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杨浦区私房,2021年11月被纳入征收范围,原产权人为吴某承(八十年代去世,未留遗嘱),其与配偶张某丹(2020年去世,未留遗嘱)共生育七个子女:儿子吴永章、吴永尚、吴永光、吴某祥(2021年初去世,与配偶刘建芳生育一子吴瑞),女儿吴乐培、吴乐瑛、吴乐佳(以上均为化名)。2021年12月,吴瑞作为签约代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共计658万元。
继承人 |
征收前居住情况 |
赡养情况 |
搭建情况 |
吴永章 |
居住至征收 (与母亲同一间) |
贴身照顾 |
自称搭建阁楼 (无书面证据) |
吴永尚 |
居住至征收 |
照顾较多 |
- |
吴永光 |
未居住 |
一般 |
- |
吴某祥 (刘建芳、吴瑞) |
居住至2015年 |
照顾较多 |
- |
吴乐培 |
未居住 |
一般 |
- |
吴乐瑛 |
未居住 |
一般 |
- |
吴乐佳 |
未居住 |
一般 |
- |
另,征收公告发布前,各当事人曾签订家庭协议:“为做大征收蛋糕,考虑到吴永光系知青回沪无房困难户,在其放弃基地房,选择货币前提下,各位继承人承诺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中给予吴永光征收补偿款七分之一的货币补偿。”除刘建芳的名字为吴瑞代签外,其余继承人均自行签字。刘建芳从未授权吴瑞代签,其加入动迁群聊后也未发过言,但吴永光女儿将协议拍照发至群里后,刘建芳亦未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1、 未经授权代签的家庭协议是否有效?
2、 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是否等于多尽赡养义务?
各方观点
原告观点:
原告吴永章、苏宏珠、吴新蒙认为,阁楼由吴永章出资出力搭建,搭建补偿应归原告所有。三原告在系争房屋内居住长达30年之久,吴永尚、吴永光、吴乐培、吴乐瑛、吴乐佳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过,且被继承人张某丹生前吴永章对其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在继承上述征收补偿利益时应当多分,要求分得230万元。因吴永光未实际居住,故家庭协议约定的征收补偿款应去除与实际居住相关的款项,否则不符合正常分配规则,家庭协议应当无效。
被告观点:
被告刘建芳、吴瑞、吴乐培、吴乐瑛、吴乐佳(我方)认为,第一,在目前的征收分割政策下,私房征收与户籍无关,故苏宏珠、吴新蒙无权分得征收利益。第二,吴某祥居住系争房屋,原产权人已去世,私房征收实际上是继承案件,被继承人张某丹生前,吴永章、吴永尚和吴某祥均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吴永章称其尽了全部的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考虑到居住和赡养情况,吴某祥应当予以多分。第三,家庭协议中刘建芳的名字由吴瑞代签,非刘建芳本人签名,刘建芳不予追认,家庭协议应为无效,至少对刘建芳无效。
被告吴永尚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应当确保各方当事人可以购买房屋居住,三原告分割过多,影响到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吴永尚一直居住至征收,也对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
被告吴永光认为,吴永光系支边回沪无房困难户,各方应当按照家庭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刘建芳称名字由吴瑞代签,对家庭协议的内容不知情,现不予追认,不符合事实。刘建芳与吴瑞系母子关系,吴瑞为签约代表,刘建芳的意思表示均由吴瑞代为表示,吴永光有理由相信吴瑞有权代表刘建芳在协议上签字。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刘建芳与吴瑞系母子关系,均为吴某祥的转继承人,系争房屋动迁过程中,此方主要由吴瑞出面沟通、协商;此外,吴永光女儿在家庭微信群中告知了家庭协议内容,刘建芳从未提出异议。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刘建芳知晓协议内容、吴瑞代其签字系刘建芳真实意思表示。吴永章以违反分割常理为由主张家庭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确认家庭协议对吴乐佳、吴乐瑛、吴乐培、吴瑞、刘建芳、吴永尚、吴永章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分配金额,吴永章主张阁楼系由其搭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综合家庭协议、房屋来源、实际居住、赡养情况及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等,酌情确定吴永章分得 120万元,吴永光分得94万元(家庭协议约定的1/7),吴永尚分得102万元,吴乐培、吴乐瑛、吴乐佳各分得80万元,刘建芳分得51万元,吴瑞分得51万元。系争房屋为私房,苏宏珠、吴新蒙并非继承人,无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案例评析
从本案以及许多类似案件可以看出,在征收案件中,家事代理权的标准是非常宽松的,自然家庭中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代签比比皆是,不论事前是否授权、事后是否追认,只要自然家庭中有一人签字(即使子女已成年),法院基本都是认定协议有效的。这就提醒广大征收居民,千万不要随意在家庭协议上签字,更不能未经家庭成员同意就签字,一定要签字的,签字之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否则一旦落笔,悔之晚矣。
关于居住与赡养的关系,虽然法院并未直接明示,但从分配金额可以看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房间的继承人吴永章,分得了最多的征收款,也即遗产;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但非同一房间的吴永尚、吴某祥次之,说明法院认为,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等同于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即可多分遗产。原产权人去世的私房征收表面上是征收,本质上还是继承,故赡养对于征收款的分配仍会产生影响,这符合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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