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规定,辩护律师拟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将辩护意见提交所在执业机构组织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进行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辩护律师的意见报请深圳市律师协会审核。经集体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其他意见报告深圳市律师协会,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成员进行论证、指导。
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影响较大或者拟作无罪辩护的死刑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核准)案件,应当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汇报,由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论证,提出辩护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辩护律师及其所在执业机构应当保守案件秘密,妥善保管死刑上诉案件和死刑复核(核准)案件的律师业务档案。结案后应当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册,由执业机构统一归档,作永久性保存。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三日内指派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受指派的律师不得拒绝接受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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