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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大文学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的办案体会

    日期:2011-05-01     作者:游闽键    阅读:6,976次

近期,盛大文学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网称“百度版权门事件”。新华社、《解放日报》、东方卫视、人

民网等上百家平面、电视、网络媒体全程对本案进行了跟踪报道。一审宣判后,新华社、人民网以及境外数十家媒体发布了对本案的详尽报道,称本

案大大提升了中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近年来著作权维权领域“里程碑”式的胜利,该判决书被称为“史上最给力的判决”。
作为盛大文学的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市、区司法局提出的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建所的要求,在凸显专业、树立品牌

等方面扎实探索。

一、案件代理基本情况
百度,中国最大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百度推广、百度搜索、百度WAP、百度文库等都饱受侵权争议,然而在多起侵

权诉讼中都能以“避风港原则”抗辩,全身而退。
盛大文学与百度的纠纷由来已久。百度的不作为,导致盛大文学重点作品的被盗链、盗用现象严重,盛大文学和作家损失巨大。盛大文学向百度

发函要求删除盗版链接的要求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回应和处理。
2010年1月,正式接受盛大文学委托,我和傅钢律师代理其对百度发起诉讼。我们在众多的侵权事实中,选取了5部较有代表性的作品。3月,由

盛大文学旗下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百度侵权一案由卢湾区法院正式立案。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

中文网”的运营商,也是《斗破苍穹》《凡人修仙传》《卡徒》《近身保镖》《天王》5部小说的著作权人,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据此主张其

权利。
经过多次庭审,2011年5月10日,卢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的行为分别构成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

济损失共5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45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0300元。虽然50万元的赔偿尚不足以弥补权利

人的实际损失,但这个金额已经是著作权案件法定赔偿的最高额。

二、代理心得
本案之所以能够在尚无先例的情况下取得胜诉,律师主要从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等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探索:
1、寻求新的连接点,突破管辖限制。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创造性的选择起诉属于百度联盟成员并就搜索流量所带来的利益与百度有分成

的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www.verycd.com http://www.verycd.com)作为共同被告,这样解决了上海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2、集中力量破解“避风港原则”难点。针对百度一直采用的“避风港原则”来规避侵权责任的方式,我们组织专业力量反复研判“避风港”原

则的界定和适用。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因此,在收集和组织证据时,我们重点收集可以证明百度对侵权情况存在“应知”或“明知”的证据。
在本案中,百度公司提出,权利人发送的删除通知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之规定。百度公司认为,搜索结果链接地址随时都

有可能发生变化,其无法根据这些地址予以删除。作为权利人代理律师,我们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原意以及法律条文

作出详尽的解释,并结合已有的判例予以说明,只要权利人已经明确表示其从未授权其他任何网站刊载该作品,且提供了相关的权利证据,其他搜索

结果所显示的网站内容均为未经许可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完全有义务据此断开侵权链接。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原告的这一观点,此举将大大降

低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被告“视而不见”抗辩的空间,具有积极的实践指导意义。
3以细节为突破,认定百度直接侵权。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观察百度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其对系争5部作品侵权的状况,也不断对其侵权事

实进行公证固定,光完成的公证书就有几十本之多。我们发现在wap.baidu.com网站中也存在大量的侵权行为,而这个网站域名及服务器均为百度所

有,为此,我们认为百度的行为不仅涉及间接侵权还涉及直接侵权。虽然百度公司提出,其只是实施了web向wap转码的行为,没有对其他网站的内容

进行任何的改变,也没有在线提供作品,故不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是律师通过仔细的比对发现无线频道的搜索结果并非机器搜索的客观结果,而

是经充分的人工编辑的结果,百度不仅改变了搜索结果,还存储了搜索结果的内容,同时百度公司还将被诉侵权的作品放置于其wap.baidu.com小说

频道的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中,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并设立专门的推荐榜对其进行推荐,引诱用户点击侵权作品。
庭审结束后,我们又针对百度提出的技术中立抗辩专门提交了代理意见,从技术方面、法律方面全面向法官阐述百度对侵权所持的明显的故意,

并对其无线频道提供作品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重点向法官进行阐述,提醒法官从著作权的本质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出发去审视被告的行为,而不

被其用繁冗的技术摆下的“迷魂阵”所迷惑。这一观点最终为法院所采纳,法院据此认定百度构成直接侵权。
4、与社会良好互动推动依法依规维权工作。在本案诉讼期间,作家针对百度的维权活动也在2011年3、4月份达到高潮。3月15日,贾平凹、沈浩

波等50名作家联名发表《“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在没支付版权费的情况下,免费提供文档作品下载服务,对中国原创文学造成了

伤害。压抑已久的权利人纷纷声讨百度,但百度仍然以“避风港原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在各类维权活动日益高涨的社会背景下,引导各类诉求寻求依法途径解决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在代理过程中,通过与媒体的良好沟通以及

与网民的良好互动,不断表达依法依规维权的观点,将愤怒的社会情绪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
案件的胜诉,从司法层面对百度的诸多侵权行为进行了定性,判决也表明了法院系统希望维护权利人利益的鲜明态度,反映出政府以及司法界对

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得到了诸多作家、作协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中国文学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张洪波说,盛大文学诉百度一审胜诉具

有象征意义,这反映了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司法正义、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本案现处于上诉期,但我们有信心赢得二审,我们将继续通过律师的积极有效作为,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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