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现行刑法典97刑法典确立的“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三大原则,深入人心。
■十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3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并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刑事条款,97刑法典进一步完善。
97刑法特色鲜明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共有条文192条。此后,从1979年到1996年,17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百余部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刑事条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法治建设也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1979年的刑法典,很多条文已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着新刑法典的诞生。
1997年3月14日,新刑法典在修改原有刑法规范的基础上,应运而生。这部于同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97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增加到452个,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立法史上十分鲜见。
与此前的刑事立法相比,97刑法典特色鲜明:
●实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新刑法典整合了各种刑法规范,包括单行刑法,为我国刑事法制的统一和有效运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取消了类推制度,确定了三大现代刑事法治原则。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三项基本原则,突出了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
●促进了中国刑法的国际化。增设了普遍管辖规则并扩大了中国刑法的域外管辖权,增设了一些国际罪行和当代新型犯罪。
●提高了刑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意了体系结构的完备,在条文设置上、用语的表述上,力求具体、细密,繁简得当,便于实际应用。
●注意了法律之间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与其他非刑事法律规定的刑事条款,衔接有序。
新刑法典有破有立,新修改的条文中透露出新的时代特征。比如,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反革命罪的提法与新的形势已不相适应,97刑法典第一章罪名便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取代了原来的“反革命罪”;由于不再搞阶级斗争,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新刑法典删掉了79刑法典中的“社会主义革命”一词,而在第二条保留了“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原来法典中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97刑法典也将其更名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比原来增加了近十倍。
十年刑事立法与时俱进
任何犯罪的发展变化都不是孤立的,犯罪的发生、变化,与社会的变革、都市化、工业化、科技的迅速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规律性的联系,许多新的犯罪情形的出现,决定了以惩治犯罪为主要对象的刑法,必然要与时俱进,逐步完善。
十年间,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对刑法典进行了重要修改、补充和完善。
十年间,国家立法机关针对社会出现的各种新变化,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3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并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刑事条款,及时地对刑法有关内容作出了修改和补充。
这十年间的刑事立法,呈现出新的特点:
●强化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有关信用卡犯罪等相关规定。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有关实施虚假破产犯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类犯罪等的规定。
●强化了对人权的保护。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有关安全事故类犯罪、强制乞讨罪等的规定。为进一步惩治各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非法雇用童工罪。
●重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资源的保护。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二),将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大量林地等农用地毁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通过立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进行了阐释。
●注重发挥刑法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要作用。在6个刑法修正案中,4个修正案中有关于贪污贿赂等犯罪的规定;在9个刑法立法解释中,有3个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在刑法立法解释中,阐明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阐明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阐明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几种情形。
●进一步加强同跨国犯罪作斗争,贯彻国际刑事法治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等。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补充了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规定。
回望这十年的发展,刑法立法可谓成就斐然,基本上契合了社会发展的需求。最高立法机关创制的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这两种完善刑法的模式,使刑法的内容具有良好的包容性,能够适应复杂和变化着的社会现实。
刑法改革大势所趋
站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从更高的法治水准上看,新刑法典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改革。从刑事立法到刑罚执行,从刑法总则到刑法分则,最高立法机关及来自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都在力图给出可供操作的具体方案。
著名刑法学家王作富教授认为,刑法立法体制的完善是使刑事立法达到新的高度的法律保证。为此,他给出了三条完善刑法立法体制的途径:一是要建立刑事立法标准法,对制定、修改、补充刑法等立法活动的权限、立法解释的内容、授权立法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制定统一的刑法立法预测和规划;三是建立刑法立法备案审查制度。这是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具体问题的改革也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在分则中,有的章下设节,有的不设;有一些本属同类的罪名、罪种,却分属不同章节,比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分属不同的章节;受贿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贿赂犯罪的对象,主要限于财物等等,关于这些问题如何改革的不同声音,都对完善刑事立法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刑法改革已是大势所趋,人们呼唤改革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善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法典来。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