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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困局待解

    日期:2007-04-16     作者:李慎波 见习记者 李梦娟    阅读:3,521次
 刑诉法与看守所条例相抵触

    律师会见难问题在业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有罪无罪法院定,逮捕不逮捕检察机关定,会见不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说了算,法院和检察院对会见也无可奈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如此幽默地阐释了律师会见难的症结所在:公安机关权力过大。

    “会见难”不是个案

     2007年4月2日,等待了10天的周泽就沈阳市皇姑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一案提起上诉,这天是上诉期的最后一天。

    10天前,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经历近10次往返于北京和沈阳两地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无功而返”的情况下,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当天下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就裁定不予受理。

    从2006年6月30日起,周泽就开始了会见其当事人任世伟的征途。在经历了近9个月的交涉后,仍未能见到任世伟。2007年3月22日上午,抱着对公安厅专案组几个月来阻挠其会见当事人、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讨个说法的想法,周泽将辽宁省公安厅告上了法庭。

    周泽上午起诉,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下午就作出了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天,周泽与他的合作律师终于见到了任世伟,但会见时不许问案情。

    4月2日,他再次来到沈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遇到“会见难”的律师不止周泽一个,他们或诉诸法律或求助于政府部门。

    2004年6月23日,广州律师王家恒、钟其胜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的嫌疑犯,而屡遭“踢皮球”,便状告广州铁路公安局广州公安处。法庭裁定:公安机关和律师的关系应由刑事诉讼法调整,此案不属行政诉讼范畴。

    2005年12月,青岛律师许兰亭要求会见涉嫌诈骗的当事人,公安局不允许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

    2007年4月1日,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帆投书媒体对大庆市副市长、公安局长曹力伟表示感谢。而王的感谢最初也是源于会见难。

    王帆因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涉嫌抢劫罪的刘某当辩护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侦查阶段她将律师申请会见函交付给了办案部门,但在法定期限内,办案部门没有安排会见。此后,王帆数次向办案部门申请会见,均未予以答复。后来,王帆针对律师会见难问题,给曹力伟写了一封信,道出苦衷。很快,曹力伟就责成某具体承办部门予以答复,并诚恳地接受了王帆的批评意见。

    尽管情况各异,律师的会见难问题在业界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2006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普遍存在各种阻力。90%受调查的律师表示,需要多次申请才能获得批准,而且往往不能在48小时内见到当事人。

    会见难的法律瓶颈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表示,“会见难”尤其体现在“本案是专案”、“黑社会集团案”之类的案件中。李肖霖同样遇到会见时侦查机关不许问案情的情况,对于普遍存在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有人指出其成因可能出于法律法规本身。

    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依照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辩护律师仅能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行政法规与法律的明显抵触,致使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难题。

    2007年1月15日,韩甫政等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河北省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主任韩甫政说:“刑诉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九十六条从法律确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他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经许可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依照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仅能在刑事审判一个阶段可以会见在押的被告人,而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辩护人则无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我的同事也多次被这条规定挡在看守所的门外。”韩甫政无奈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和第五十六规定,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两个先前的个案

    其实,如周泽般采用法律手段维护会见权的情况之前就已有之。尽管其结果迥异,但其对律师会见权的维护和实现却起到了殊途同归的效果。

    2000年7月,黑龙江省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龙江、刘士贤(现为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许某亲属的委托,为许某担任辩护律师。8月4日,曲、刘二人到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看守所要求会见许某。然而在出具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办案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他们的会见请求。在以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律师为办理会见手续的批准而奔波,却一直没有结果。二位律师决定通过法律程序索要自己的“会见权”。9月20日,香坊公安分局因“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作为”被两位律师告上法庭。

    2000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曲龙江和刘士贤的诉讼请求”。

    2001年1月17日,曲龙江、刘士贤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部门规章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2001年2月20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2001年6月12日,哈尔滨市中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定“本院在审理曲龙江、刘士贤诉哈市香坊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报请上级机关做出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5)项、第63条(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2001年9月,全国人大《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组在哈尔滨市召开座谈会,律师状告看守所的新闻也引起了执法检查组同志的注意。他们表示,律师会见难的现象在全国都存在。许多律师也反映:会见难是共性问题,会见要审批似乎是不成文的惯例。为此,执法检查组特意调阅该案,多次组织有关部门沟通,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均对此案的报告明确表示:“法律规定已很明确,不需要专门答复。”法律明确规定的律师会见权,经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年多的协调、沟通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1年11月底,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律师胜诉,认定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看守所不准曲龙江、刘士贤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4年5月12日,广东省合邦律师事务所王家恒与钟其胜律师接受刘某委托,就刘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当天下午,两律师就赶到广州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刑侦支队要求会见刘某。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律师,该案要找支队驻铁路看守所的预审队接洽。律师到看守所找到预审队长,该队长表示案件尚未移送给他,不能安排会见。于是,律师又回到公安处法制科要求会见,法制科称这不归他们管,要找刑侦支队。律师返回刑侦支队,支队长将安排会见的接洽事宜重新指派给第一次接洽的那位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则表示,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无法安排会见。无奈,两律师又到承办此案的广州火车站派出所找刑侦中队,中队长称根据公安处的规定,他们无权接待律师。至此已经过去5天,早已超出了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法律规定。5月18日,两位律师一纸诉状将广铁公安处告上法庭,对公安处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由是根据2000年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因不服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以此条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和上诉。

    2007年4月11日,钟其胜律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采访时表示,虽然当时法院经过两审最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诉讼的间接效果还是十分明显的。“法院当时还确认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公安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是违法的。就目前广州地区来看,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请求一般都会在48小时内得到答复,应该说我们的诉讼还是起到了一定作用的。”钟其胜这样评价当年的诉讼。

    而另一个不起眼的细节也表明了这次诉讼的意义。2005年,该案正式列入广东警官学院对中、高级警官培训案例教材,作为向进修、学习的警官普及依法行政观念的案例。钟其胜表示,教材本身就表明公安机关在该类问题的认识上已经发生转变。

  转变的路径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情形,但“会见难”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对于部分因公安机关所造成的会见难问题,有专家将其归因于公安权力的过大及缺乏必要的监督所致。

    “当前出现的律师会见当事人困难的情况,归根结底是公安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公开违法。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自己认为他们有特殊情况从而千方百计地、变相地给律师会见带来困难。只有在涉及国家机密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受到规定制约,其余情况下,妨碍律师行使会见权都是非法的。目前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大,有罪无罪法院定,逮捕不逮捕检察机关定,会见不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说了算,法院和检察院对会见也无可奈何。”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陈光中对律师会见难幽默地进行了阐释,对专门机关尤其是有侦查权、追诉犯罪权等特权的机关,法律对制止其滥用权力的规定不明确。这是公安机关权力过大,造成律师会见当事人困难的重要原因。

    而钟其胜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钟其胜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律师会见难的关键不在于法律对会见权是否进行规定,而在于对违反规定的情况缺少必要的救济措施,没在制度设计上规定不安排会见的责任应该如何追究。

    “我个人认为这不是公安权力大小的问题,安排会见是他的职责,不安排是不合法的。但没有制度安排,这个规定的落实就只能靠个人的自觉性和思维观念的转变。”钟其胜说。

    对于如何解决律师会见难的问题,陈光中表示,还没有很好的方法。因为,法律还不健全,针对程序违法行为,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际上,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也正是法律救济的缺失,使得这种妨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尽管如此,律师会见难也逐渐呈现出破解的趋势。“律师对会见难的抱怨比以前少多了。”李肖霖表示。

    人大代表多次就律师会见权提出议案,会见之路正向前推进。律师因会见权受损而得到法律救济、获得胜诉的案件也在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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