、设备)、咨询服务合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等。在跨境支付、货物进出口、技术许可、知识产权归属、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多涉及跨境要素。

六.1.2 律师应在了解商业目的和合同背景的情况下进行起草和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管理具有跨法域特征,一方面需遵守中国法律,另一方面往往涉及境外母公司标准合同模板的本地化调整,需注意多种语言版本一致性和产生争议时优先性问题。

六.1.3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审阅时除需对必要条款的审查,审查考虑必要的前置许可或备案;完备的付款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解除条款;涉及货物贸易时关注公约的适用和排除,正确使用国际贸易术语,从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层面考虑执行性;关注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和管辖,若约定境外法律,是否与中国的强制性规定冲突;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具备可执行性;外汇支付条款是否符合中国外汇管理要求。

六.2 商务函/律师函

六.2.1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函件往往需要中英文双语呈现,需要保持中英文翻译的一致性。律师在起草前应核实客户主张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材料;确认请求权具有法律基础和合同依据;评估对方可能的反应及应对策略;明确律师函期望达到的目标——是施压促成和解,还是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起草时应注意:内容包括委托事项的基本事实、客户主张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要求(如付款期限、停止侵权)、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合同依据的核心商务条款(价格、数量、交付时间、质量标准)和法律依据必须清晰无误。

六.2.2 律师函发送前应提交公司审核确认,邮件发送的保留原始邮件记录,纸质版快递的寄送对方注册地址、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客户提供的其他的联系地址,并保留签收记录。

六.3 陪同商务谈判

六.3.1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谈判经常需要多语种沟通。律师应当在谈判前完成以下工作:审阅谈判涉及的背景文件和现有协议,熟悉交易背景专有名词;梳理双方的核心利益点和争议焦点;明确客户在谈判中的底线条款可让步条款;准备谈判提纲和备用方案;与客户统一谈判口径和策略。对于涉及重大交易的谈判,提前和客户商讨和预判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应对方案。

六.3.2 律师在谈判中应具体履行的职责包括:就法律问题提供实时意见;提示对方条款中的法律风险;草拟或修改谈判中达成的共识条款;记录谈判要点,为后续起草合同文件进行准备。律师应注意控制谈判节奏,在对方提出不合理要求时,以法律依据为支撑予以回应,而非仅从商业角度反对。

六.3.3 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谈判经常需要同步配合起草会议备忘录。谈判同时和结束后,律师应当及时起草或审阅谈判纪要,明确双方已达成的共识和待解决的分歧。若谈判中达成了初步协议条款,应尽快形成书面文件供谈判方确认。

六.4 协助公证与法律查明

六.4.1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常涉及两类特殊的法律服务需求:公证(尤其是跨境公证)和域外法查明。

六.4.2 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向国外出具公证文书的行为。常见场景包括:外资企业境外母公司授权文件的公证、外籍员工相关文件的公证、企业资质文件的公证等。律师在协助客户办理涉外公证时,应注意确认公证事项所需机构的具体要求。中国于202338日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Convention of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为《公约》)《公约》于202311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律师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查询《公约》缔约国情况及适用保留生效的缔约国之间的公文书,仅需在文书出具国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再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六.4.3 当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约定适用境外法律,或争议解决涉及境外法律问题时,律师可能需要协助客户进行域外法查明。域外法查明的方式包括:(一)由当事人提供;(二)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三)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四)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五)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六)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七)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八)其他合理途径。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律师应当熟悉本地域外法查明资源,在客户需要时能够快速响应。查明内容通常包括:特定法域下某法律问题的规定、司法实践倾向、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影响评估等。

六.5 尽职调查

日常交易中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尽职调查工作。主要流程包括: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包括主体资格与治理结构;业务经营与资质证照;主要资产;债权债务与重大合同;劳动用工;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要求目标公司提供资料;审阅资料并制作问题清单;如有需要,安排实地访谈和现场核查;就发现的风险点与客户沟通,提出解决方案或交易结构调整建议;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六.6 舆情监控

六.6.1 律师可协助客户建立舆情监控机制,监控范围包括:主流媒体和社交平台上关于企业的报道和讨论;行业监管动态和政策变化;竞争对手的动态;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信息;涉及企业高管或品牌的负面信息。

六.6.2 发现负面舆情后,律师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证据保全,通过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判断是否涉及法律风险(如虚假宣传、侵犯名誉权、商业诋毁等);协助客户制定应对策略——包括是否向平台投诉下架不实信息、向中央网信办投诉、发布声明、联络地方金融局或者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采取法律行动(发律师函、起诉侵权方)等;律师应同步准备维权的法律支持文件。

六.6.3 律师可以定期为客户梳理舆情风险点,提出合规建议,从源头上减少负面舆情的产生。

六.7 内部治理和劳动人事管理

六.7.1 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律师应根据《公司法》最新规定不时出台的相关解释,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制定或修改章程并及时办理工商备案。就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表决机制、董监高人员任免流程等提供法律意见。

六.7.2 劳动人事管理: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需同时满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要求,并关注外籍员工的特殊规定。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确定外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时梳理和提醒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进行续签流程提示

(二) 针对不同背景聘用人员根据企业需求增加商业秘密保护和免责条款,避免企业被动构成不正当竞争风险。根据特殊岗位增加竞业限制条款。

(三) 就公司员工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规:企业的员工手册(考虑集团总部员工手册的本土化适用调整)、考勤制度、奖惩规定指定等,需经过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员工公示,方可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

(四) 外籍员工管理:外籍员工需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方可合法就业;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工作许可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尤其是境外收入的申报)需符合税法规定。

(五) 社保与公积金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对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协助企业梳理和审核涉及外籍员工的商业保险政策

六.8 协助企业办理变更

六.8.1 常见的变更包括:

(一) 股权变更(包括股权转让、增资、减资等)。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内部决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商务部门信息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外汇登记变更等。

(二)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需提交任免职文件、新任人员的身份证明和根据章程的相关决议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变更。涉及名称变更的,需先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涉及增加集团的,需提交控股三家以上公司的证明;经营范围变更需确认是否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住所变更需提供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 注册资本变更。增资需明确增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减资需履行通知债权人、公告等债权人保护程序。

六.8.2 律师应提示客户关注变更中的风险点: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其他股东是否放弃);减资程序中债权人异议的处理;变更涉及外资准入限制行业的审批要求;境外股东授权签字人和授权材料的准备;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的行政处罚风险。

六.9 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六.9.1 律师应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包括:

组织体系。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维权工作。

制度体系。制定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流程。

风险识别与预警。定期进行知识产权风险排查,监控市场上有无侵权产品,关注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布局。

合规文化培育。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增强保密意识,签署保密协议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

六.9.2 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的知识产权之一,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类型。律师应协助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密级;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访问权限、加密、物理隔离等);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建立泄密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上海检察机关已推出面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法律规范指引》,律师可参考相关文件为企业设计保护方案。

六.9.3 外商投资企业需关注以下反不正当竞争风险: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声誉);虚假宣传(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销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商业贿赂(不得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影响交易的个人);侵犯商业秘密(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六.10 税务专项合规事务

六.10.1 律师应协助客户建立税务合规机制,确保:按期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正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等);跨境支付的代扣代缴义务(如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时需扣缴预提所得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文档准备。

六.10.2 税务稽查是企业的常见风险点。律师可协助客户: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对稽查中发现的争议事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评估稽查结论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制定整改方案;对涉及刑事风险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及时寻求刑事合规救济。

六.10.3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律师可协助客户优化税务架构,降低整体税负。常见方式包括:合理利用税收协定降低预提所得税率;通过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的合理划分优化税务处理;利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如自贸区、开发区)进行业务布局;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设计与文档准备。

六.11 海关专项合规事务

六.11.1 对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合规是日常运营的重要环节。海关监管涉及申报、归类、估价、原产地、保税、稽查等多个方面,应避免违规导致货物滞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六.11.2 商品归类。商品归类是海关申报的基础。归类错误可能导致税差、漏缴税款、申报不实等后果。律师应提示客户重视归类工作,必要时申请海关预裁定,获取具有约束力的归类意见。

六.11.3 完税价格申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等。特许权使用费、协助费、转售收益等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需根据海关估价规则判断。律师应协助客户建立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机制。

六.11.4 原产地管理。正确申报原产地,关系到关税税率(尤其是FTA优惠税率)的适用。律师应协助客户了解RCEP等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协助准备原产地证据文件。

六.11.5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需对保税料件实施专门管理。常见风险包括:串料生产(用保税料件生产非出口产品)、短少(保税料件实际消耗与备案单耗不符)、内销未补税(保税成品内销未办理海关手续)等。律师应协助客户建立保税物料台账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保税料件的进、出、存数据准确;对于内销、残次品、边角料等,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六.11.6 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是企业海关信用的体现。获得AEO认证的企业可享受较低查验率、优先通关、免除担保等便利措施。律师可协助客户对照AEO认证标准,完善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制度,准备认证申请材料。

六.11.7 海关稽查是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进行后续监管的重要方式。稽查范围可能涉及归类、估价、原产地、加工贸易核销等。律师可协助客户:配合稽查人员提供资料;就稽查中发现的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申辩;评估稽查结论的影响,协助企业进行整改

六.12 外汇专项合规事务

六.12.1 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境资金流动,需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外汇合规涉及资本项目(投资、借款)和经常项目(贸易、服务)两个层面。

六.12.2 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新设/并购)、变更(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基本信息变更等)、注销等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及时到注册地银行办理FDI外汇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律师应提示客户: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登记的,除影响后续资金汇入和汇出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且可能影响境外返程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六.12.3 外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从境外借入外债,但需区分不同外债类型并进行外债登记。外债签约后非金融企业可在银行办理外债登记,提款、还本付息需提供相应材料。未办理外债登记或超出额度借入外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影响后续资金跨境流动。

六.12.4 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可依法汇往境外。汇出前需完成税务备案(如适用),并提供符合公司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律师应提示客户:利润汇出需基于真实的盈利分配,不得通过虚假利润汇出转移资金。

六.12.5 贸易收支。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实行真实性审核原则。银行会审核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单证,确认交易真实、一致。律师应提示客户注意单证一致性问题——报关单、发票、合同中的品名、数量、金额等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可能导致收付汇受阻。

六.12.6 服务贸易服务贸易(如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的外汇支付,需提供合同、发票、税务备案表(单笔超过等值5万美元)等材料。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需特别关注:是否与进口货物相关(可能影响海关完税价格)、是否涉及技术进出口管制。

六.12.7 常见的外汇违规行为包括:资本金结汇后用于非经营用途(如证券投资、高风险理财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虚假利润汇出、虚构贸易背景逃汇、未及时办理外汇登记等。违规后果包括行政处罚(罚款、暂停业务)、纳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律师应协助客户建立外汇合规制度,明确资金跨境流动的审批流程和单证要求;定期进行外汇合规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复杂的外汇业务,可就个案向外汇管理局进行政策咨询。

六.13 争议解决

六.13.1 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或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涉外程序的规定。律师应注意:涉外案件的送达期限、审限的特殊规定;境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经公证认证(或海牙认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涉外案件案件类型和争议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注意专属管辖的规定。律师在代理外商投资企业诉讼时,应提前做好证据准备工作,尤其是境外证据的公证认证需要预留充足时间

六.13.2 仲裁:仲裁因其具有专业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点,是外商投资企业较为常选的争议解决方式。律师在起草或审阅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仲裁机构必须明确,仅约定通过仲裁解决而未指定机构可能导致条款无效;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语言的选择需明确约定,否则可能增加程序成本。

六.13.3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积极推动“仲裁+调解”模式,将调解的灵活性与仲裁的执行力相结合。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建议客户尝试调解。调解成功可达成调解协议,经仲裁机构确认后可获得可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调解不成,争议仍可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

七.1 对外投资

七.1.1 服务范围

(一) 根据企业战略目标,设计境内再投资路径,包括设立子公司、参股投资或通过合伙企业投资等形式。

(二) 对再投资涉及的负面清单、行业准入及外资比例限制进行合规性评估。

(三) 结合交易目的设计投资结构,包括直接持股、多层架构及与境内主体共同投资安排。

(四) 起草并审查投资协议、股东协议及增资协议等核心交易文件。

(五) 指导企业完成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

(六) 协助办理市场监管登记事项。

(七) 设计出资路径,并就资本金使用及利润再投资提供合规建议。

(八) 完善投后治理结构,包括控制权及董事会安排。

(九) 设计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安排。

七.1.2 业务流程

(一) 确立委托关系,明确投资目的、标的情况及交易结构。

(二) 设计再投资路径,判断投资方式及是否形成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评估监管及税务影响。

(三) 开展合规性审查,重点核查准入限制、行业许可及资金来源合法性。

(四) 起草并谈判投资文件,明确出资安排、治理结构及退出条款。

(五) 协助完成内部审批程序,确保决策文件合法有效。

(六) 协助落实出资、办理市场监管登记等交割安排。

(七) 在投后阶段提供治理及持续合规支持。

七.1.3 重点风险防控要点

(一) 关注负面清单穿透适用及规避监管的结构性风险。

(二) 评估外资属性认定对经营许可及资源取得的影响。

(三) 关注资金来源及使用的外汇合规要求。

(四) 关注是否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及“抢跑”风险。

(五) 评估再投资相关税务成本及递延纳税适用条件。

(六) 关注投后治理结构安排、中小股东保护、控制权安排及关联交易合规性。

七.2 对外担保

七.2.1 服务范围

(一) 对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全面评估。

(二) 根据交易需求设计担保结构,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方式。

(三) 起草并审查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担保文件,确保条款明确且具备可执行性。

(四) 对关联方担保进行专项合规审查,重点识别利益输送及程序瑕疵风险。

(五) 指导企业完成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内部审批程序。

(六) 协助办理担保登记及公示事项,包括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及不动产抵押登记。

(七) 协助设计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反担保安排及担保额度控制。

七.2.2 业务流程

(一) 确立委托关系,明确担保背景、用途及交易结构。

(二) 评估担保必要性及合规性,判断是否属于企业经营需要并核查章程限制。

(三) 设计担保结构,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期限及责任形式。

(四) 起草并参与谈判担保文件,重点明确保证责任范围及违约责任和追偿机制。

(五) 协助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及关联担保特别程序。

(六) 办理担保登记及公示手续,确保担保权利依法设立。

(七) 在担保履行阶段提供持续支持,包括风险监控及担保解除安排。

七.2.3 重点风险防控要点

(一) 关注跨境担保的外汇合规风险,包括未办理登记、资金用途违规及虚假交易背景等情形。

(二) 重点核查担保效力风险,包括未经有效决议、关联担保程序瑕疵及越权担保问题。

(三) 关注担保物权设立风险,包括权属瑕疵、未登记或顺位受限等情形。

(四) 识别集团内部担保的税务风险,包括转让定价调整及跨境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五) 评估担保代偿及追偿风险,包括跨境追偿困难、诉讼时效及反担保不足等问题。

(六) 关注担保可能触发的交叉违约风险。

七.3 融资

七.3.1 服务范围

(一) 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及发展阶段,设计融资路径,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股东借款等方式。

(二) 结合监管要求设计跨境融资结构,包括外债融资及关联方借款安排。

(三) 起草并审查贷款协议、投资协议及担保协议等融资文件,确保条款合法有效。

(四) 协助设计担保及增信安排,包括抵押、质押及信用增级措施。

(五) 协助办理外债登记及相关监管备案事项。

(六) 对融资资金用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符合监管及合同约定。

(七) 参与融资交割并提供投后合规管理支持。

七.3.2 业务流程

(一) 确立委托关系,明确融资目的、规模及交易结构。

(二) 设计融资结构,确定采用股权、债权或跨境融资模式。

(三) 开展合规性评估,重点审查外债额度及资金用途限制。

(四) 在必要时开展尽职调查,核查投资人或金融机构资质。

(五) 起草并参与谈判融资文件,明确权利义务及核心条款。

(六) 设计担保及增信安排,完善风险缓释机制。

(七) 协助完成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

(八) 办理外债登记及相关监管备案手续。

(九) 协助资金划拨及交割安排,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十) 在融资后阶段持续提供合规管理支持。

七.3.3 重点风险防控要点

(一) 关注外债及跨境融资的合规风险,包括额度管理及登记义务。

(二) 重点审查资金用途,防范资金违规使用风险。

(三) 识别担保及增信结构风险,避免担保链条过长或责任不清。

(四) 审慎评估融资条款,关注对赌、回购及加速到期等不利约定。

(五) 关注汇率及外汇管制风险,评估跨境资金流动影响。

(六) 识别关联融资风险,确保交易定价及程序合规。

(七) 评估企业偿债能力及流动性风险,防范违约情形发生。

 

第八章 外商投资监管合规及其他法律服务

八.1 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八.1.1 律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协助企业搭建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监测,协助企业提前部署补救措施、处置措施等。针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律师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据企业经营实际情况,协助企业合规处理个人信息,确保信息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全流程合规。针对特定行业如金融、医疗卫生、汽车等,律师应结合针对具体行业的数据合规要求协助企业完成合规工作。

八.1.2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运营涉及大量数据收集与处理,尤其是跨国集团内部的跨境数据传输。外商投资企业涉及重要数据或个人信息出境时,律师还应结合《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等,依据企业性质、处理的个人信息性质、数量等因素,判断企业是否适用豁免规则、是否必须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是否需要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满足有关合规要求。

八.1.3 律师可协助企业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于2025829日批准发布的《数据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跨境处理活动安全认证要求》(GB/T 46068-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202631日正式实施),结合企业需求完成数据合规。

八.2 反腐败反商业贿赂

八.2.1 20264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51日起施行,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律师应结合《刑法》《公司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时出台的最新解释帮助企业开展反腐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内部反腐败规章制度、协助企业查明腐败事实、进行追责等。另外,我国正围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反跨境腐败法。律师可以关注法进程,为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有关跨境反腐败工作做好准备。

八.2.2 外商投资企业还需结合其母公司所在地区,境外反腐败法规的双重要求。

八.2.3 律师可协助企业建立独立的举报与问责机制,协助企业制定反腐败反贿赂制度和政策,为企业提供反腐败反贿赂培训,必要时协助企业开展内部调查。

八.3 反洗钱

八.3.1 外商投资企业反洗钱义务主要依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规。非金融行业的外资企业同样面临反洗钱监管——在利润汇出、跨境资金调度、大额现金收付等场景中,银行作为资金融通渠道会依据反洗钱要求对企业交易进行审查。

八.3.2 协助客户建立KYC交易对手身份识别流程,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机制。监控制裁信息和提前安排应对措施。律师可在利润汇出、跨境资金申报和异常交易监控等环节中提供合规服务。尤其需提醒客户针对跨境贸易资金流动提高反洗钱风险防范。

八.4 ESG

协助企业建立ESG治理架构,制定ESG管理制度与信息披露流程;针对欧盟CSRD等域外法规,评估企业是否触发披露义务并制定应对方案;审阅企业供应链合同,嵌入ESG合规条款,防范漂绿(greenwashing)风险。

八.5 安全生产

协助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清单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逐项核查合规状况;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企业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配合政府调查并开展善后处理;定期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培训,提升管理层和员工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九章 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法律服务

九.1 股权转让退出(外资出让股权)

九.1.1 服务范围

律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股权转让退出法律服务,主要围绕外国投资者退出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展开,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外资股东退出路径设计,包括直接转让、通过境外控股主体实施的间接转让以及结构性退出安排;

(二) 目标企业状况的内部梳理与合规自查,重点识别影响退出的法律障碍;

(三) 交易结构设计,包括境内受让与境外受让情形下的路径安排;

(四) 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交易文件的起草、审查与谈判;

(五) 内部审批程序的合规指导,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优先购买权的处理;

(六)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变更、市场监管登记及相关审批事项的办理;

(七) 跨境资金回收的外汇合规安排,包括股权转让价款汇出路径设计;

(八) 税务处理与合规支持,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及间接转让申报;

(九) 反垄断申报及行业监管审批事项的评估与协助(如适用);

(十) 交割后事项处理,包括历史责任隔离、担保解除及关联交易清理等。

九.1.2 业务流程

(一) 确立委托关系

律师应与客户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退出方式、交易目标、时间安排及各方职责分工。

(二) 退出方案设计与路径论证

结合投资结构及商业目标,评估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一次退出或分步退出等路径;重点比较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的税负、审批及外汇影响,选择最优退出路径。

(三) 内部合规自查与退出障碍识别

对目标企业开展内部梳理,重点核查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或冻结、章程或股东协议是否限制转让、历史审批文件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披露债务或重大纠纷等,提前识别退出障碍。

(四) 受让方筛选与资格审查

协助客户对潜在受让方进行资质与履约能力评估;如受让方为外资主体,还需关注是否涉及外资准入限制或安全审查问题。

(五) 交易条件谈判与文件起草

围绕交易对价、支付安排、交割条件、过渡期安排等核心事项进行谈判;在文件起草中重点完善陈述与保证、赔偿机制及责任上限条款,并针对外资退出设置审批失败、汇兑受限等特殊安排。

(六) 内部决议与优先购买权处理

协助完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依法通知其他股东并取得优先购买权放弃文件,确保交易程序合法有效。

(七) 审批、备案与登记

根据具体交易情形,协助办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如触发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应同步推进反垄断申报工作。

(八) 税务处理

在直接转让情形下,协助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代扣代缴安排;在间接转让情形下,评估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分析是否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并完成相关申报义务。

(九) 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

协助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准备银行审核所需材料,设计并落实股权转让价款的跨境汇出路径,确保资金顺利回流境外。

(十) 交割与工商变更

在满足交割条件后推进股权交割,协调对价支付与企业变更登记的同步安排,确保交易完成的法律效力。

(十一) 交割后事项处理

协助完成担保解除、历史责任清理、过渡期安排收尾及相关商业安排的延续或终止。

九.1.3 重点风险防控要点

(一) 退出路径选择风险。

直接转让与间接转让在税负、审批要求及操作复杂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结构设计不当可能导致双重征税、监管障碍或交易无法完成。律师应在项目前期即对各路径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并形成书面意见。

(二) 间接转让税务风险。

间接转让是外资退出中最具风险的税务问题之一。如境外股权交易被中国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认定为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将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外国投资者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律师应协助评估交易的“合理商业目的”要素,并在必要时建议进行主动申报。

(三) 外汇及资金回流风险。

实务中,股权转让对价的跨境汇出可能因完税凭证缺失、银行审核标准差异或外汇政策调整而受阻。律师应在交易文件中设计替代支付方案,并预留充足的资金汇出操作时间。

(四) 审批及监管风险。

反垄断申报的审查周期、行业监管审批的不确定性以及地方执行口径的差异,均可能影响交易进度。律师应在交割时间表中为审批环节预留合理缓冲期,并在交易文件中约定长停日(Long Stop Date)及审批未获通过时的终止机制。

(五) 交割风险。

交割条件未满足即提前交割,或对价支付与股权变更登记不同步,均可能导致出售方丧失控制权后无法收回全部对价。律师应设计严格的交割条件清单及同步交割机制。

(六) 历史责任隔离风险。

外资出售方退出后,目标企业的历史债务、未披露担保、税务合规问题等可能被追溯。律师应通过完善交易文件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赔偿机制及责任期限安排,实现历史责任的有效隔离。

(七) 合同及治理限制风险。

合资合同、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可能存在限制转让条款、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Tag-Along)或强制随售权(Drag-Along)等安排。律师应在交易启动前全面审查相关文件,确保转让程序合法合规,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交易被挑战或无效。

九.2 解散与清算退出

九.2.1 服务范围

律师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解散与清算法律服务,主要包括:

(一) 解散路径的法律评估与方案设计;

(二) 解散决议的合规性审查与程序指导;

(三) 清算组的组建及运作支持;

(四) 债权债务清理及资产处置安排;

(五) 员工安置方案设计与实施支持;

(六) 税务清算及注销手续办理;

(七) 外汇注销及剩余财产跨境分配安排;

(八) 市场监管及其他行政注销手续办理;

(九) 涉破产情形的路径识别及程序衔接。

九.2.2 业务流程

(一) 确立委托关系

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时间安排及工作分工。

(二) 解散事由与程序审查

审查解散事由的合法性;在自愿解散情形下,重点核查股东会决议程序及表决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

(三) 清算组组建与备案

协助企业依法组建清算组,明确成员职责,并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

(四) 通知与公告

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确保程序合规。

(五) 债权债务清理

审查债权申报材料,编制债权债务清单,制定清偿方案并依法清偿。

(六) 资产处置

对企业资产进行清查与评估,依法采取变卖、拍卖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七) 员工安置

设计劳动关系终止方案,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办理社保、公积金清缴及转移。

(八) 税务清算与注销

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及各项税务清算程序,取得税务注销证明。

(九) 外汇注销及资金汇出

办理外汇注销登记,准备完税证明等材料,指导剩余财产依法跨境汇出。

(十) 注销登记

依序办理市场监管、银行账户等注销手续,完成企业注销。

(十一) 清算终结

编制清算报告,经股东确认后归档。

(十二) 如企业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应及时评估并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九.2.3 重点风险防控要点

(一) 清算程序合规风险。

清算程序的各环节均有法定时限及形式要求,包括清算组备案时限、债权人通知与公告时限、债权申报期限等。任何程序瑕疵均可能导致清算无效或引发债权人异议。律师应制作详细的清算程序时间表,逐一确认各节点的合规完成情况。

(二) 债权人保护风险。

债权申报公告的形式合规(公告媒介、期限、内容要素)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于逾期申报的债权人,清算组应依法在剩余财产范围内予以清偿。律师应协助清算组全面排查或有债务及对外担保责任,避免遗漏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义务。

(三) 税务清算风险。

清算所得的计算口径、申报时限以及清算期间的关联交易定价,均可能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税务注销前的专项检查或稽查可能发现历史税务问题,导致补税及滞纳金。律师应在清算启动前即协助企业进行税务健康检查,提前识别和处理潜在风险。

(四) 外汇及资金汇出风险。

剩余财产的跨境汇出是外国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环节。实务中,因清算审计报告、完税凭证等前置文件不齐全或银行内部审核要求差异,资金汇出可能受阻。律师应提前与外汇管理部门及开户银行沟通,确认所需文件清单及审核流程。

(五) 劳动用工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中的员工安置问题具有较高敏感性。经济补偿金计算错误、社保公积金欠缴未补、安置方案沟通不当等,均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甚至群体性事件。律师应协助制定详细的安置方案并充分与员工沟通,必要时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前报备。

(六) 股东责任风险。

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如未在法定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或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义务、隐匿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等行为,可能被债权人追究连带清偿责任。律师应向外国投资者充分说明其法定义务及潜在责任风险。

(七) 跨境协同风险。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涉及境外股东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解散决议的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办理等。跨境文件往返周期较长,律师应提前规划,避免因境外股东配合不及时影响清算进度。

(八) 破产转换风险。

清算过程中如发现资不抵债,清算组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未及时转入破产程序而继续以普通清算方式处理,可能导致个别债权人获得不当清偿,清算组成员及股东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律师应在清算全程持续关注企业的偿付能力状况,及时作出专业判断并提示风险。

 

第十章 法律顾问服务延续和终止

十.1 总结与评估

十.1.1 为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顾问律师应在法律顾问合同期限届满前留足文件传递时间,及时启动续签评估程序。就已完成的律师工作进行梳理和总结,可以以详细服务报告或者明细账单的形式提供委托企业。

十.1.2 根据上一年度的实际工作量、企业法律服务业务的复杂程度,合理调整下一年度的律师费。确认企业企业信用状态是否正常以及对接负责人的授权权限是否发生变化。

十.1.3 团队牵头或主办律师应主动向委托企业负责人或对接部门征询续聘意向,了解其对过去一年服务质量的满意度及后续服务的改进建议,及时签订下年度法律顾问的服务协议。

十.2 按服务项目、企业、时间顺序及时整理归档,包括电子资料的上传。涉及外文卷宗资料的,形成双语文件名和卷宗目录,以便后续查阅。

十.3 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且双方未达成续签合意的,合同关系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终止。应确保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完成全部结算工作。承办律师向企业移交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原件。律师可保留相关工作底稿(复印件)以备查,但需注意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一章 附则

十一.1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制定,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文件,仅供律师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参考。

十一.2 本指引由上海律协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策划: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朱宇晖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王思奇 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秦华毅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统筹: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执笔:

   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蒋婉艺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朱小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