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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倡统一确认法人选民 删

    日期:2008-07-11     作者:佚名    阅读:1,045次
    
负责细则讨论《选民登记法》法案的澳门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建议设立统一的法人选民确认委员会,但须听取各界别确认委员会的意见,解决可能出现确定标准不一、宽紧有别引致的不公平情况。委员会并建议删除具争议的“常居地”表述。

法律顾问早前将小组过往讨论的《选民登记法》法案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成工作文本。一常会8日上午举行会议,讨论该工作文本提出的建议。一常会主席关翠杏会后表示,鉴于原有法人选民分在不同的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没有统一的确认程序和标准,可能出现各界别的确认程序、标准宽紧不同,难以体现公平、公正。

委员会初步达成共识,将建议特区政府设立统一的确认委员会,按照既定程序和标准统一处理,并须听取原有界别确认委员会的意见,希望更好地解决可能出现的不公平情况,但具体内容仍待委员会和特区政府沟通。

委员会亦希望完善和明确订定有关诽谤、诬告等规定,以免居民在非故意情况下触犯法律。

此外,鉴于现时法案中关于“常居地”的规定,会给人误会为“年满18岁”、“永久性居民”外第三个选民登记的前提条件,委员会建议删除“常居地”条文的表述,将提交常居住址和地址的表述写入其它相关条文内。

委员会认为现时特区政府提交法案的方式不适合,内容分散,建议用回以往的提交方式,分列增加什么、修改什么,易于阅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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