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办理涉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程序大为简化,但涉及台湾地区的文书公证认证却不适用该《公约》,这主要在于国际法概念上的国际公约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而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同属一个中国,所以台湾地区一是不可加入该公约,二是大陆和台湾地区不能适用任何公约处理文书公证认证问题。那么对于涉台文书在大陆的使用该如何办理公证程序呢?
一、法律程序两步走
首先,台籍当事人在台湾地区所作的意思表示、提供的事实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大陆不对台湾地区的公证程序做干预和限制,台籍当事人在台湾地区办理完毕公证后,该文书将通过专属通道发往大陆,即进入所谓的“认证”步骤。
第二步骤,该“认证”流程法律概念叫做“查证”,根据海协会和海基会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以及后来达成的补充协议的规定,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各省公证员协会与海基会相互寄送公证书副本。
具体的程序步骤和时效要求在《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海基会的查证函寄到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当在三日内转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同时抄送公证处所在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在收到查证函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查证结果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时抄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海基会的查证函直接寄给有关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的,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在三日内转至出证的公证处或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公证处或公证管理科收到查证请求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查证结果报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对于查证属实的公证书,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登记后直接答复海基会;凡是有问题的公证书,省(区、市)公证员协会应当将情况报告中国公证员协会,经同意后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答复海基会。
公证处不能在规定时间答复的应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应承担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于1993年4月29日由海峡两岸共同商谈达成并于新加坡签署,并于5月29日生效实施(协议最后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三十日后生效实施),除此,司法部还颁布了配套实施细则《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以规范查证流程。
三、所能办理公证和查证的文书形式
根据协议的约定,应寄送的公证书副本包括:
1、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以及根据案情需要办理的出生、死亡、婚姻等公证书;
2、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学历、委托书公证书;
3、用于大陆居民赴台湾定居,或台湾居民赴大陆定居的亲属关系、婚姻、出生等公证书;
4、用于减免所得税而办理的扶养亲属公证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谋生能力、病残、成年在学公证书、缴纳保险费或缴纳医药费公证书;
5、财产权利证明公证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公证证明,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有形财产和专利、著作、商标等财产权利。
那么海基会要求寄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公证书副本,要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海基会来函要求寄送的公证书副本,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寄送范围时,可由省(区、市)公证员协会直接复函海基会,说明按“协议”约定,他们所要求寄送的公证书副本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范围,故不予寄送。复函同时抄报中国公证员协会。
四、具体查证事由
1、 违反公证机关有关受理范围规定;
2、 同一事项在不同公证机关公证;
3、 公证书内容与户籍资料或其他档案资料记载不符;
4、 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
5、 公证书文字、印鉴模糊不清,或有涂改、擦拭等可疑痕迹;
6、 有其他不同证据资料;
7、 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五、有关授权委托书公证查证相关要求
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查证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但就台籍人士是否适用该条在相关解释中规定参照适用,具体在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此外还有一个特殊性在于,台湾居民如持有大陆居住证的,可以认定其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因而无需进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查证,这一规定仅仅针对台湾居民,港澳居民并不在此列。
依据上面提到的具体步骤和依据,以上海司法程序为例,授权委托书公证需要在台湾地区法院公证处办理,办理完毕后,台湾海基会留存一份副本,通过台湾海基会发往上海海基会,周期约三周,到达上海海基会后,由经办人携带(1)律所介绍信;(2)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办理认证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上海公证协会/海基会办理查证。
以上是有关大陆涉台文书办理公证和在大陆查证使用的相关规定,伴随两岸交往的更加频繁,该程序也许会通过更便捷的方式进行,已经实施多年的法律规定也有待于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