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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出台“赠花园”谢幕

    日期:2007-10-25     作者:都市消费晨报    阅读:3,609次

    由于《物权法》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以往“买1楼赠小花园”的户型在乌鲁木齐10月的新楼盘中难觅踪影。

而此前建设的赠送 “花园”的户型变得很抢手,价格飙升到2800元/平方米左右。

    10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温泉西路的维斯特世纪花园,37栋多层住宅楼正在修建,售楼人员吴振辉告诉记者,该小区的一楼在设计修建时均没有考虑附带小花园,不过买6楼的复式楼还可以赠送露台。

    记者随后采访了大湾和苏州路的一些新建小区,发现90%以上的新开发楼盘都没有“买1楼送花园”的促销活动,个别附赠小花园的小区也是年初开售的楼盘。

    因为现售的赠送“花园”的户型有限,此类户型的售价迅速飙升。“小区一期现房送小花园的一楼户型已售完,二期的期房已没有这种带小花园的一楼了,所以现在送小花园的一楼很抢手,仅10月份每平方米价格就涨了400元。”乌市仓房沟路一家新建小区的销售人员说。

    乌市苏州路苏杭明珠小区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在《物权法》生效前夕,部分附赠花园的一楼价格已涨到了3000元/平方米。

    “买顶楼送露台、买1楼赠小花园”,这是房地产开发商卖房时常用的促销手段。但随着《物权法》本月实施,露台、小花园等空间是否该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有无权力赠送的争论开始出现。

    对此,新疆赛博特房产公司和亚鸿房地产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物权法》并没有对上述细节作出明确规定,但作为楼前楼后的公共区域,业主对小花园和露台不具备所有权。目前,他们已停止开发赠送花园的户型。

    乌鲁木齐房产管理局房产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规划部门的规定,一楼的小花园和顶楼的露台作为小区公共使用空间,是不可能办理各种产权手续的,因此,虽然开发商在购房合同里规定,买一楼和顶楼的业主可免费使用小花园和露台,但只要小区里其他业主们较真,那么这些小花园和露台必须保证让业主们共同使用。

    自治区建设厅和乌鲁木齐房产局没有向记者透露,全疆究竟有多少送花园、送露台的楼盘。

    但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在首府近5年开发建设的楼盘中,近40%的多层楼盘有过买一楼送花园的促销,超过80%的多层楼盘有过“买顶楼送露台”的情况。

    延伸阅读

    我的花园还属于我吗?

    对拥有花园、露台的市民来说,《物权法》实施后,开发商赠送的花园、露台是否要“充公”让人担心。10月23日,首府相关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

    观点一:花园、露台不能归个别业主所有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莲: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如果小区花园、露台等部分,计算入公摊面积,则属全体业主共有。

    低层建筑门前的独立绿地可出售,但不能办理产权证,因此,购买绿地的业主可依据与开发商的销售合同享受绿地专有使用的权利。

    观点二:已赠送的露台仍有使用权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旭东:对已赠送的露台,如果开发商与业主已在协议中约定为赠送关系,那么,《物权法》生效后,原来的业主仍享有该露台的所有权,同时应履行该露台所应承担的物业费和养护义务;如果开发商在赠送露台时只是口头承诺,没有进行任何声明,那么,该露台应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之所以开发商赠送的花园归属问题争议很大,一是因为《物权法》出台后在这方面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其次,花园可以明确划入小区公共的地面空间,其归属很敏感。

    对已售和现售花园等行为如何认定,还要等《物权法》实施细则出台后进行规范。

    市民买“赠品”房注意两点

    时下,一些市民仍然很青睐这种赠送花园的户型。有专家提醒,业主购买附赠空间的房子时要注意两点。

    首先,业主要让开发商提供附赠空间的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证明;其次,与开发商讨论相关细则实施后,一旦发生纠纷将如何赔偿,并把这些内容写入购房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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