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不欢迎 律师在场权意义何在?
					
					
   
							日期:2006-04-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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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治报》 2006年4月17日|法治声音| 
 
    
 
 
 读者BBS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从去年4月开始在北京海淀区等三地的382名犯罪嫌疑人中展开。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我们希望三项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能有所体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说。 
 
 
 疑犯一项当然权利 
 
 “安上摄像头、请来律师,很多现有的办法就不好再用,会影响讯问效果。”从北京试点的调研组成员张凯博士这句话我们可以理解为何三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的事实。 
 
 北京读者 高先生 
 
 
 
 对于“律师在场”制度的推行而言,除了程序设计更加周密之外,基本可以不去过多考虑侦查人员是否欢迎。因为“律师在场”更是犯罪嫌疑人应有之权利,而非侦查手段之选择。 
 
 马鞍山读者 纪先生 
 
 
 
 “律师在场”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当然权利,因为相对于侦查机关的强大优势而言,律师在场可以形成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间的制衡,可以扼制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或采用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证词。 
 
 黑龙江读者 石女士 
 
 
 是否会成休眠的制度 
 
 把律师在场制度置于当下现实社会背景进行分析,这很可能是一个看起来很美的法治构想,即便进入刑事诉讼法,在操作过程中,也可能只是一种法治的乌托邦,不会产生多大良性的司法效用。 
 
 上海读者 许先生 
 
 
 
 出于种种审讯策略的考虑,当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地点往往不固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也很难固定。这样的现实,其实也必然给“律师在场”在技术实践上带来极大的障碍。 
 
 无锡读者 陈小姐 
 
 
 
 受种种现实背景和法律资源限制,这种法治乌托邦当前尚无需在立法实践中体现出来。否则的话,即使跨出这样的一大步,这样的制度也很可能会变成一种“休眠的制度”。 
 
 宁波读者 蒋先生 
 
 
 
 
 各方努力才能破解难题 
 
 一些律师目前仅把这份职业简单地视为“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而且,种种律师违背法律正义的腐败现象也说明,当前一些律师在自身的道德价值上,还有亟需提升的空间。 
 
 北京读者 周先生 
 
 
 
 人们普遍地对律师的性质、作用认识不足,且律师业内良莠不齐,加之刑事诉讼风险较大,出于种种利益因素的制约,这就使“律师在场”制度在法治实践中,无法具有普适性,很难进行有效的操作。 
 
 青岛读者 胡先生 
 
 
 
 我们更寄望律师这一群体的精神质地都能自觉地向“捍卫自由,追求公正”靠拢,为老百姓争取公平与正义,为维护司法权力发出强有力的声音。再加上侦查部门的理解、配合,我们有理由相信:刑讯逼供这一审讯中的“脱缰野马”,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遏制。 
 
 南京读者 朱先生 
 
 
 
 我们应看到警察讯问不欢迎律师在场的背后,仍然有着“重口供轻物证”以及讯问方式单一等种种弊病。有的时候这种压力还是很大的,律师要有顶住这种压力的法治信念和道德勇气。 
 
 武汉读者 张先生 
 
 
 对刑诉法应加修改 
 
 律师在场权若要充分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值班律师制度与之相配套,而刑诉法修改要解决辩护难、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不单单是一个在场权能够解决的,还需要从实现充分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构建、完善律师的权利体系来解决。 
 
 吉林读者 李先生 
 
 
 
 刑诉法修改应赋予律师作为辩护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如在场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当因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发生争议时,应由专门程序或制度解决;律师要敢于行使权利也需要有执业保障权,保障律师自由、自主执业。 
 
 合肥读者 虞先生 
 
 
 
 修改刑诉法的根本目标应该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扩大辩护律师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还有减少审前羁押、扩大律师调查取证权等。 
 
 上海读者 魏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