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主体性”
日期:2007-02-11
作者:朱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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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东方大
律师”评选的30名候选人已经产生,评选活动进入了最关键的阶段。此次“东方大
律师”的评选活动及最后产生10名“东方大
律师”,对于进一步提供
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提升上海
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促进上海法治及和谐社会的建设都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但从更深的层次和更远的角度看,此次评选活动本身及所产生的10位“东方大
律师”更引起了我们对“我往哪里去”的思考。
律师作为一个“主体”已然存在,但其“主体性”及主体的文化归宿和理想何在?
前不久,我在读邓正来先生所著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时,被其深深的担忧所感染。他说,在当下的世界结构中,我们的思想要开始“说话”。但又绝不是以一种思想的方式说“不”,而是要在思想的“说话”中显示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我们要力图寻找一个“主体性的中国”及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甚意义的;不知道目的地的性质,无论选择哪条路还是确定走某条路,却都有可能把我们引向深渊。实际上,新中国
律师的诞生和发展的过程,既是一个追问和解决“我是谁”、“我从哪里来”的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探索“我往哪里去”的过程。我们力图寻找自己的“主体性”及“理想图景”,不回答和解决“我往哪里去”的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我们在开放的国际法律市场中的竞争力,也必将决定中国
律师业发展的走向。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外国
律师办事机构的进入,中国
律师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我们不能言必称“西方”、“国外”,我们要思考和打造自己的
律师文化和理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律师亦然。此次评选活动的显著特点就是采取了行业行动、媒体联动、社会发动的“三动”评比模式,自始至终都要体现与社会群众的联系和互动。所以,“东方大
律师”的评选过程是一个思考的过程,讨论的过程,形成的过程。通过专家和社会共同评选出的10位
律师可以让我们更加形象和直观地审核上海
律师的文化内涵和理想,为今后上海
律师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提供指导。(作者为中华全国
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
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首届“东方大
律师”评选宣传活动评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