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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庭审前的辩护

    日期:2007-01-21     作者:裘泽群 刘申利    阅读:2,562次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检察院)积极沟通,寻求合作,也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不久前,我们接手了一件涉嫌故意伤害致人一重伤、一轻伤的案件。按刑法第134条,此案一般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我们的努力,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第一次会见被告人赵某时,他自己感到问题严重,可能被判重刑,神情十分沮丧。但是,当我们拿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时,发现里面有这样一段文字: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本市某弄口,因琐事与西瓜摊主钱某发生口角后,引发斗殴。在斗殴中,犯罪嫌疑人赵某用匕首捅伤钱某的亲戚孙某和李某,致孙轻伤,致李重伤。这段文字,以一般眼光看似清楚明白,但用法律思维方式去审视,里面却充满悬疑。赵与钱因琐事发生口角,怎么会用匕首去捅孙、李呢?其犯罪故意何在?当时我们分析:要么是赵与钱发生冲突时,失手不慎将孙、李捅伤。果真如此,那就是过失伤害,而非故意伤害。二是赵与钱发生矛盾和冲突,确实有意将孙、李捅伤。那么,赵的脑子极有可能出了问题,该去做精神病鉴定了。总之,该《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
    于是,我们立即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辩护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公诉机关十分重视我们的意见,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来,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对事实作了重新认定,即:被告人赵某因琐事与在该处设摊出售西瓜的摊主钱某发生矛盾,后钱让其妻找来亲戚孙某、李某,孙某、李某与被告人赵某相遇并殴打赵某时,被告人赵某用匕首捅伤孙某和李某,致孙轻伤、致李重伤。认定事实的改变,为我们在法庭上的辩护,提供了切入点和支撑点。庭审中,我们结合被害人孙某、李某持铁棍殴打被告人赵某的证据,为赵某作了“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法院显然注意到两名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认定,最后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赵某作了最轻的判决。我们的辩护目的也已基本实现。
    (作者为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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