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因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拖欠货款,深圳某混凝土公司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指派的律师李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向欠款人追索货款本息。不料,因为李某将被告名称写错了,官司打了好几年,法院经过多次审理,最后认定欠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用归还。
混凝土公司认为,由于李某的疏忽大意,没有对自己提供的案件材料仔细研究,导致被告名称错误。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律师事务所及三名合伙人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236万元。一波三折写错被告官司败诉
律师为什么会将被告名称弄错呢?原来,拖欠深圳某混凝土公司货款的是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但该混凝土公司在和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欠款单位写成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
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李某代理混凝土公司撰写了起诉状,律师未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仅根据上述委托,以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145万余元及滞纳金。后法院判决混凝土公司胜诉。
但在二审阶段,深圳市中院认为“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民事主体”,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随后,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某建筑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被告,但该申请被驳回。最后该案被驳回起诉。混凝土公司后另行委托他人再起诉,因超过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一纸判决律师所负次要责任
法院昨日审理认为,以某建筑公司“深圳实业公司”为被告进行起诉,出自混凝土公司对律师所授权的委托合同。律师依据该委托合同的约定代理起诉,其行为并无不当,律师事务所并不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深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且案件仍由该律师所代理的情况下,该律师所对案件诉讼主体的错误,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指导原告向债务人及时主张债权,导致原告的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造成原告最终的败诉并造成损失,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鉴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亦委托其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且原告授权错误,其未及时追债,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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