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上午,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在上海律协35楼第一会议室举办“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实务分享”专题讲座,共同探讨危险品的概念分类和规范体系、当事人义务、责任划分和认定。本次讲座由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泽大(上海)律师事务所马藨律师主讲,上海律协现代物流专业委员会主任单文亮律师主持。讲座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共计100人参加。
马藨律师的讲座通过三个部分展开,包括:第危险品的概念、分类和规范体系、危险品托运人的义务、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一,危险品的概念、分类和规范体系。《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25)规定,列入 GB12268—2025的“表1 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环境危害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分为九大类。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两个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与《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基本一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2025年9月12日,联合国GHS第11修订版正式发布。中国的相应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公布,2022年修订)、GB30000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系列标准、GB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T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第二,危险品托运人的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托运人负有如实申报义务(第八百二十五条)、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义务(第八百二十六条)、包装义务(第八百二十七条),第八百二十八条则详细规定了危险品托运人的义务,即,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此外,《海商法》第七十条有特殊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货物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应急处置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消除危险性,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第三,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的处理。马藨律师分别从时效、托运人的识别、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及货代的责任、瞒报危险货物运输的违约金认定等方面入手详细分析了危险品物流纠纷案件处理的要点,并例举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