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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合伙人闹纠纷自己当原告状诉银行

    日期:2006-06-06     作者:静河    阅读:1,884次
   2005年7月15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发生了纠纷,主管财务的合伙人离开后,该律师事务所登报声明在银行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印鉴及财务专用章遗失作废。同年7月25 日,主管财务的合伙人在该银行开立了账户,并分两次支取了1.6万余元。2005年8月,律师事务所将银行告上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原告说,被告银行没有经过本所同意,使用登报声明作废的印章作为预留印鉴,在未经人民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以本所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并启用,致使本所的1.6万余元被人取走,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1.7万余元。

   被告银行辩解说,我行是依据原告律师事务所原合伙人的申请,审查了盖有该所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执业许可证,为该所开立了账户。开户、存款、转款的行为都是合法的。

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组织性质的,合伙人持有单位印章申请开户、存款、转款的行为,是代表该所的法人行为。律师事务所知道该印鉴在主管财务的合伙人手中,却没有采取措施解决合伙纠纷,只在报纸上声明印章遗失作废,并没有向银行明示。因为该律师事务所曾用涉案印鉴在被告银行开立过账户,被告银行相信该预留印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被告银行的开户行为虽然没有经过人民银行允许,但这种过错行为没有为律师事务所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2005年底,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该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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