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律师服务广告
日期:2007-04-27
作者:励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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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局今天发出广告审查提示:禁止公职律师、工会公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以律师名义向社会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该市工商局近期监测发现,在部分报刊媒体上,频频出现一则以“上海谍行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的“婚外情调查取证、婚姻调查、寻人查址、快速清理债务、商务信息调查”广告。经调查,该律师事务所根本不存在,系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广告。鉴于一些报刊分类广告中大量出现此类广告,宣称可从事外遇调查、清理债务、寻人查址、判决书清欠等服务项目,甚至声称“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后付费”等带有保证性质的承诺,还有一些没有执业资格的“黑律师”、“假律师”也混杂其中,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为规范律师服务广告市场,截断“黑律师”、“假律师”利用虚假广告从事违法活动的途径,经与市律师协会协商,上海市工商局发出广告审查提示明确:
1. 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具备真实、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或同意律师刊登广告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真实性证明文件。
2. 禁止未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或者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或者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3. 禁止公职律师、工会公职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司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以律师名义向社会发布律师服务广告。
4. 发布律师服务内容广告,应当在广告中标明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证号,如果广告中还出现律师个人信息的(如姓名、联系方式等),广告中应当同时标明该律师的执
业证号。
5. 律师服务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其宣传的律师服务范围应当以《律师法》的规定为准,不得利用广告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不得提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