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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告招行收取帐户管理费侵犯知情权

    日期:2007-01-17     作者:王硕    阅读:2,408次
     1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市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诉招商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服务合同纠纷案,恒方永圆律所要求招行退还强行收取得帐户管理费250元。

原告恒方永圆律师事务所诉称,2003年12月10日,原告单位在被告招商银行北京东方广场支行开立结算账户。2007年1月4日,原告单位到东方广场支行取银行对账单时发现多了五张帐户管理费回单,共计人民币250元。当原告方提出异议时,东方广场支行强调扣划帐户管理费是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指令其执行的。

原告认为,二被告收取该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且事先没有通知原告,不仅侵犯了原告企业知情权,而且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为维护诚信原则和原告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目前,本案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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