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 2025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有任何修改建议,请点击此处反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促进和指导律师从事光伏发电项目(含集中式、分布式)相关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升法律服务水平,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安全高效推进,有效防范项目实施和运行的法律风险,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光伏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性质与定位
本指引系行业性、指导性文件,旨在为律师办理光伏发电项目法律事务提供一般性操作思路和工作建议。
本指引不构成强制性执业规范,亦不替代律师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法律法规变化及自身专业判断所需进行的独立分析和勤勉尽责义务。
律师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动态,灵活运用本指引。
第三条 制定依据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光伏行业政策法规更新频繁。律师在参考本指引时,必须核查并适用办理业务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和地方最新政策文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为下列主体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方/业主(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金融机构等);工程总承包方(EPC);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银行、租赁公司、基金等);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合规咨询等);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并购、转让、争议解决等全流程或特定环节的非诉及诉讼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本指引涵盖的光伏发电项目类型仅限于: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等。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应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将项目全流程、各环节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置于首位,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土地使用规定、电网接入规范等要求。
2. 风险导向原则:以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为核心工作目标,重点关注项目审批、土地权属与使用、融资担保、工程合规、并网接入、购售电、环保安全、履约争议等关键风险点。
3. 勤勉尽责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独立、客观、审慎的法律意见。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核实关键文件与事实。
4. 商业可行与效率原则:在保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了解项目商业逻辑和交易需求,提供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助力项目顺利推进和交易达成。
5. 全生命周期视角:关注项目从前期开发、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并网验收、商业运营到最终处置(如转让、技改、拆除)的全过程法律风险与服务需求。
6.政策敏感性原则: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光伏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财税政策、金融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评估其对项目的潜在影响。
第六条 基本工作要求
1. 知识储备:律师应持续学习并掌握与光伏发电业务相关的核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特别是用地、环保、并网、安全规范)以及行业惯例。
2.团队协作:鼓励组建或参与跨专业团队(如与熟悉能源、土地、环保、工程、金融等领域的律师或外部专家合作),以应对项目的综合性法律需求。
3.文件审查与起草:对项目涉及的关键法律文件(如投资协议、股东协议、EPC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购售电合同(PPA)、融资协议、土地租赁/转让合同、并网协议、运维合同等)进行严谨审查、修改或起草,确保条款清晰、权责明确、风险分配合理。
4. 尽职调查:根据项目阶段和委托目的,制定并执行详尽的法律尽职调查计划,重点关注项目合规性、资产权属、合同履约、重大债务、诉讼仲裁、行政许可等。
5. 沟通协调:与委托人、政府部门(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利、电网公司等)、合作方、中介机构(评估、审计、技术咨询)保持有效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问题。
6. 风险报告与提示:清晰、准确、及时地向委托人揭示重大法律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或化解建议,避免仅作简单罗列。
7. 档案管理:完整、规范地保存工作底稿、出具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章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审批
第七条 本指引适用的光伏发电项目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集中式光伏发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集中式光伏发电是指利用沙漠、戈壁、水面、荒漠、山区地区等大面积未利用土地的地区和相对稳定的太阳能资源集中建设大型光伏电站,接入高压输电系统供给远距离负荷。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在配电网接入、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八条 光伏发电业务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全流程法律服务,项目投资并购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及合规审查,项目公司设立及日常法律服务,项目退出及争议纠纷解决等光伏发电业务各环节各阶段的法律服务事项。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有关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建设规模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业务,应当提示客户关注国家及地方的行业政策、标准规范、建设方案、建设规模要求等。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关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能源发展规划、电网接入与消纳条件等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其中包括项目清单、开工建设与投产时间、建设要求、保障措施等内容。如项目能够纳入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关注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电力供需形势、系统消纳条件、电网接入承载力、新能源利用率等提出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规模要求。
第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
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包括集中式光伏发电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均实行备案管理。各省(区、市)通过制定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或其他方式,明确光伏发电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等并向社会公布。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及备案机关具体要求,对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手续的合法性进行提示与审查。同时,合法性提示与审查还需注意项目建设须在备案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进行,且建设规模须与项目备案规模相一致。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存在被废止风险。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单位实施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对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允许合并备案并分别接入电网。合并备案需满足以下条件: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其余情况不得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并备案。
项目单位/投资主体应按照备案信息进行建设,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信息的重要事项。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投资主体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
光伏发电项目作为依法应当备案的投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与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备案项目,无特殊核准事项通常不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现已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规定及要求,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光伏方阵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具体依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根据用地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关于光伏方阵用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须按照地方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进行,国家鼓励采用“草光互补”模式。
关于配套设施用地。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压覆矿产批复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压覆矿产手续的合法性审查与提示。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占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光伏发电项目非法压覆矿产存在行政及民事法律风险。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经设置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对矿业权行使造成直接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压覆前与矿业权人协商,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于陆地利用地热、太阳能热等发电,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项目,须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前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光伏发电项目一般无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批复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作为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对于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对于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对于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存在不被有关部门批准的法律风险。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可能面临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构成犯罪的,甚至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第十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光伏发电项目通常不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第十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节能措施
光伏发电项目不需要单独进行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即可。节能审查机关对光伏发电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特别是对于构成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为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不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无法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文物影响评估批复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涉及文物保护事宜,如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则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根据调查勘探结果履行相关文物保护审批手续,否则,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光伏发电项目军事影响审查意见
律师办理光伏发电法律服务,应当对光伏发电项目军事影响审查意见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光伏发电项目如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则建设项目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未获取军事影响审查意见擅自开工影响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电网接入审批
拟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须办理电网接入审批程序。律师对于该类项目的法律服务,应当对电网接入手续的合法性提示与审查。在光伏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根据电厂分类情况商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或省级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电网公司或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分类情况分别负责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审查。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一般应在电源项目本体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项目单位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确实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应书面说明原因。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光伏发电站的开发、设计所涉基础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律师在办理光伏发电业务时除了熟悉法律法规及政策审批流程外,应当对光伏发电站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与施工环节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和学习。
第二十三条 光伏发电站所涉及的常用专业术语
1.光伏组件是指具有封装及内部连接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的输出、最小不可分割的太阳能电池组和装置,又称为太阳能电池组件。
2.光伏组件串是指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将若干个光伏组件串联后,形成具有一定直流电输出的电路单元。
3.光伏发电单元是指光伏发电站中,以一定数量的光伏组件串,通过直流汇流箱汇集,经逆变器逆变与隔离升压变压器升压成符合电网频率和电压要求的电源。
4.光伏方阵是指将若干个光伏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5.光伏发电系统是指利用太阳能电池的光生伏特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电系统。
6.光伏发电站是指以光伏发电系统为主,包含各类建(构)筑物及检修、维护、生活等辅助设施在内的发电站。
第二节 光伏发电站选址
第二十四条 光伏发电站规模类型
光伏发电站规模大小可按本期建设的额定容量进行划分:
小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小于或等于6MW;
中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大于6MW且小于或等于50MW;
大型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大于50MW。
第二十五条 光伏发电站设计选址的参考因素
光伏电站设计选址对于电站建设投入成本、发电量和后期运维至关重要,应综合考虑太阳能资源条件、土地和建筑条件、安装和运输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环保、美观、便于安装和维护的要求。光伏发电站选址时,应结合电网接入条件、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地质、地震、地形、水文、气象、占地拆迁、施工以及周围工矿企业对电站的影响等条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提出推荐站址的排序。
律师在光伏发电站建设的前期尽调选择站址阶段,应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地区自然条件、太阳能资源、交通运输、接入电网、电力消纳、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考虑;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矿企业、城市规划、国防设施和居民生活等各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光伏发电站选址的具体要求
光伏电站选址选择应结合场地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光伏电站站址宜选择地势平坦或北高南低的场地;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光伏电站,主要朝向宜为南或接近南向,且宜避开周边障碍物对光伏组件的遮挡。
2.利用山地建设的光伏电站选址宜选择坡向朝南的山坡,坡度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维护的安全性要求,并应结合用地属性、周边山体遮挡、冲沟等因素确定。
3.光伏方阵采用固定式基础的水上光伏发电站的选址,应依据水体底部地质条件和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结合施工、运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性比较后确定。
4.光伏方阵采用漂浮式支撑结构的水上光伏发电站的站址选择,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深、水流、结冰、波浪、风速以及水位变化等自然条件,结合施工和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选择。
5.与农业、牧业和渔业相结合的光伏电站的站址,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种植物和养殖物的生长规律和特点进行选择。
6.除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以外,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应避让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地。
7. 光伏发电站站址选择宜利用未利用荒地,不应破坏原有水系,做好植被保护,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并应节约用地,减少房屋拆迁和人口迁移。
第三节 光伏发电系统
光伏发电系统是应用太阳能发电原理通过光伏组件最终能够发电的重要环节,因此律师在办理光伏发电业务过程中应对此有基本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光伏发电系统的概述
大、中型集中式光伏发电站的发电系统宜采用多级汇流、分散逆变、集中并网方式;分散逆变后宜就地升压,升压后集电线路回路数及电压等级应技术比较后确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发电系统宜采用分散式逆变,就地并网方式。
光伏发电系统中光伏组件与接入系统逆变器之间的容量配比应综合考虑光伏方阵的安装方式、场地条件、太阳能资源、各项损耗等因素,经技术比较后确定。光伏组件的安装容量与逆变器额定容量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不小于6300MJ/㎡的地区,不宜超过1.3。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小于6300MJ/㎡且不小于5040MJ/㎡的地区,不宜超过1.5。
年水平面总辐照量小于5040MJ/㎡的地区,不宜超过1.8。
配置储能的光伏发电系统与储能系统的结合方式,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离网光伏发电系统的安装容量应根据负载特性、当地太阳能资源条件、环境条件和储能系统特性等来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光伏发电系统的分类
光伏发电系统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可分为并网光伏发电系统和独立光伏发电系统。
并网光伏发电系统按接入并网点的不同可分为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和电网侧光伏发电系统。
光伏发电系统按安装容量可分为下列三种系统:
1. 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小于或等于1MWp;
2. 中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1MWp和小于或等于30MWp;
3. 大型光伏发电系统:安装容量大于30MWp。
第二十九条 光伏发电系统的主要设备选择
光伏组件可分为晶体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和聚光光伏组件三种类型。
光伏组件应根据类型、标称功率、转换效率、发电系统电压、温度系数、组件尺寸和重量、功率辐照度特性和使用环境等条件进行选择。
第三十条 光伏发电系统设备选择要求
光伏组件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太阳辐照量、气候特征、场地条件等因素,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当光伏组件安装场地的反光性能较好时,宜选用双面发电组件。
3.轻型结构屋顶和异形屋面上安装的光伏方阵,可选用柔性或其他轻质光伏组件。
4.在与建筑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中,宜选用与建筑结构相协调的光伏组件。建材型的光伏组件,应符合相应建筑材料或构件的技术要求。
5.与农业、牧业和渔业相结合的光伏发电系统中,当常规光伏组件不能满足种植物和养殖物的光照需求时,可考虑选择透光型组件。
逆变器和汇流箱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
1.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选择应满足安装所在地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风沙、盐雾、海拔、地震烈度等使用条件。 用于并网发电的逆变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的规定。
2.海拔在2000m及以上高原地区使用的逆变器和汇流箱,应选用高原型(G)产品或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GB/T16935.1、《光伏发电并网逆变器技术要求》GB/T37408和《光伏发电站汇流箱技术要求》GB/T34936的规定进行校验。
第四节 储能系统
第三十一条 储能系统重要性概述
光伏发电中的储能系统,通常称为“光伏+储能”(PV+ESS),是指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增加储能设备,将光伏组件发出的多余电能储存起来,并在需要时释放使用的整套系统。
由于光伏发电站业务的商业运营体系相当成熟且趋于饱和的程度,光伏发电站建设极大发挥了对组件产业链条及其他诸如逆变器、支架等主要设备的协同带动作用,并网发电又向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清洁电力能源,因此光伏产业的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但同时也应注意到光伏发电站发电存在的弃光弃电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对于光伏发电所发电量能够及时存储就显得尤为重要。
近些年,光伏行业中的头部企业在储能系统的研发中进行了大量投入。储能技术的不断突破,可以提高存储光伏发电站所发电量,如此也能够提升光伏发电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储能受重伤程度越来越高,已俨然上升为一个独立的产业。
第三十二条 光伏发电系统中所涉储能系统的基础要求
离网光伏发电站应配置储能装置,并满足向负载提供持续、稳定电力的要求。并网发电站可根据功能需求和技术经济的合理性来配置储能系统。
离网光伏发电站的储能系统容量配置应当根据当地太阳能资源、气象条件、光伏方阵安装容量、负载用电负荷、连续阴雨天的供电保证、电池充放电效率、电池使用环境温度以及电池设计寿命期容量衰减等因素后确定。
用于光伏发电站的储能电池宜选用电化学储能电池作为储能载体,电化学储能电池宜根据储能效率、循环寿命、能量密度、功率密度、响应时间、环境适应能力、充放电频率、自放电率、深放电能力等技术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电化学储能电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储能用锂离子电池》GB/T36276和《电力储能用铅炭电池》GB/T36280的规定。
光伏发电站储能系统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电池管理系统与光伏发电站的监控应实现通信连接和信号交换。并网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电池管理系统和通信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系统电化学储能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36558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用锂离子电池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4131的规定。
光伏发电系统储能装置的能量管理应接入光伏发电站的检测系统中。
第四章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与验收
第三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概述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是指将太阳能组件产生的直流电经过并网逆变器转换成符合市电电网要求的交流电之后直接接入公共电网。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分类,光伏发电并网可分为集中式并网和分散式并网两类。集中式并网是将所发电能直接输送到大电网中,由大电网统一调配向用户供电,与大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换是单向的,适用于大型光伏电站并网;分布式并网是将所发出的电能直接分配到用电负载上,多余或者不足的电力通过联结大电网调节,与大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换是双向的,适用于小规模光伏发电系统。
第一节 集中式光伏电站并网要求
第三十四条 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注意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建设应与光伏电站建设相协调。其中,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开关站)工程,原则上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办理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阶段业务时,需注意并网项目应取得省级发改委备案及纳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的光伏电站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在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企业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
第三十六条 律师在集中式光伏电站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应注意电网企业是否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完成接入系统批复或签订临时并网协议。
第三十七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集中式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测容留不得大于备案容留或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确定的规模。且涉网设备必须通过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并需认真管理,不得擅自停运和调整参数。
并网主体中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设备和参数等,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并在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下,考虑机组运行特点,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电力质量监督报告、并网前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网前技术监督报告等,向电力企业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并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三十九条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光伏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规定公开行政许可信息。若并网后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光伏电站项目将被禁止发电上网。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应加强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
第四十条 律师在协助光伏电站项目完成并网验收工作时,应注意主体单位取得相应的质检和竣工验收手续,包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检文件、环保验收、水保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光伏电站工程完工后,企业用户可向当地供电公司提交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递交验收调试所需资料,包括项目备案文件、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主要电气设备型式认证报告或质检证书(包括发电、逆变、开关等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通信设备和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及调试记录、并网工程的验收报告或记录。
第四十二条 技术接入要求
接入电压等级≥110kV,配置升压变压器、并网逆变器、电能质量监测等设备。具备一次调频、快速调压、抑制宽频振荡能力,配置无功补偿装置(SVG/SVC)和功率预测系统。
第四十三条 电能质量与安全要求
电压偏差、谐波、闪变、频率符合国家标准(GB/T 19964-2024)。配置继电保护、低电压穿越、高电压穿越、防孤岛保护功能。
第四十四条 验收流程
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技术监督、缺陷整改。
通过涉网试验(一次调频、无功电压控制、电能质量等)。
取得电力公司验收报告。
关键文件:“六证一报告”:项目备案证、接入系统批复、工程质检报告、并网安评报告、技术监督报告、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第二节 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要求
第四十五条 业务办理流程
1.并网申请:提交项目备案证、并网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
2.方案答复:电网企业现场勘查后,20个工作日内答复接入方案(单点并网)。
3.并网验收:提供核心设备检测报告,测试防孤岛保护、电能质量等性能。
第四十六条 律师在办理分布式光伏项目业务时,向电网企业申请接入电网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当满足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其他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提供项目备案信息外,还应当提供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建设条件、电网接入点等因素,结合实际合理选择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包括分布式电源项目建设规模(本期、终期)、开工时间、投产时间、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及主设备参数、产权分界点设置、计量关口点设置等,并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向电网企业提交。
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并研究勘察后,将于20个工作日(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110千伏)或10个工作日(接入系统电压等级为35千伏及以下)内出具答复。
第四十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确保系统具备数据交互能力。项目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容配比,交流测容量不得大于备案容量。涉网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涉网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要求,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认证合格。
第四十九条 施工建设完成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应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同步提供核心设备检测报告,测试防孤岛保护、电能质量等性能。电网公司受理申请完成后,安装电能计量表。
第五十条 律师在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时应注意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当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做好合同风险的管控。
第五十一条 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和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并网验收要求
1.光伏组件技术参数、型式应与质检证书一致;现场安装容量(包括交流侧容量和直流侧容量)应与备案文件容量一致。
2.并网开关型号、规格需与图纸、接入方案保持一致;应具备断路器模块选型和接入系统要求的分励脱扣等功能;检查并网点开关是否断开及上端是否有闸刀等明显断开点。
3.逆变器应提供一路通信接口,用于与电网通信交互、接收调度控制指令,输出功率可根据远程指令平滑调节。
4.配电装置型号、规格需与图纸保持一致;外壳需可靠接地;电缆头、母排等裸露部分、母排与柜体等接地部分之间需满足安全净距要求;并网柜与周围墙体和其他柜体距离需满足设计要求;进出孔洞需用防火泥封堵;母排拼接螺丝需可靠拧紧。
5.光伏并网系统接地及漏电流保护配置应与电网接地方式相匹配:建筑物的接地方式验收,可检查在建工程验收报告中的接地地阻;独自自建房的接地方式验收,应由光伏建设单位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接地网接地电阻测量报告,或由电网公司测量接地电阻。
第五十三条 技术标准
逆变器须具备防孤岛保护功能(动作时间≤2秒)。
电能质量符合GB/T 14549等标准。
380V/10kV接入项目需满足功率因数连续可调(超前0.95~滞后0.95)。
第五十四条 验收重点
文件审查:竣工图纸、设备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现场检查:设备安装质量、电气安全(接地电阻、绝缘性能)、系统性能测试。
第五十五条 特殊要求
自然人户用项目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村/乡镇证明(无产权纠纷、非违建)。
工商业项目需提交企业资质、能源管理合同等文件。
第五十六条 集中式与分布式项目并网核心差异
第五十七条 注意事项
1.地方差异:各省对分布式光伏容量限制、储能配置等有细化要求。
2.时效性:备案证有效期2年,接入系统批复有效期1年,逾期需重新办理。
3.安全合规:严禁未批先建,集中式项目需同步完成配套送出工程。
律师在办理光伏发电项目时,可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各种单项验收(如消防、绿化、水保)等。
第三节 验收标准和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光伏发电工程应通过单位工程、工程启动、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工程竣工四个阶段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五十九条 律师在办理光伏发电工程项目时应注意将单位工程按照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消防工程五大类进行划分。
第六十条 光伏发电工程项目启动验收前,项目应经过电力质监机构的并网启动试运行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获得电力企业出具的《电力建设工程并网意见书》。但装机容量不足6MW的新能源发电站以及功率不足5MW的新型储能电站除外。
第六十一条 验收流程
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并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签署单位工程验收意见书。
2.具备工程启动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监理、调试、设计、政府相关部门和电力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组成委员会,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列席工程启动验收,并签署工程启动验收鉴定书。
3.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应以发电机组调试完毕并成功并网为前提条件,采用连续、稳定、无故障运行的小时数(通常为240小时)以及达到额定功率为标准,由建设单位签署工程试运和移交生产验收鉴定书。
4.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在主体工程完工且各专项验收(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消防验收、防雷装置验收、职业病防护验收、安全设施验收、计量验收)及启动验收后一年内进行,由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水利、消防、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组成验收主体,建设单位及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单位派代表参加,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五章 光伏发电站的运维
第六十二条 运维阶段律师业务概述
在光伏发电项目运维阶段,律师工作的核心范围包括:协助项目业主对运维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如对照《光伏电站运维能力认证规范》NB/T 10394);推动建立运维缺陷管理体系(如故障响应时效与 KPI 绑定);强化保险管理(包括保单条款审查、理赔证据链固定);识别全生命周期风险点(如土地合规、电网接入、数据安全等)。同时,需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法规要求。
第六十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维的重要性
光伏发电项目的运维涵盖设备巡检、故障处理、数据监测、性能优化等核心内容,直接影响:
发电收益、合规存续、资产价值等。律师应督促业主与运维方制定综合安全管理制度(如电气操作规范、高空作业流程)、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如火灾、触电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运维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十四条 运维模式
目前光伏发电项目主要运维模式主要有业主自主运维、全委托运维、联合运维和智能运维平台四种模式。
1.业主自主运维主要适用于小型分布式电站。律师应注意审查业主是否具备《电力业务许可证》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避免因“技术缺失导致发电效率不足”的合规风险。
2.全委托运维主要适用于大型地面电站、资金充足的业主。律师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责任边界(如自然灾害损失分担、设备质量与运维过失的区分),将“等效利用小时数”“故障响应时效”等KPI与电费结算绑定。
3.联合运维主要适用于有技术转让需求的项目。律师应注意避免业主与外包方权责交叉,在合同中约定“责任优先级”(如事故时以技术主导方为第一责任主体),防范责任推诿。
4.智能运维平台主要适用于分布式电站集群。律师应注意审查数据安全合规性(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明确发电数据、辐照数据的权属及使用授权范围。
第六十五条 运维故障与事故分级处理
结合光伏电站常见风险,运维中的故障与事故可按严重程度分级管理:
1.一级故障与事故高发场景为电气火灾(汇流箱/逆变器故障)、结构坍塌(积雪荷载超限)、人员触电等。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封存SCADA系统数据,24小时内报属地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第十一条),律师需协助固定证据(如区块链存证巡检记录、CMA认证检测报告)。
2.二级故障与事故高发场景为设备性能不达标(发电量低于设计值10%以上)、涉网参数超标(违反《电力系统技术导则》)。应48小时内完成故障诊断,明确责任主体(如运维方未按GB50797定期检测)。律师需核查运维合同中“绩效不达标”的违约责任条款。
3.三级故障与事故高发场景为轻微组件损坏、数据传输延迟等不影响核心发电的问题。应按合同约定的“故障响应时效”整改,留存维修记录(需含时间戳与GPS定位)。律师需监督记录的完整性,避免影响后续保险理赔或并购审计。
第六十六条 光伏电站保险
运维阶段光伏项目主要投保险种有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公众责任险和分布式专属保险。目前一般主要投保的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搭配机器损坏险(分布式光伏电站可能再搭配分布式专属保险),附带企业公众责任险。
1.财产一切险: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的损失。该险的保险标的涵盖光伏电站所有设备设施。
2.机器损坏险:承保由于设备设计不当;材料、材质或尺度之缺陷;制造、装配或安装之缺陷;操作不良、疏忽或怠工;物理性爆炸、逆变器击穿、变压器烧毁等电气设备突发故障。
3.公众责任险:承保由于组件坠落伤人、清洗作业高空坠物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
4.分布式专属保险:主要有屋顶漏水责任险、电费应收账款损失险等。
在保险采购过程中,律师应重点关注保单覆盖范围、免赔条款、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代位追偿等其他特别条款。
第六十七条 光伏电站安全
律师在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还需注意电场的安全问题。电场安全问题贯穿实施与运维的始终。律师需围绕安全管理全流程提供法律服务,重点包括:
1.安全事故预防。律师应重点审查运维方是否落实定期检测义务,监督外包施工队资质审核,避免因资质不足导致的触电、坠落等事故。
2.事故责任认定。律师应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应对电气火灾事故、结构坍塌事故、环境二次污染引发的纠纷。
第六十八条 光伏电站废弃物处理
律师在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还需注意废弃物处理,这其中既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也有项目退役后的。
报废光伏组件(含玻璃、硅片、EVA 胶膜)需交持省级《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回收商处理,转移时办理跨省联单;废旧蓄电池(HW49 类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主体处置;清洗废液:禁止直排土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指引为上海市律师从事涉及光伏发电法律服务提供专业参考,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第七十条 解释与修订
引用时请注意引用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参考使用。。
执笔人、统稿人和审稿人:
曹世伟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管晓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李 镔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杨维一 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王正芳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殷东东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黄博轩 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
吴荣良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