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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日期:2026-07-29    

(本指引于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律师出具律师函的执业行为、降低律所及律师签发律师函的法律风险,提高律师函整体质量与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基本概念】律师函是律所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承办律师针对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和提供的书面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向律师函相对方披露、分析、告知法律后果,代委托人提出要求、声明事实、作出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实现当事人其他合法目的的专业文书。

第三条【适用范围】律师函通常用于下列范围:

(一)答复来函,降低、避免客户的法律风险;

(二)要求律师函相对方向委托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交付财产,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

(三)代委托人通知律师函相对方解除合同、中断诉讼时效等,用以改变原有法律状态;

(四)律所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下列情形一般不宜出具律师函:

(一)刑事案件中,除刑事自诉、刑事和解等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之外情形的;

(二)行政案件中,当事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诉、交涉、反映情况的,一般应当以其他公文方式处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律所、律师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表达意见;

(二)准确运用法律语言,不得使用污辱、谩骂、攻击、恐吓等有悖律师基本职业素养或者不符合法律常识的词语,不应过分夸大法律后果;

(三)对办理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予以保密;

(四)不得以律师函的名义违规炒作案件,或以发送律师函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业务推广、宣传。

 

第二章 准备工作

第五条【签订合同】客户委托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应当与律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并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前做好利益冲突审查。

客户在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后,就委托事项又提出需要办理签发律师函业务的,建议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制作谈话笔录等方式确定该委托事项。

第六条【办理委托】客户委托律所签发律师函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建议《授权委托书》制作一式三份,一份随律师函寄送收件人,一份由承办律师留存归档,一份交客户留存。

第七条【前期评估】承办律师应当听取委托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以及其主张、要求,审查委托人就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出具律师函的风险进行判断,决定是否制作谈话笔录。

律所、承办律师一般不宜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而不核实客观证据即起草、出具律师函。律所、承办律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不应起草、出具律师函。

第八条【谈话笔录】承办律师可以要求委托人对其陈述事实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出具书面承诺,委托人拒绝作出承诺的,承办律师、律所可以拒绝接受委托。

承办律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制作谈话笔录。对于当事人仅提供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而没有客观证据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主张、要求;

(二)承办律师向委托人提示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后果,告知委托人对其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委托人对其陈述事实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承诺。

谈话笔录应当由自然人委托人签字、由法人及其他组织委托人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并由法人及其他组织盖章。

第九条【听取意见】承办律师可以对拟出具律师函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提供专业建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委托人的意愿或者要求完成起草工作。

 

第三章 律师函的写作

第十条【收件人】律师函的收件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

(一)收件人身份核验:律师应通过相关系统、网站核验收件人的姓名/名称,并将收件人身份信息保存为PDF,打印归档。

(二)向其他主体发送函件:向与涉案纠纷虽无直接联系,但确有必要的主体寄送(抄送)律师函的,应在律师函正文中予以论证。

第十一条【委托声明】委托声明由委托来源、委托事项、保留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委托来源主要是向收件人表明律师介入事宜的正当性(具有客户的委托)。需注意的是,客户是委托律所,进而指派律师承办案件,而非直接委托律师承办案件,避免有《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私自接受委托之嫌。

(二)委托事项主要是为了阐明下述要展开的事实,达到开宗明义的效果。委托事项可以参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案由确定。

(三)保留条款的目的是为避免律所风险,表明相关材料的来源是客户,律师是在客户提供资料的基础上作出事实认定与法律分析。

例如: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XXX律师,就双方XXXX纠纷一案,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依据事实与法律向你方致函如下:

第十二条【函件正文】律师函正文由事实叙述、法律分析、律师意见三部分组成。

(一)事实叙述应以“一、相关事实”为标题,另起一段。事实叙述部分应以当事人提供且经承办律师审查属实的证据材料为主。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材料仅在谈话笔录中承诺相关事实属实的,承办律师应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可以在事实叙述部分谨慎使用该部分内容,并特别注明“委托人陈述事实如下”。事实叙述应尽量还原客观事实,避免夹杂经验判断、法律认定、个人价值判断。

(二)法律分析应以“二、法律意见”或者“二、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为标题,另起一段。承办律师应结合法律规定阐明相关法律后果。

(三)律师意见可以以“三、律师建议”或者“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建议”为标题,另起一段。也可以视情况接入法律分析部分之后。律师意见的写作方法根据本指引执行。

第十三条【律师意见】律师意见是在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提出我方的具体要求(如是回函,则是反驳观点)。律师意见应分为:开头、提出要求、不利后果三部分。

(一)律师意见应以敬语开头,避免过于强硬引发收件人的反感。例如:鉴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本律师现提出以下建议。为弥补委托人损失,妥善解决上述纠纷、避免诉累,本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二)提出要求部分。提出要求部分应写明要求收件人在一定期限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通知、告知的内容。例如:现委托人善意催告你方履行合同义务,请于收到本函后十日内支付全部尾款及追加费用共计XXX元。

(三)不利后果部分。不利后果部分应当起到警示的效果,应从多角度分析收件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商业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但不应过度夸大不利后果。例如:你方逾期不支付上述款项的,委托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法》第XXXX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届时,你方不仅需支付上述款项,还须依照《XXX合同》第XX条支付违约金,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并影响你方企业信用。

第十四条【函件尾部】函件尾部分为落款、寄送方式、联系方式、附件内容四部分。

(一)律师函落款包括:律所名称、律师姓名(非执业人员不得署名)和签发日期。律师函落款处应加盖律所公章,并由承办律师本人亲笔签名并/或加盖律师章。

(二)律师函应写明,函件将以何种形式送达收件人。律师函应尽量使用EMS方式寄送原件,并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寄送。例如:本函以EMS及电子邮件(收件邮箱:XXXXX)的方式送达你方。

(三)律师函的联系方式应包含承办律师姓名及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方便收件人与律师取得联系。

(四)律师函的附件一般包括授权委托书、拟签订的《和解协议》、要求对方盖章的《询证函》等,且需在律师函中表明本函附件内容。例如: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第四章 审查与签发

第十五条【审查与签署】律师函最终稿经律所审查通过且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同意。律师函应当由承办律师签名、律所加盖公章后发出。

第十六条【纸质寄送】律师函应由律所寄出,避免律师函交由当事人自行寄出产生的法律纠纷。

律师函寄出前,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确认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按照委托人确认的信息邮寄(附:《声明函》模版供参考使用)。寄送律师函时,应当留存寄送的律师函(复印件或者原件)、邮寄底单及回执、邮寄签收流程网上查询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

律师函寄出应尽量使用EMS方式寄送原件。避免使用闪送、传真、微信、QQ等方式发送。

未免律师函相对方拒收律师函,可以在“内件品名”一栏填写函件,在“备注”部分填写律师函号码。

第十七条【电子寄送】在采用邮寄方式寄送律师函的同时,承办律师还应视情况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自己的律所电子邮箱向收件人发送律师函PDF文件(不得以他人名义发送、不得使用律师私人邮箱发送、不得让承办律师以外的律师特别是律师助理代为发送)。在邮件主题与内容中,应载明寄送律师函的主体、律师函的主要内容、已经通过何种途径寄送纸质律师函等信息,确保收件人准确知悉律师函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工作跟进】律师函送达后,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跟进后续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工作进展。

律师函相对方向律所、承办律师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律师函基本事实存在错误的,律所、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反馈并核实,并根据委托人的说明和需求商讨下一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归档要求

第十九条【归档材料】承办律师应当在完成签发律师函业务后进行立卷归档,并交由律所妥善保管。归档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法律服务合同;

(二)律所收费发票(适用于仅出具律师函的单项业务);

(三)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工作底稿;

(四)律师函最终稿;

(五)律所审批材料;

(六)邮寄底单及回执;

(七)律师函的签收情况的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行业管理规范的,由律师协会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指引效力】 本指引经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起草过,供本市律所、律师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参考使用,非强制性规定。

 

 

执笔人:

田思远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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